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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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7-04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262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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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 2022年4月1日在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 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 蔡绍刚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1年主要工作 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在市委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省法院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不断提升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316249件,办结272044件,同比分别上升16.2%和17.2%,收结案数继续位居全省法院首位。市中院受理案件27427件,办结24370件,同比均上升20.1%。相关工作先后9次获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大运河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写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全力以赴促发展。加强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全国首家劳动法庭。连同此前设立的知识产权法庭、破产法庭、国际商事法庭,市中院成为全国唯一一家同时拥有4个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专业化法庭的法院。市中院牵头的3个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均获评全国“标杆”,并在国家发改委召开的优化营商环境会议上交流经验。 一以贯之护民生。深入推进根治欠薪活动,为务工人员追回拖欠工资1.9亿元。积极参与全民反诈专项行动,审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76件,为群众挽回损失2281.3万元。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追究刑事责任30人。1起反规避执行案件,入选全国法院依法惩戒规避和抗拒执行八大案例。加强“一老一小”权益保护,5起案件入选全省法院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市中院少年庭作为全省法院唯一集体,荣获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称号。加强人民法庭工作,让群众在“家门口”享受优质司法服务。吴江法院开发区法庭智能化诉讼、张家港法院凤凰法庭多元解纷工作,入选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典型案例。 坚定不移推改革。推进现代科技与审判工作的有机融合,以电子卷宗深度应用为核心,积极构建无纸化办案新机制,相关成果荣获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虎丘法院创建“异步审判模式”,方便当事人灵活选择时间,在线完成举证、质证工作,入选第11批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典型案例。全市法院累计入选7项,数量居全国法院第四位。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和数字化转型,提升整体执行效能和规范化水平。“一体两翼”切实解决执行难机制,获评全省政法工作优秀创新成果二等奖。 全面从严抓队伍。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统筹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两在两同”建新功行动,实施为民项目280项。深入开展队伍教育整顿,组织全员政治轮训等活动175场1.1万人次,整治顽瘴痼疾105项,5项典型经验被全国、省教整办转发推广,教育整顿成效得到中央、省督导组充分肯定。大力弘扬英模精神,组织“苏州最美法官”评选。工业园区法院戴宜法官为了法治信仰坚韧执着、忘我奉献,成为全省法院五位英模之一。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4家基层法院获评江苏省文明单位。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五年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苏州现代化强市建设,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有力服务发展大局,全力维护和谐稳定,扎实推进改革创新,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五年间,共受理案件1378137件,办结1332673件,比上一个五年分别上升67.9%和71.9%。法官年人均结案341件。2场庭审、3篇文书获评全国百优,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全国性典型案例98个、省级典型案例141个。 一、牢记“国之大者”,在护航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司法担当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出台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20项措施,健全完善以公平为核心的产权保护制度。1起案件入选全国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民商事案例。再审依法纠正数起涉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倪菊葆案”被写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出台善意文明执行工作意见,尽量采取“活封活扣”措施,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0885件,连续两年各有2起案件入选中国法院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五十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积极争取省法院在苏州设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调研基地,制定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工作意见,开展“数字经济苏知护航”行动。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提高技术事实查明能力。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依法规制“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在“大自然地板案”中,对恶意抢注、囤积近似商标的被告作出1500万元的行业最高额赔偿判决。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获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增至8家。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获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推动市场优胜劣汰。审结破产案件1654件,处置债权2170亿元,盘活土地、房产2463万平方米。成立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与招商部门的信息对接,积极为困境企业谋出路,百年老店“乾生元”等95家企业实现再生。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推动1559家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创建“融畅”破产案件管理系统,提高破产办理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吴江法院试点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改革,作出全省首份个人债务清理免责裁定。 促进社会就业创业。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并重,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2461件。