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确认不侵害商标权案与侵害商标权案的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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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9-13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45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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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害商标权案与侵害商标权案的合并审理——阿迪达斯公司与麦克格雷迪公司互诉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 【裁判要旨】 基于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及诉讼请求之间的因果关系分别提起的独立诉讼,因裁判结果相互牵连,适宜在一个法院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的规则是,在后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移送在先受理的法院,依法进行合并审理。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均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依法不予保护;与此同时,在先使用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依法应予支持。 【案件信息】 案一: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苏州中院(2018)苏05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终470号民事判决书。 案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苏州中院(2018)苏05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终47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一、麦克格雷迪公司涉案第3792093号商标申请及注册情况 2003年11月11日,案外人丁炳竹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792093号 2015年10月27日,第3792093号 另,麦克格雷迪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8日,注册资本10万元,成立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为丁炳竹,2016年8月25日均变更为林振廉。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鞋、服装、鞋材(不含危险化学品);制造:鞋、服装、服饰。 二、侵权警告及相关案件起诉立案事实 2017年10月18日,麦克格雷迪公司向阿迪达斯中国公司发送《律师函》称:其系第3792093号注册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中国公司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在同类产品上擅自使用了与其相同的注册商标,侵害了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阿迪达斯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同时在收到律师函七日内,协商赔偿事宜。 2018年3月2日,阿迪达斯国际公司、阿迪达斯中国公司和德国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向麦克格雷迪公司、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朱辉萍律师寄送函件,两者先后于2018年3月4日、3月5日签收。函件载明:阿迪达斯对 其后,麦克格雷迪公司未书面撤回前述侵权警告函。因阿迪达斯国际公司、阿迪达斯中国公司始终未收到麦克格雷迪公司提起诉讼的材料,遂于2018年4月27日向苏州中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该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案号为(2018)苏05民初522号。 麦克格雷迪公司以阿迪达斯中国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简称余杭法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5月14日,余杭法院就该商标侵权案件立案。阿迪达斯中国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余杭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浙0110民初7706号民事裁定,认为就同一事实的案件苏州中院立案在先,故裁定将该案移送苏州中院,该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案号为(2018)苏05民初1081号。 三、涉案 2002年2月,阿迪达斯美国公司委托设计人杰克·威尔科克斯专门为其签约知名NBA篮球明星麦迪设计涉案 自2003年,阿迪达斯中国公司在中国销售使用涉案 截止2003年11月11日,在我国《篮球》《体育世界·灌篮》《NBA特刊》《当代体育》等各类专业体育杂志、报刊、网站等可见大量以麦迪为形象代言的T-MAC系列篮球鞋的广告宣传以及身着带有 2003年11月11日后,阿迪达斯中国公司仍继续使用 【法院认为】 案一: 针对阿迪达斯国际公司、阿迪达斯中国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即 1.确认其在生产、销售的鞋产品上使用 案二: 针对麦克格雷迪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即1.判令阿迪达斯中国公司立即侵犯其第3792093号 对于上述两案一审判决,麦克格雷迪公司均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阿迪达斯国际公司、阿迪达斯中国公司不侵害麦克格雷迪公司第3792093号 首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先使用人不侵权抗辩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2.在先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3.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时间在先。4.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5.原有范围内使用。就本案而言,关于第一点,阿迪达斯国际公司、阿迪达斯中国公司在中国销售标注 其次,阿迪达斯国际公司、阿迪达斯中国公司使用涉案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方面,它鼓励和支持人们通过诚实劳动积累社会财富和创造社会价值,并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性权益,以及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支配该财产性权益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本案中,阿迪达斯国际公司、阿迪达斯中国公司使用的被诉 综上所述,结合阿迪达斯国际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阿迪达斯国际公司与阿迪达斯中国公司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具有正当性等因素,应认定阿迪达斯国际公司、阿迪达斯中国公司不侵害麦克格雷迪公司第37920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两案裁判结果: 案一: 一审判决:阿迪达斯国际公司、阿迪达斯中国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鞋产品上使用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二: 一审判决:驳回麦克格雷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