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遴选一级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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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4-22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16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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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增补遴选一级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增补遴选一级破产管理人。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2023年、2024年两个年度连续考核优秀、二级管理人资质满三年的苏州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机构,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报名: 1.现有注册律师20人或注册会计师15人以上,历年办结破产案件40件以上。 2.机构及其负责人、合伙人、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者不编入一级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申报材料故意弄虚作假; (7)其它情形。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申报人应提交编入一级管理人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编入一级管理人申请书; 2.专业人员明细表; 3.办结破产案件明细表; 4.能证明在省内和国内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及与一级管理人相应资源优势的材料; 5.专业研究、奖励表彰情况,包括出版破产法专著,在全国、全省以上学术期刊发表破产法方面文章的;参加省级以上破产法研讨会,作主题发言或提交论文获奖的;办理破产案件被评为全国、全省及地市级优秀或典型案例的;中介机构或机构人员在破产领域获全国、全省及地市级表彰的等; 6.破产管理业务和业绩材料。 所提交材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9份)。 三、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应于2025年4月29日(周二)16:00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不接受邮寄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机构报名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不予列入评审范围。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郑四龙 68553692 68552640 地址:苏州市解放东路488号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