探索建立涉劳动争议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机制,深化劳动人事争议六方联动化解工作,妥善化解劳动纠纷。主动回应平台经济发展司法需求,归口审理涉新业态从业者民商事案件,切实保护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从业者的合法权益,1起外卖骑手权益保护案件入选2021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 服务扩大对外开放。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3405件。出台服务保障苏州自贸片区建设意见,建立苏州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和涉外商事纠纷中立评估调解机制,涉外商事多元解纷机制入选全国法院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亮点举措。1起跨国股权纠纷案同时入选2021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提名案件和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昆山法院积极邀请台胞参与涉台案件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1起案件入选全国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护航美丽苏州建设。出台司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实施意见,审结“长江口倾倒垃圾案”等环境资源案件1931件。积极争取上级法院支持,在姑苏法院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审结跨区域管辖的沿湖12个区(市)环境资源案件418件。强化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设立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基地。1起案件入选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加强大运河(苏州段)生态和文化司法保护,积极构建“太湖—古城—大运河”协同保护格局。 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主动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需求,与上海、浙江等地法院签署全方位战略合作协议,常态化开展跨域立案、跨域法官会议等活动。妥善审理涉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案件,3起案件入选首批长三角地区法院典型案例。市中院作为全省法院唯一代表,在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会议上交流经验。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审结涉“三权分置”等案件2980件。积极争取省法院在张家港、吴江法院设立司法服务乡村振兴实践基地,助力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 二、坚持惩防并举,在助推高水平治理中展现司法作为 坚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审结刑事案件67442件86630人。依法严惩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审结相关案件2223件。积极参与“扫黄打非”专项行动,1起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入选全国典型案例。深入推进禁毒斗争,2起案件入选全国法院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市中院审结1起涉案毒品43公斤的特大贩毒案,对被告人闫某某依法判处死刑。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市中院审结1起涉及6省市2万余名被害人的集资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坚决惩治腐败犯罪,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480件。依法审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原省部级干部艾文礼、任华受贿案。 纵深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审结涉黑涉恶案件137件763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33人。依法对徐天兴等2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的组织领导者,顶格判处25年有期徒刑。审结全省首起因使用“软暴力”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被中央政法委作为典型案例组织报道。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共执行到位1.8亿元。着眼标本兼治、长效常治,移送涉黑涉恶线索1898条、发送司法建议283份。开展“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在全省法院率先制定“套路贷”审查甄别指南,落实关联案件和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强制检索制度。市中院获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 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护。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组织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164人次。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依法宣告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37032名认罪认罚被告人从宽量刑,对18864名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推进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机制。全国“青少年维权岗”法院增至7家。1起案件入选全国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严格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现场会推广苏州法院经验。 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展“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等活动,推动“无讼村居(社区)”创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联合市司法局大力推进特邀调解工作。去年,通过180个特邀调解组织、1664名特邀调解员,成功化解纠纷43656起,实现特邀调解力量与解纷数量“双倍增”。姑苏法院探索建立民商事纠纷律师中立评估机制,工业园区法院全国首创县域基层治理司法指数,探索建立“新相邻法律诊所”社区多元解纷机制。主动就案件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提出建议,19份司法建议获评全省优秀。 助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紧扣疫情防控各阶段工作重点,迅速出台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稳企复产工作意见,持续推进战疫情、防风险、促发展各项工作。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从重从快审结相关案件74件。妥善审理涉疫情民商事案件,引导当事人共担风险、共克时艰。市中院成功调解2起涉民营企业金融纠纷案,入选首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十大典型案例。积极组织全市法院干警下沉一线开展联防联控和志愿服务工作,今年以来已参与11180人次。 三、厚植为民情怀,在回应多元需求中传递司法温度 优化诉讼服务体系。树立“融诉服”理念,整合线上线下平台资源,在全省率先建成“全市通办、在线能办、少跑快办”的全域诉服体系,让诉讼更加及时便捷,共办理全域诉服事项44.4万件次。建立全市法院文书集约送达中心,并联合律协、邮政等打造电子送达平台,2019年以来开展电子送达126.6万次。市中院获评全国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先进单位。 强化民生权益保障。审结涉教育、医疗、住房、婚姻家庭等案件328459件,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平等保护当事人人身权,率先在全省法院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高效化解纠纷27432起。