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依法保障热心扶养孤寡老人者能分得遗产——顾氏三兄弟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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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9-06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5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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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某系聋哑人,终身未婚、无子女,其父母与唯一的姐姐先于其去世。杨某某晚年生活无法自理,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三兄弟照顾其日常生活。2017年杨某某生病住院至2021年去世,顾氏三兄弟轮流探病、陪护,并负责处理住院费用。杨某某去世后,顾氏三兄弟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并按当地风俗进行祭拜。因杨某某去世后财产无人管理,顾氏三兄弟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处理结果】 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顾某甲等三人并非杨某某的继承人,但对杨某某生前进行生活照顾,为其治病,给予精神上的慰藉,使杨某某得以安享晚年,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情形,三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故判决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判决生效后,太仓市民政局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将杨某某遗产平均分配给了顾氏三兄弟。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在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但未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本案中,太仓市人民法院结合“遗产酌给”制度,依法认定对被继承人事实上进行扶养的兄弟三人,与案涉遗产具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同时,对申请人助残扶弱、尊老敬老的善举予以肯定性评价,为后续其因善意付出而分得遗产提供了法律保障,弘扬了诚信、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本案被央视《今日说法》报道,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并入围最高人民法院与央视等联合举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年度十大案例评选候选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