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破产 企业重整中心 重整、和解典型案例 正文

全市法院重整、和解典型案例


全市法院重整、和解典型案例

 

   

 

案例一:全省首例银行共益债 破产重整助力百年医药企业困境重生——某制药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例二:恢复被吊销的营业执照“执行转重整”——某置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三:执破融合挽救困境企业的法律路径——某集团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四:网络拍卖重整投资人资格的应用方式——某防护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五:积极运用破产和解制度挽救危困小微企业——某环境技术公司破产和解案

案例六:预重整制度化解债务危机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某技术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例七:宣告破产后运用自行和解制度 助力机器人企业起回生——某机械公司和解案

案例八:重整挽救受疫情冲击影视产业,助力百年老店重获新生——某电影集团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例九:依托“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引入优质投资人,助力智能智造领域实体民营经济——某企业管理公司预重整案

案例十: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者个人债务清理——范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案例一:全省首例银行共益债 破产重整助力百年医药企业困境重生——某制药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关键词】

银行共益债 预重整 重整价值

【基本案情】

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创始于1920年,是苏州开办的第一家化学制药企业,其核心产品“舒思”是当前临床治疗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主要用药。受疫情和集团母公司债务危机的叠加影响,该公司先后被多家债权人起诉并申请执行。

2022年12月7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申请该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立案审查,并于2023年1月3日决定对第壹制药进行预重整并依法指定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协助安置职工,与供应商和代理商沟通协调确保采购与销售正常,组建招投标小组、制定投标方案,助力 “舒思”以最高价一次中标16省药品联盟集采,有力维护了企业重整价值;积极恢复动力车间续建,为企业持续扩大产能打下良好基础;最终通过集中评选结合公开竞价方式成功招募到投资人,引入重整投资共计3.55亿元,实现溢价率42%2023年4月7日,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重整,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投资人将在继续开发现有产品、全盘接收现有职工的基础上加大研发投入与引进人才,上述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各组别审议均高比例表决通过,同年7月21日,工业园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积极运用多种破产制度工具挽救高新技术医药企业的生动案例。一是在执行移送破产阶段,人民法院经审慎评估果断同意债务人继续营业,并积极协调债权人同意对其银行账户“活冻结”,有效维持了企业继续经营和职工稳定。二是全省首次在预重整期间通过公开招募方式引入银行作为共益债出借人,有效降低了企业共益债融资成本,保障了动力车间续建。三是创造性地采用了“综合评分+现场竞价”的投资人遴选方式,并在设计遴选方案时重点考量投资人的业务匹配度及后续经营方案,充分实现投资人引进与区域产业升级发展要求的融合。该案精准化打出“预重整+破产重整”的组合拳,一体化实现“以破引资+产业升级”的多目标,在保留原有科研骨干和明星产品同时注入新的生产要素,成功助力债务人存续式重整,为后疫情时代下中小企业借助破产保护手段纾解债务压力、有效激活社会生产要素提供经验参照。

 

 

 


案例二:恢复被吊销的营业执照“执行转重整”——某置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恢复被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转重整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于2009年成立,2014年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涉及商品房销售、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民间借贷、以房抵债、工程欠款等诸多纠纷,债务金额达7.6亿元。该公司主要资产是其建设的“御城大厦”烂尾工程,价值2.1亿元,但基本已经网签销售备案完毕,无财产可用于续建房屋。抵押权人、网签购房人、其他债权人各方权利冲突严重,如何界定购房人权利顺位存在争议,难以直接执行拍卖。