落实“房住不炒”政策,审结相关案件91061件。与市住建局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机制,合力规制工程建设、房产经纪领域不规范行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学生诉轨交公司等案件被央视等媒体广泛报道。扎实做好涉诉信访工作,通过院领导接访、公开听证、律师代理申诉等方式,有效化解信访案件297件。1起案件入选全国法院执行信访化解典型案例。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审结行政诉讼案件7594件,协调化解1909件;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137件。1起案件入选年度全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妥善审理城建类案件1087件,依法保障沪苏湖铁路等重大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优化集中管辖机制,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出庭应诉率提升至98.8%。定期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主动就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有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 攻坚解决执行难题。通过三年持续攻坚,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市中院获评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先进单位。常态化开展“天网行动”执行会战,组织凌晨执行、夜间执行731次。五年来共执结案件457163件,执行到位金额1263.9亿元。深化执行难综合治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出台切实解决执行难实施意见,建立33家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49个部门业务系统联合惩戒,树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鲜明导向。推进“执转破”工作,将执行变现的效率与破产分配的公平有机结合,更好地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执转破”吴江经验受到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和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深化司法网拍,助力执行财产变现。共成交拍品1.9万件,成交额716.4亿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21.4亿元。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活动,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引领社会良好风尚。坚持以公正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向上向善。审结“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依法判决追赶群众无责,宣示见义勇为者不用承担过重注意义务;审结侵害刘磊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旗帜鲜明捍卫英烈名誉;审结“出入小区强制刷脸案”,依法保护业主个人信息权益;审结“超市未付款翻窗跑路受伤案”,依法认定自助行为的合理界限,不让守法者为他人过错买单;审结“孙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被撤销房产赠与案”,依法制裁罔顾亲情只讲利益的失德行为。通过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旗帜鲜明引导社会公众崇尚英模、见义勇为,依法保护隐私、弘扬诚信,以司法担当推进法治建设。 四、聚焦提质增效,在深化改革创新中激发司法活力 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发挥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指导作用,加强院庭长办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示范引领,严格“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确保办案质量。院庭长办理案件652602件,占结案总数的49%。采取系列措施加强审限管理,持续开展长期未结案专项清理活动,长期未结案数量保持全省低位。切实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审结二审案件68643件、再审案件4366件,改判、发回重审7391件。常熟法院获评全国法院审判管理优秀业务单位。 扎实推进繁简分流。圆满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任务,两年期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结案件56363件和177189件,平均审理天数分别为30.9天和59天。太仓法院探索建立示范调判机制,通过精审一案带动系列案件妥善化解。推进刑事案件简案快审,共审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简单刑事案件15693件,平均审理天数6.5天。开展人民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实行简案下放、繁案上提审理。 全面加强司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主动推送审判执行流程短信142.8万条,公开裁判文书82.8万篇,开展互联网庭审直播33.2万场。通过全过程司法公开,促进办案质量提升,主动接受各界监督。市中院及8家基层法院获评全国优秀直播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249场,发布司法白皮书68份、典型案例1500余个,有力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引领和决策参考作用。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52184件,吴中法院“选用分离”经验被国家立法吸收。 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按照“电子卷宗+在线办案+智能服务”的总体思路,探索形成智慧审判苏州模式及无纸化办案“千灯方案”。建立“融畅”庭审系统,建成346个智慧审判法庭,开展在线庭审9万余次。在线立案、审判、调解成为常态,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审判工作提速提供助力。推动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市中院与杭州互联网法院等建立全国首个区域司法链,相城法院着力打造区块链保障电子送达项目。 五、突出政治引领,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中锤炼司法队伍 筑牢忠诚品格。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主题教育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接受市委巡察,全面落实巡察反馈意见。主动向市委、市委政法委报告重大事项115次,将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法院工作各方面。出台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意见,实施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工程,市中院党建工作获评市级机关“海棠花红”优秀党建品牌。 锤炼担当本领。加强业务培训,举办“吴门法苑讲堂”系列讲座,开展岗位大练兵等活动。深化院校合作,与7所高校共建实践教学基地、专家智库。加强司法调研,完成省级以上调研课题22项。加大年轻干部选拔培养力度,对34名干警进行“上挂下派”历练培养。评选“十佳人民法官”“审判业务专家”,增强法官职业尊荣感。加强法官助理培养,姑苏法院“三段式”法官助理培养经验在全国法院推广。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实习律师进法院”工作获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 严守廉洁底线。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建立办案人员任职回避动态监管机制,切实筑牢廉洁司法防线。开展审务督察、部门巡查1125次。对10家基层法院开展司法巡查,及时反馈问题,推动落实整改措施。强化权力监督,虎丘法院探索建立嵌入式电子审务督察平台,有效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及时性。坚持抓早抓小,全面实施廉政谈话提醒机制。深入开展“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始终保持警钟长鸣。 