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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花式”拒执行为,以刑罚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俞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日期: 2024-09-06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093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俞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判归还邱某某借款1989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后俞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邱某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阶段,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向俞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敦促其主动申报财产、及时履行义务。为逃避执行,俞某某不仅未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还故意弃用原手机号码,拒绝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在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期间,俞某某出资以他人名义购买豪车自用,先后两次违反限制消费令搭乘飞机外出,多次借用他人银行卡用于日常收支、收取拆迁补偿款,流水金额超过300万元。此外,俞某某在得知法院裁定拍卖其名下房产时,还指使他人向法院虚假申报租赁权,意图阻碍司法拍卖。因俞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俞某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俞某某不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通过隐藏转移财产、串通他人虚假申报租赁债权等方式阻碍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俞某某当庭如实供述罪行,且在案件审理期间自动履行部分债务,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俞某某采用各种方式规避执行、阻碍执行,致使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兑现、损害了司法权威。对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立足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对犯罪分子予以严惩,以刑罚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是集中体现全市政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成果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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