在执行程序中,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会同破产审判法官召集购房人和其他权利人协商处置方案,并在初步做好债权梳理工作、确定处置方向的基础上,引导该公司债权人申请执转破。2019年4月,法院裁定对该公司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进一步甄别,确定47户消费性购房人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优先权和抵押权;以房抵债购房人、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网签购房人不享有优先权,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法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恢复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并补报年报。除47户消费性购房人应特别保护之外,136套网签购房合同中其余89套房屋属于破产财产,相关网签购房合同应予解除,对应的房屋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考虑到该公司通过重整程序完成续建有利于保护消费性购房人权利及后续续建和验收。法院裁定将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重整过程中引进投资人投入资金偿债和续建。管理人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继续履行与消费性购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债权人按照建设工程优先权、抵押权、普通债权人的顺位受偿,并分组进行表决,但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法院考虑该重整计划草案所设定的方案有利于全体债权人,按照破产清算方式处理,购房人无法获得房屋,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为0,重整计划草案有利于全体债权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典型意义】

以居住为目的购买多套房屋,可以认定其中一套房屋为消费性购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以房抵债和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权利人不享有优先权,应回归基础法律关系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位依法公平受偿。为保障消费性购房人权利,应尽力推动复工续建而不是作在建工程拍卖,债务人因未年报吊销营业,可以通过补报年报方式恢复被吊销的营业执照,使债务人主体存续。在此情况下,重整计划草案在保障消费性购房人权利的基础上,兼顾普通债权人的权益,能够提升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

 

 


案例三:执破融合挽救困境企业的法律路径——集团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执破融合 预重整 职工债权

【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以铸件铸造加工、产品研发生产、产品销售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集团型生产企业。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该公司于2021年底完全停产停业并拖欠大额职工工资。职工陆续提起劳动仲裁并于2022年5月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公司名下虽有土地使用权、厂房、自动生产线、机器生产设备及获批铸造产能指标4万吨/年,但上述财产变价时间长,简单的资产拍卖可能造成资产价值贬损及无形价值无法体现,难以实现职工、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共赢。

经综合评估,法院于5月27日决定对该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根据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的一致推荐确定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为快速兑现职工权益以解职工燃眉之急,在对接辖区政府后,法院指导临时管理人先期确认97名职工的598万元工资、经济补偿金,并指导临时管理人利用其优势资源,引入市场力量,积极协调第三方先行垫付职工债权,使得97名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全部得到清偿。与此同时,临时管理人辅助债务人开展投资人招募工作,公开发布招募公告并征求辖区政府关于项目投资、产业规划的意见。经线下公开竞价,某轨道科技公司最终以1.41亿元竞得预重整投资人资格。该公司在临时管理人协助下制作预重整方案,并获全体出资人和多数债权人的同意。

9月14日,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根据预重整方案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将支付偿债资金1.41亿元,共计1.0117亿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社保债权获全额清偿;1.66亿元的普通债权获分段清偿,平均清偿率比模拟破产清算下的清偿率提升近20个百分点。经管理人申请,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裁定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出现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应释明引导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通过破产程序有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和对困境企业的保护挽救。所涉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对辖区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为避免直接受理重整申请产生不稳定因素,可选择对债务人先进行预重整。破产程序启动前或破产案件审理中,可通过协调第三方垫付职工债权的方式及时保障职工权益,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

 

 


案例四:网络拍卖重整投资人资格的应用方式——某防护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重整投资人资格 网络拍卖 假马竞标

【基本案情】

某防护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主营医用无纺布制品、PM2.5口罩及工业和民用防护类产品,厂区配备10万级无尘生产车间,产品远销海外。2018年,由于误判市场形势以及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导致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并于当年下半年停止生产经营。经债权人申请,2019年12月18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为紧缺物资。考虑到该公司具有医用口罩生产资质无尘车间法院春节期间依托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与辖区政府沟通并实地调查,指导管理人以招募同业投资人的方式恢复经营。经慎重考虑2020年1月28日,法院复函许可该公司以发包方式恢复营业。2月7日该公司正式投产,日均生产口罩7万余只,均由属地政府定向采购用于疫情防控。