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五年来,市中院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报告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公开、执行、商事审判、破产审判工作,并根据审议意见加强和改进工作。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配合市政协做好执行工作、少年家事审判工作的视察工作。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定期寄送《联络与监督》等各类信息简报,组织开展“向代表委员讲法院故事”等活动,通过邀请视察、旁听庭审、专题座谈等方式,当面听取意见建议6200余人次,办理建议提案58件。 回顾五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切体会到,做好新时代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必须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为民,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必须始终坚持改革创新,以改革破难题、以创新促发展,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必须始终坚持加强自身建设,以一流作风创一流业绩,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各位代表,五年来,全市法院干警迎难而上、奋力拼搏,共有301个集体、720名个人获省级以上荣誉,吴江法院、工业园区法院获评全国优秀法院,张家港法院唐奇英获评全国优秀法官,市中院包刚荣获江苏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倾情关心和监督指导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效还要增强,一些案件的审判效果离人民群众期待尚有差距;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多元解纷、审判质效仍有提升空间;人案矛盾较为突出,高层次专业化审判人才培养力度需进一步加大;审判权制约监督机制仍需完善,司法作风和干警违纪违法问题仍然存在。对此,我们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22年工作安排 2022年,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全面深化高质量司法实践,努力为苏州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以更加坚定政治自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常态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始终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真学真信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严格落实政法工作条例和市委实施办法,更好地把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法院工作发展优势。牢记“国之大者”,依法履职担当,强化底线思维,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政治社会环境。 二是以更加积极作为服务改革发展大局。认真落实《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充分发挥四个“国字号”专业法庭职能作用,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数据产权等司法保护机制,助力“创新集群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城市建设;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优化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提升破产办理质效;精准对接“一带一路”、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发展战略司法需求,打造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的标杆示范;紧紧围绕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建设,强化“双保护”司法理念,完善裁审衔接等机制。 三是以更加务实举措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巩固一站式建设成果,全力推进诉源治理,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强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和区域司法协作,服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四是以更加坚强决心深化司法改革。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和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完善司法权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迭代升级,推动审判执行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以数字正义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五是以更加严格要求锻造过硬法院队伍。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健全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培养机制。巩固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坚决防止顽瘴痼疾反弹回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坚持严管厚爱,健全依法履职保障机制。 各位代表,新时代赋予新使命,新征程呼唤新作为。我们将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踔厉奋发、砥砺前行,开拓创新、勇争一流,为谱写“强富美高”新苏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部分用语说明
1.报告数据说明: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统计口径进行了调整,恢复执行、财产保全执行案件不再作为独立案件纳入统计范围。因此,报告中2021年案件受理数、办结数均扣除了这两类案件,“同比”时也对2020年的数据相应作了扣除。如果按照调整前的口径统计,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案件376755件,办结330465件;市中院受理案件28175件,办结25082件。 2.“一体两翼”切实解决执行难机制(第2页第22行):“一体”指执行体系和执行能力现代化,“两翼”指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和执行数字化转型。执行管理体制改革系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开展的,主要是推动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由业务指导关系向双重领导关系转变,形成全市执行工作“一盘棋”格局,提升协同执行水平和整体执行效能。执行数字化转型是建立由“三统一”案管、“可视化”监管和“网络化”查控平台组成的数字化执行系统,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提高执行效率、落实闭环监管。 3.“融畅”破产案件管理系统(第4页第17行):系统集全流程在线办案、资金资产监管、在线债权人会议、破产资源动态信息库等功能于一体,可与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相关成员单位互联互通,实现破产事务网上办理、精细化管理,提升破产办理质效,降低破产成本。 4.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改革(第4页第19行):以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和解、参与分配制度为依据,参照破产法原则和精神,对诚实守信、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个人进行财产调查,形成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的债务清偿方案,实现个人债务的概括执行和清偿。 5.劳动人事争议六方联动化解工作(第5页第1行):市中院会同市综治办、人社局、司法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总工会全省首创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各成员单位常态化开展业务交流,进行工作信息共享,联合调处矛盾纠纷,会商处置重大、疑难案件。 