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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全市政法机关发布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9-06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818

案例一:朱某某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股权转让款被判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某偿还某贸易公司、顾某某等5人欠款共计3600余万元,均未能执行到位。

2023年3月,顾某某等人向法院反映朱某某在深圳某公司有股权转让款可供执行。执行干警立即远赴深圳开展调查,发现朱某某早在2007年便与李某某合作开发铁矿,经营过程中朱某某将名下铁矿股份转让给李某某。朱某某于2020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子女、配偶及实控公司的账户收取股权转让款共计3000万元,并将该款项用于投资、经商、消费等。2023年5月,法院将该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归还部分款项。

2023年11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有大额股权转让款未向法院申报,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细致调查、抽丝剥茧,在移送拒执犯罪线索前即已固定了相应的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经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效地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二:律师郑某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被判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林某对数千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未能履行。2020年,在郑某建议下,林某与陆某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将620万债权虚假转让至陆某,并伪造相应资金转让流水。

2021年,经林某委托,郑某作为陆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汪某等偿还陆某上述债务及利息。诉讼过程中,郑某指使林某将相关诉讼费用转给陆某,并通过陆某控制的账户进行缴纳。2021年,该案经民事调解结案。2022年,郑某以陆某代理人身份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后陆某撤回执行申请。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利用该院开发的“债权转让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监督模型”,发现林某通过虚假转让债权逃避执行、郑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犯罪线索,后检察院先后对林某、郑某提起公诉。案件经审理,常熟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常熟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律师和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应共同以专业的法律知识、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正义感为公众服务。本案中,郑某作为顾问律师,在林某提出通过转移债权规避执行时理应制止,并告知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但郑某不仅没有制止,反而为林某出谋划策、伪造证据,最终将其本人及林某双双拖入犯罪深渊。如果脱离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法律职业者终将陷入“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的险地。



案例三:关某、黎某隐匿转移财产拒赔医疗费被判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王某在关某、黎某经营的地锅鸡店就餐时,因事故致王某双手、双脚及面部大面积烧伤。经法院判决,关某、黎某应赔偿当事人王某医疗费110余万元。因关某、黎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赔偿义务,王某向太仓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某、黎某为规避执行,在判决生效前将房产变卖和店铺退租的收入以取现、他人账户代收形式变现66万余元,但未按执行法院要求报告相应财产情况。后二人又以他人名义在外地经营地锅鸡店,并使用他人微信、支付宝账号收取营业款,期间店铺经营收入超过15万元,所得钱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开销。因关某、黎某拒不申报、隐匿财产,且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太仓市人民法院将关某、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二人归案后对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

2023年8月,太仓市人民法院认定关某、黎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关某、黎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王某严重烧伤,其不但枉顾他人痛苦、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更无视判决权威,以取现、他人账户代收等形式隐匿财产,以此对抗法院执行,最终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执行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移送拒执立案侦查后敦促被执行人筹款全额履行债务,兑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优先保障人身权、健康权等涉民生案件执行的决心和力度。


案例四:马某某民事调解后转移不动产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31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83民初1043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马某某向吴某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4万余元。

2021年8月,马某某出售名下的一处房产得款438万元,将其中2万元归还吴某某,其余房款均用于清偿其他债务。2022年3月11日,吴某某向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前述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马某某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案发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3年4月23日,马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昆山市人民法院以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根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的规定,执行义务在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时已经确定,行为人其后实施的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应当认定为拒执行为。本案中,马某某在民事调解生效后实施转让财产行为,致使生效文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的,应予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五:某电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某隐匿财产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某电子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数家供应商货款,陆续被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因某电子科技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对某电子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并由执破融合团队负责审理相应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管理人配合执破融合团队对清算中的企业进行详尽的财产调查,发现某电子科技公司曾另设对公账户,并在执行程序中拒不申报财产。经查,某电子科技公司新开账户快速流转财产,意图规避执行。法官指导管理人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追究相关人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并将上述情况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通报。在刑事诉讼期间,某电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某退还其隐匿的56万余元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某电子科技公司罚金三万元,判处冉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执破融合案件中深挖规避执行线索,成功追回财产并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债务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规避执行,是执行和破产程序均需要规制的行为。本案充分体现执破融合双向互促,一体推进的效果,既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率,也严厉打击了规避、逃避执行行为,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许某某拒不履行债务却高额打赏主播被判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徐某与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令许某某等连带清偿徐某68万多元。因许某某等未主动履行,徐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许某某向法院申报财产时称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对许某某社交账号进行调查,发现其微信、抖音账号存在频繁交易。经执行法官释法教育,许某某仍百般抵赖。因许某某虚假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将其司法拘留15日。后许某某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甚至大方打赏网络主播10余万元。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将该拒不执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强大威慑力下,许某某主动与徐某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徐某40万元。