随着该公司的复产,其重整价值日益显现。2月25日,根据债务人申请,法院裁定该公司进行重整。在已有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承诺的情况下,法院指导管理人以该意向人承诺的4000万元偿债资金制作有保底清偿率的重整计划草案,并在草案中规定以执行该重整计划的“重整投资人资格”为标的物,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4000万元,出价最高者将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次日法院裁定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0年4月26日,经过40次出价、35次延时,执行该公司重整计划的重整投资人资格在某拍卖平台最终以4880万元的价格成交,溢价率22%,普通债权清偿率由清算状态下的7%提升至24%。经管理人申请,法院于2020年9月4日裁定终结该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在尚未确定重整投资人的情况下,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以在重整程序中预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明确将以网络拍卖方式确定正式的重整投资人,以债务人名下资产评估价值上浮一定比例确定起拍价,同时以该价格测算各类债权的预计清偿比例,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再以重整投资人资格为标的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竞价,竞得人视为接受重整计划的约束,并将拍卖价款作为重整投资款,按照重整计划的约定用于清偿债务等用途。在有意向投资人在线下承诺保底资金的情形下,还可以该承诺资金制作有保底清偿率的重整计划草案,并赋予其优先购买权,以结合询价和竞拍两种途径优势,构建非公开谈判模式和公开招募模式相结合的利益平衡机制。

 

 

 


案例:积极运用破产和解制度挽救危困小微企业——环境技术公司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

破产和解 在线债权人会议 小微企业 信用修复

【基本案情】

某环境技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是一家专业性较强的社会公共服务型企业,其在江苏省消防协会指导下,牵头开发了江苏省餐饮排油烟设施安全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实时信息数据,为会员单位实时通报安全信息。因工作表现突出,该公司曾获评江苏省消防协会排油烟设施清洗分会会长单位,原本市场前景良好。但2020年受疫情影响餐饮行业亏损严重,依托于餐饮行业开展的行业信息化建设和专业培训无法正常进行,该公司经营受挫,资金链断裂。20211227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发现,该公司共三名股东,其中法定代表人即大股东金某长期从事餐饮排油烟设施清洗技术研究,为公司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而另两名股东并不参与经营,对市场前景没有把握。了解到金某有保留公司主体的意愿,该院指导管理人引导股东提出和解方案——由两名股东出资清偿全部债务并继续投资,股东金某承诺发挥经营专长继续负责公司管理。2022214日,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提出的破产和解申请。债务人提出的和解方案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然而20222月初,苏州突发疫情,该公司管理人团队主办律师被集中隔离。为避免疫情再次对该公司产生影响,2022217日,法院组织以非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解协议经债权人表决全票通过。2022222日,法院裁定认可该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该公司和解程序。

2022323日,管理人表示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申请对该公司进行信用修复。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向新聚鑫公司颁发《信用修复证明》,解除信用惩戒措施。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通过破产和解程序助力小微企业重回市场、良性运行的成功案例,自受理和解至终止和解程序仅用时8天。法院通过引导债务人企业以破产和解程序,在保留企业主体的前提下全额清理债务,并以非现场表决方式最大程度消除疫情对破产和解的影响。同时想深一层、多做一步,通过发放《信用修复证明》为企业后续经营移除“绊脚石”,正向激励企业守信,鼓励企业合规经营,切实以法治化思维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预重整制度化解债务危机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技术公司预重整转重整

 

【关键词】

预重整 意思自治 简洁高效 各方共赢

【基本案情】

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技术型企业,注册资本4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IT产品开发、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科技信息咨询,并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等。

近年来,公司因经营不善加之对外担保导致负债累累,被诸多债权人提起诉讼及强制执行。为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主要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达成一致,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登记并根据各利害关系人的一致推荐指定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在法院指导下,临时管理人协助利害关系人制定自治规则,起草预重整方案等。预重整方案表决通过后,各方一致同意并于2020年3月20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2020年3月23日裁定受理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各表决组全票同意,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5月7日,法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整个重整程序历时45天,实现了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0.23%提高至19.32%,保障各方利益最大化。

