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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宏、孙某宇等人职务侵占案
[发布日期: 2024-09-18 ] 本文已被浏览过 4731

案号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3刑初1494号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柳某宏伙同孙某宇、金某平、张某玉和李某等五人利用担任昆山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的职务之便,通过在该公司和供应商之间虚增一道贸易公司截留公司货款回流资金给自己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折合人民币752万余元,用于给五名被告人及部分员工发奖励等用途。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柳某宏伙同孙某宇、张某玉和李某,采用虚增采购价格方式侵占公司的资金人民币269万余元,部分用于退回自己的入股本金,部分用于收购转让的二期股东股份到柳某宏个人名下,增加柳某宏在公司的股份份额。


裁判结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柳某宏、孙某宇、张某玉等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共计六十万元。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未上诉,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可以有力地做到打击与防范并举、惩治与保护并重,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与五被告人沟通,促使五被告人积极全部退赔,足额挽回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并一揽子处理了与公司间的经济纠纷,避免出现“因一案生多案”的情况。在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后,法院对五被告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均适用缓刑,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维护企业正常经营。该案裁判既体现了教育与惩罚并重的司法温度,又彰显了打击侵犯企业财产犯罪的决心。案件审结后,被告人和被害单位先后向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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