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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造价类司法鉴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11 ] 本文已被浏览过 5240

关于开展工程造价类司法鉴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的实施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开展工程造价类司法鉴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接受苏州法院委托的江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内的工程造价类别机构。

二、评价周期

首次评价周期为2021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11日。

三、申报材料

参与评价中介机构提供工作总结《司法鉴定机构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表》等评价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工作总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人员、技术团队等基本情况;

(二)办理法院委托鉴定案件情况;

(三)执行鉴定机构回避制度情况;

(四)承担复杂鉴定案件及相关工作出贡献、获得奖励表彰情况;

(五)参与法院或者行业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调研宣传等情况;

(六)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的疑难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创新做法和建议;

(七)鉴定过程中遵守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八)法院因工作需要要求鉴定机构就特定事项提交的情况报告;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申报要求

1.各有关单位信息提交时间截止2024年10月18日,未提交或未能按时提交的视为不同意参与信用评价工作。

2.申报材料包括:工作总结与附表1、2、3。

2.申报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纸质版本邮寄,同时提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邮箱地址:2041782079@qq.com)。

邮寄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488号,司法鉴定处(收)。联系人:严飞翔68552640。

 

附表:1.司法鉴定机构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表

      2.三年内司法鉴定机构良好行为评价加分表

      3.三年内司法鉴定机构不良行为评价减分表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

                           2024年10月11日

 

关于开展工程造价类司法鉴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10.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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