【典型意义】

案是地方法院落实 “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要求推行预重整制度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配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通过科学甄别、精准施策,对债务人积极运用预重整制度,高效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使企业经营危机得以化解,形成各方共赢的局面,充分彰显了预重整与重整制度的功能设计与社会价值。同时,人民法院注重提升服务意识,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挽救企业的新路径,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优化企业破产环境,为营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本案中,债务人企业保留了原有的客户资源和团队,充分利用公司研发和生产设施,始终保持较高的商业运营价值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公司实地走访和考察,并给予该公司重整高度认可和评价。

 

 

 

 

 

 

 

 


案例:宣告破产后运用自行和解制度 助力机器人企业回生——某机械公司和解案

 

【关键词】 

宣告破产 自行和解 信用修复 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裁定受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公司主要从事机械设备、机械配件等产品的生产,是吴中区机器人产业链中的一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法院裁定确认债权总额70余万。据审计报告,该公司净资产已为负值。法院于2021年12月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宣告破产后,管理人积极履职,通过衍生诉讼追收破产财产。

2022年底,该机械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已与全部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请求法院撤销宣告破产的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破产程序。

经核查,实际控制人通过代公司清偿的方式,与全部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各债权人均表示已经了解债务。考虑到该企业有一定存续价值,虽被宣告破产但未被注销,可以被挽救,吴中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宣告破产民事裁定,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签订的和解协议,终结破产程序。

目前,该机械公司已交由实际控制人手中,并在恢复生产经营过程中。据悉,该公司债权人亦因前期和解情况对公司后续经营抱以信心,有望继续合作。2023年4月该机械公司负责人向法院送上锦旗,并表示“感谢法院的帮助,保留了公司相关资质,我们今年将公司重新做起来,助力吴中区机器人产业的发展。”    

典型意义】

案是吴中区人民法院在宣告破产后,探索运用自行和解制度的第一案,也是充分结合吴中区“全国机器人产业创新集群第一区”的区域产业发展特色,为困境机器人企业提供市场化、法治化的“一站式”脱困服务的典型案例。基于破产程序的不可逆性,被宣告破产意味着在诸多层面上企业法人已“死亡”。案涉企业仅系暂时陷入破产困境,客观上被宣告破产后仍具有“生还”机会,主观上债务人亦有强烈意愿并积极采取行动努力挽救困境企业。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探索破产企业自行和解形式,主动作为、能动司法,积极挖掘企业存续价值,充分发挥司法护企惠企职能,助力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同时,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切实做好企业破产“后半篇文章”,扫清企业经营障碍,为持续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案例重整挽救受疫情冲击影视产业,助力百年老店重获新生——某电影集团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关键词】 

预重整 古城保护更新 院庭协同

【基本案情】

某电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1980年,名下主要资产为某影城。该影城建于1926年,至今已有近百年历史,是江苏省第一家立体电影院。受到新型媒体的冲击,加之公司大额对外担保,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先后有债权人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经查,该公司主要财产为评估价值约2.2亿元的不动产,其负债约5亿元,其中担保债权高达1.2亿元。如果直接将不动产拍卖,资产价值将大幅贬值,普通债权预计受偿率为0%,某影城这一“百年老店”可能不复存在。法院审查认为,通过破产重整可以更好的挽救该公司。经释明引导,债权人同意撤回破产申请,并由该公司申请预重整。2022年7月12日,本案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破产管理人依托苏州破产法庭设立的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院庭协同开展资产处置与招商引资准备工作,并成功招募到某投资公司为重整投资人。投资人注入投资款后,普通债权清偿率由0%上升至4.52%。经办案团队与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及投资人沟通、释明、召集联席会议,预重整方案得到了多数债权人的分组表决通过。法院对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书、预重整方案审查后,于2022年11月17日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正式进入重整程序。2023年2月22日,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该公司重整成功。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运用预重整、重整程序,挽救陷入困境的“百年影城”,促进苏州古城保护更新的典型案例。该公司旗下影城扎根苏州已近百年,具有鲜明的人文价值。若直接进行破产清算,该公司将面临退市风险。通过重整,引入投资人和专业经营团队,影城的“百年老店”的历史品牌、口碑价值则可以得以延续传承。人民法院精准识别企业的重整价值,引导企业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通过适用预重整、重整程序,积极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路径,院庭协同发挥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在促进实现企业与投资人精准高效对接、提升企业挽救及时性和有效性方面的作用,实现古城记忆的传承和困境企业的挽救,司法助力苏州古城保护更新。

