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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苏州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办出“国际范”
[发布日期: 2024-08-19 ] 本文已被浏览过 6849

2024.8.16江苏法治报A01苏州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办出“国际范”.jpg

“我们相信,这件广受关注的案件,已经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了中国政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力度……这将切实增强英国乃至全球企业在中国持续投资的信心。”提起“BURBERRY”,很多消费者并不陌生。作为这一全球知名奢侈品牌持有者的博柏利有限公司,却曾一度面临“冒牌”危机。

从四年前心存犹疑的“不敢投”,到如今坚定不移的“放心投”,背后凸显了苏州贯彻落实最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奋力打造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标杆城市的生动实践,亦折射了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一段能动履职佳话。

来自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感谢信

开篇一段文字,来自博柏利公司近日专门委托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寄来的一封感谢信。

淡墨素笺,纸短情长。博柏利公司的代理人还专程来到苏州市中级法院,将一块写有“精细裁判专业难题,平等保护中外法益”的牌匾送至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庭长赵晓青手中。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至四年前,博柏利公司诉新帛利商贸(上海)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根据原告申请,综合考量行为保全的各项要件,毅然出具行为保全裁定,该行为保全亦被业界称之为“首例在相同商品上保护驰名商标、针对使用注册商标行为的禁令”。

博柏利公司,是一家以经营服装及配饰等全球奢侈品为主的老字号跨国企业,博柏利品牌1993年进入中国市场,博柏利公司亦先后经中国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册取得了“BURBERRY”、人头马、经典格纹等商标,其中,公司在服装类别的“BURBERRY”、人头马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彼时由于知识产权观念淡薄,加上市场不规范等原因,“蹭名牌”“搭便车”的现象屡有发生。据赵晓青介绍,在2006年和2009年,本案被诉侵权的“BANEBERRY”及人头马商标申请注册,并先后于2009年及2011年核准注册。上述两商标历经多轮转让,自2019年起,商标由当时的权利人英国宝帛利有限公司许可本案被告新帛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使用。

追寻无解之解 探索规则之治

经查,被告销售规模及涉及区域扩张迅速,自2019年以来,陆续开设线下店铺50余家,地域范围覆盖上海、南京、杭州等众多一、二线城市,线上渠道亦延展到天猫、微信、拼多多、小红书等主流平台,网络经销商遍布14个省,严重损害了博柏利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品牌声誉。为此,博柏利公司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行为保全。

经审慎审查,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禁令,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首先,是被诉商标存在侵权可能性。”赵晓青解释说,尽管被诉侵权标识“BANEBERRY”和相关图示亦为注册商标,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存在被认定为属于对涉案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模仿。

其次,行为保全具有现实紧迫性。被诉BANEBERRY实体店铺呈快速扩张态势,广泛开设于各地大型商场或奥特莱斯中,与博柏利公司的销售渠道高度重合,极易导致混淆和误认。此外,被诉侵权商品还通过越来越多的网络渠道进行销售,博柏利公司的相应市场份额被持续大量挤占。

再次,从利益平衡性角度看,采取保全措施明显利大于弊。原告作为国际知名品牌“BURBERRY”的权利人,历经百年深耕培植品牌,具备较高知名度,其权利状态稳定,且部分商标长期处于为普通公众广为知晓的状态。综合被诉侵权行为的表征来看,其构成侵权可能性很大。“保全行为对被告方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可控的。如不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可能会对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且会引发消费者的大量混淆、误认。”赵晓青补充说。

 

最后,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衡量,被诉侵权产品为服装,作为一般消费品,消费者在购买时只会施以一般注意力,放任被诉侵权行为持续,不仅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还会牵涉大量第三方商场、电商平台等,耗费不必要的公共资源。

“当时的在案证据显示,被诉侵权行为已经事实上引发大量消费者投诉。”赵晓青介绍,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申请,及时出具了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各被告方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商标标识,并停止相关涉嫌不正当竞争的宣传用语,以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该案禁令出具后,被告入驻的奥特莱斯等各大商场均迅速作出了撤店处理,原告合法权益事实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维护。该案禁令不仅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选为“2020-2021年度非刑事类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而且得到了《国家法律评论》、《法律和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评论》、澎湃新闻、界面新闻等国内外业界与媒体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赞誉。

热爱可抵岁月漫长 每次落槌必有回响

在赵晓青看来,知识产权审判涵盖方方面面,就拿涉“BURBERRY”不正当竞争案来说,离不开时代背景和创新裁判。

近年来,基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普遍具有隐蔽性、易扩散性以及损害后果常常无法用金钱予以事后弥补等特性,使得行为保全作为一项预防性和禁止性兼具的救济方式,在知识产权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适用。

本案中,赵晓青带领承办团队兼顾了及时保护和稳妥保护的精神,做了大量工作。从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取各方意见,到被告方不配合送达并提起管辖异议,两次前往当事人所在地进行直接送达,充分保障被告方陈述意见的权利。

在此基础上,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从权利稳定性、侵权可能性、保全必要性及现实紧迫性、保全行为对双方权益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平衡性、原告是否足额提交担保等方面进行了审慎审查,才于诉中出具了行为禁令。

然而,被告并未停止相关侵权行为,继续开设BANEBERRY门店,并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最终,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侵权规模较大、主观恶意较强,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并进一步实施侵权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基本商业道德,极易引发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对博柏利公司的市场利益造成巨大损害,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故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额予以全额支持,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0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3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产强,则创新强。回顾本案裁判历程,苏州市中级法院通过每一次裁判向社会传达着这样的理念,实施最严格、最高效、最平等的知识产权保护,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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