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询价的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
财产网络询价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障破产财产依法、公开、高效变价,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办法》,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规定的网络询价适用于下列财产:
(一)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债务人财产;
(二)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决议采用网络询价或优先采用网络询价处置的债务人财产;
(三)采取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或委托评估费用较高,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效率原则】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工作进程及债务人财产状况,对于符合网络询价条件的财产,及时进行询价,依据询价结果及时进行变价处置,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者破产费用不当增加。
第三条【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管理人应当积极、灵活采取措施,提高债务人财产的变现价值,实现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选择网络询价平台】网络询价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中选择。
第五条【询价委托】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应向名单库中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
第六条【询价委托内容】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地理位置、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第七条【询价期限和询价报告】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在收到网络询价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出具网络询价报告。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询价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期限。
网络询价报告应当载明财产的基本情况、参照样本、计算方法、询价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第八条【参考价的确定】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的,应当以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第九条【委托评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询价结果有效期】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确定网络询价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管理人在询价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财产变价方案》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参照执行】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询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和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中院民五庭(苏州破产法庭)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