 

 

 

 


案例依托“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引入优质投资人,助力智能智造领域实体民营经济——某企业管理公司预重整案

 

【关键词】

预重整 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 智能智造 民营经济

【基本案情】

某企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在张家港市凤凰镇开发建设某智造产业园工业地产项目,包括产业园一期、二期及商业配套。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及其他因素影响,发生资金链断裂,致使项目停工。产业园一期、二期及商业配套均未完工,而大部分工业厂房已对外完成销售,涉及购房人五十余户。本案中,建设工程优先权、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购房人权利、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等各方权利交错,案情复杂。部分债权人起诉并申请查封该公司资产,导致公司无法实现自救,复工无望,陷入僵局,由此引发众多购房人集体维权,又与建设工程农民工发生激烈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项目出险后,为破解项目僵局,产业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利用“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引进优质投资人,通过预重整及破产重整程序全面解决该公司遗留问题,以期实现智造产业园破茧重生、复工续建。2022年7月13日,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间,在法院指导下及临时管理人组织下,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投资人各方就债权债务处理、所有者权益调整、项目复工续建、业主交房办证等主要问题的处理最终达成一致,预重整方案获得债权人表决通过。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正式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重整申请。重整期间,管理人在预重整方案的基础上起草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审议表决通过。2023年1月9日,法院裁定批准兰生公司重整计划。此后,投资人如约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项2.9亿元,该公司依照重整计划对债权人的债权实施清偿,智造产业园亦得以顺利复工、续建。各类社会矛盾得以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是府院联动助力困境企业重整破局,利用“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引进优质投资人,通过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破解项目僵局、化解涉众危机、平衡各方债权人利益,从而维护地方招商形象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在产业政策、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在后续产业园的复工、续建及债权人谈判等各环节提供必要的协助,增强了投资人信心,保障相关程序顺利推进。通过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复工续建,顺利解决了众多入驻企业(购房人)的后顾之忧,一家重整助力数十家企业解套脱困,避免了多家购房人陷入接续破产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

 

 

 


案例: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者个人债务清理——范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关键词】

优先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恢复信用  

【基本案情】

2016年开始,范某实际控制的某喷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因在经营中为他人提供担保而陷入困,后被债权人陆续诉至法院并进入执行。经执行移送破产审查,2018年8月27日,该院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年12月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经查,范某作为经营者为该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并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企业经营,其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依照该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因法定或约定原因对企业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且该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经营者或其他有关人员优先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2020年3月5日,范某向该院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

经查,范某除每月退休收入9700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本人癌症治疗药物、房租、赡养母亲等每月必须开销合计6500元;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且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其在吴江辖区外的5件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均书面同意参与范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2020年3月15日,该院裁定受理范某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指定该公司管理人担任范某债务清理案的管理人。

经债权申报,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人19家,债权数额合计1870万元,其中金融机构债权人14家,债权数额合计1659万元。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范某的个人债务清偿计划获得债权人一致同意。2020年7月16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该院裁定批准范某个人债务清偿计划、终结范某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目前,清偿计划已执行完毕。经过六年信用考验期,范某可向该院申请免除未予偿还的债务并恢复个人信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担保原因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并进入执行程序,同时其所经营企业也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典型案例。在该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可直接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担任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管理人,以发挥其熟悉案情的优势,获得债权人对经营者个人债务清理的认同和支持。同时,本案为金融机构核销不良贷款、降低无益收债费用提供了新路径。通过对守信债务人的适当豁免,形成对债务人诚信履约的正向激励,也鼓励金融机构专注负责任的放贷,共同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