2023年3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许某某明知生效文书判令其向徐某支付钱款,却向执行法院虚假申报财产,谎称无可供执行财产。面对强制执行,其仍然挥霍钱款,花费巨资打赏主播,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典型行为。对许某某行为的依法惩处,展现了人民法院对藐视司法权威的零容忍,对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懈追求。



案例七:陆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无证厂房被判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9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陆某及其经营的镇江新区某接插件厂共同支付顾某货款人民币242.2万元及相应利息。2022年10月18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陆某在场时,查封其所有的位于镇江市的一处无证厂房。陆某后续擅自以6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刘某,所得款项仅偿还顾某17.2万元,剩余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能执行。案发后,陆某主动投案,清偿顾某全部债务,并取得顾某谅解。

2023年9月8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陆某明知其无证厂房被法院查封,仍非法处置并将出售款偿还未经判决、裁定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得到及时执行。该行为同时触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个罪名,鉴于其系在执行过程中对无证厂房予以处置,人民法院最终对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案例八:伍某某藏匿子女抗拒抚养权执行被刑事自诉案


【基本案情】

陶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抚养权执行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陶某和伍某某离婚,双方婚生子由陶某抚养。后陶某以伍某某擅自带离儿子为由申请执行,请求将其子交还陶某。

执行立案后,法官6个月内4次驱车千里前往安徽,但均寻人未果。在此期间,姑苏法院依法向伍某某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2021年9月,执行干警提前对接当地公安、防疫、医院及教育部门赶赴当事人子女就读学校,但伍某某再次提前带走其子并藏匿。因伍某某存在故意隐匿孩子下落,逃避执行的行为,陶某以伍某某涉嫌拒执罪为由提起刑事自诉。2022年10月,伍某某于安徽庐江县落网。后在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助下,执行干警找寻到孩子下落,阔别三年七个月的母子终得团聚。

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定伍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责令当庭具结悔过,伍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承认错误并保证今后不再争抢儿子,取得了自诉人陶某的谅解。


【典型意义】

抚养权的执行有别于一般的金钱债务执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本案中,姑苏区人民法院既对被执行人伍某某私自接走儿子并藏匿三年有余的拒执行为予以刑事定罪;同时,充分考虑被告人量刑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自诉人的谅解等因素,最终免除伍某某的刑事处罚。该判决彰显了司法权威和司法温度,实现了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例九:邱某、朱某等人虚构租赁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期间,邱某因对外负债无力偿还引发多起诉讼,其与配偶名下共同所有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为规避法院执行,邱某与朱某、郁某等人合谋,虚构该房屋负担租赁的事实,降低其他意向竞买人的出价意愿,最终导致评估价为518.5万元的房屋,由朱某伙同栾某等人于2018年底以300.36万元的低价竞得。2021年7月,朱某公然将该房屋以5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移送侦查后,朱某、邱某等人慑于压力,分别退出违法所得(房屋差价)以求宽大处理。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定邱某、朱某以及郁某等人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过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与朱某等人串通,虚构借贷关系、伪造多份租赁合同,虚构该房屋负担租赁的事实以规避法院执行。邱某、朱某等人采取的手段隐蔽性极强,证据要求更为严格。虽被告人主动退出绝大部分违法所得,但因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挑战司法权威,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意图通过虚假租赁对抗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敲响警钟。



案例十:俞某某“花式”拒执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俞某某向邱某某还本付息共计2500万余元。因张某某、俞某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邱某某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执行法院责令俞某某申报财产情况,并敦促其履行债务。俞某某不仅拒绝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还故意弃用原先的手机号码,拒绝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在限制消费期间,俞某某以案外人名义购买豪车自用,先后两次乘坐飞机外出,多次借用他人银行卡用于日常收支、收取拆迁补偿款。俞某某名下房屋被裁定拍卖时,还串通案外人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向法院虚假申报租赁债权,意图阻碍司法拍卖。园区公安分局通过对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并对照办理拒执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理清侦办思路,围绕俞某某拒绝、虚假报告财产及多项违反限高令等行为开展侦查工作,抽丝剥茧最终以零口供移送起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俞某某多种行为均严重违反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另外还通过隐藏转移财产、串通他人虚假申报租赁等方式阻碍执行,致使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苏州公、检、法联合对俞某某拒执行为予以严惩,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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