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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承诺转移售房款 刑事自诉追究拒执罪
[发布日期: 2024-09-14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109

      【基本案情】

      邱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姑苏法院判令马某某归还邱某某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因马某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邱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苏州姑苏法院依法查封了马某某名下的一套房产,马某某以自行变卖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法院将上述房屋解除查封,并明确告知马某某将售房款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如有违反将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然而,马某某在房屋出售后,并未按承诺将收到的房款用于归还本案债务。

2022年8月,邱某某向苏州姑苏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案件受理后,马某某慑于刑事制裁压力,申请由其亲属另行提供房产拍卖,但仅同意将拍卖款项用于清偿本案部分债务。2022年11月,姑苏法院认定马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在人民法院判决的拒执罪案件中,自诉案件比重逐年上升。自诉方式弥补了单一公诉方式救济的不足,有利于形成打击合力,对高效打击拒执犯罪、推动案件顺利执行意义重大。

      苏州姑苏法院立案受理该起刑事自诉案件,对本案被执行人产生了心理震慑,促成其亲属主动提供替代财产用于案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申请执行人的部分损失。但是,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拒不履行在先,后续补救又未能完全弥补,仍应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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