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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1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9-19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559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妥善化解,不仅关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息息相关。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苏州法院1案入选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

——某高纤公司与崔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劳动者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

——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制非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例四:劳动者的配偶投资、经营与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张某与某体育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五:研发人员辞职后拒不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六:男职工在妻子生育子女后依法享受护理假

——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

男职工在妻子生育子女后

依法享受护理假

——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155日,李某至某服饰公司从事摄影工作。因妻子待产,李某于202172日起回家陪产未再出勤。李某之子于202173日出生。2021720日,李某回到某服饰公司继续工作至20211117日。20211118日,李某至某服饰公司结算工资时发生冲突。李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服饰公司支付护理假工资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案件审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李某在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某服饰公司应当发放工资。审理法院支持李某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十五天护理假工资等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各地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出台支持优化生育的政策措施。在家庭中,丈夫和妻子共同承担着生儿育女的责任。陪产护理假是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享有的看护、照料妻子与子女的权利。本案中,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发挥男性在生育中不可或缺的丈夫和父亲的角色作用,强化两性在生育事务中的平等合作,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及人口的高质量发展。

 

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焕

书记员:陆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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