6.“套路贷”(第7页第3行):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7.合适成年人参与(第7页第13行):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因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者不宜到场,由办案机关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选任的成年人,到场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8.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第7页第14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 9.民商事纠纷律师中立评估机制(第8页第1行):对于部分民商事纠纷,由法院、司法局、律协共同遴选执业经历丰富的律师出具中立评估意见供当事人参考,帮助当事人理性分析纠纷、形成合理预期,自愿选择调解或者和解方式及时妥善解决纠纷。 10.县域基层治理司法指数(第8页第1行):工业园区法院联合该区社会事业局,筛选与基层治理密切相关的5大类18小类司法案件,以案件数量与常住人口数量的比例为基础、以区域发展情况和案涉行为社会危害性等为加权因子,通过基数测算、加权综合、比较分析,形成可直观反映辖区整体及各街道治理状况的指数数值。指数生成后,向地方党委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实时推送,促进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11.全域诉服体系(第8页第16行):是市中院打造的覆盖全市两级法院的一体化诉讼服务体系,当事人可在全市法院任一诉讼服务中心,按照同一标准办理涉及全市任一法院的立案登记、材料流转等诉讼服务事项。 12.“基本解决执行难”(第9页第15行):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并将“四个90%、一个80%”确定为核心指标要求,即90%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结,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范要求,90%以上执行信访案件得到化解或办结,全国90%以上法院达标,近三年执行案件整体执结率超过80%。全市法院在市委坚强领导和社会各界有力支持下,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化执行体制和管理模式改革,经过2年多持续攻坚,市中院及10家基层法院均提前达到上述核心指标要求,并于2018年8月作为全国首批法院,顺利通过由中国社科院牵头的第三方评估验收。 13.“执转破”(第9页第22行):是指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将其所涉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机制。该机制能够将执行变现的效率与破产分配的公平有机结合,推动执行不能主体有序退出执行程序。因涉及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故称之为“执转破”。 14.“四类案件”(第10页第20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四类重点案件,办案过程中院庭长可以主动介入进行监督,监督工作应规范透明、全程留痕。 15.小额诉讼程序(第11页第5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审理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过上述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16.人民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第11页第10行):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及江苏等12个省、市法院开展人民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就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机制以及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等内容开展试点。 17.智慧审判苏州模式(第11页第21行):按照“电子卷宗+在线办案+智能服务”总体思路探索建立的,以“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等八大平台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工作品牌。通过“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材料流转云柜互联”平台,可将所有案件材料及时转化为可复制、可读取、同步流转的电子卷宗,方便在线办案和开展智能服务。借助“庭审语音智能转写”“电子质证随讲随翻”平台,庭审记录实现语音向文字的同步智能转换,并通过与电子卷宗智能关联,正确率在90%以上;庭审质证时可通过语音指令实时调取、展示电子卷宗及相关法规,使庭审时间缩短20%以上。通过“文书制作左看右写”“简易判决一键生成”“案例文献自动推送”“同案同判数据监测”平台,可为法官精准推送参考案例等资料,并可智能提取案件信息,自动生成法律文书框架,减少法官文书制作工作量,审判效率提高30%。智慧审判苏州模式先后9次获省级以上奖项,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批示要求大力推广。 18.无纸化办案“千灯方案”(第11页第21行):昆山法院千灯法庭在智慧审判“苏州模式”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原则上不再为法官提供纸质卷宗,并利用共享的电子卷宗,实行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办理和人员分类管理,实现资源利用集约化、内部管控精细化、全程留痕可视化。 19.“三段式”法官助理培养(第12页第19行):姑苏法院根据法官助理成长规律和法官队伍发展需要,以入职后的前五年为重点,对法官助理进行“基础—提升—培优”分段进阶式培养。经过“三段式”培养的法官助理,基本具备成为一名合格法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20.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第13页第2行):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有关案例说明
1.反规避执行案(第2页第8行):丁某等为逃避银行债务,与亲属串通虚构债务并设立房产抵押,由亲属在外地法院提起诉讼,取得生效判决后持判决要求在房屋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致使银行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工业园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丁某及其亲属等人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2.“倪菊葆案”(第3页第21行):1995年至2008年,倪菊葆在担任天葆油剂厂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多次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000余万元,造成损失2800余万元。其间,又以公司名义采用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方式,向其他公司借款13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原生效判决认定,倪菊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市中院再审审理认为,倪菊葆拆借资金的行为与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性质、目的相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九年。 3.外卖骑手权益保护案(第5页第4行):云霆公司系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商,蒙某在其站点从事配送工作,接受其考勤管理。蒙某起诉云霆公司,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认为蒙某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双方间是业务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吴江法院审理认为,蒙某虽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公司对蒙某有考勤、派单、发放工资等管理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4.跨国股权纠纷案(第5页第9行):某贸易公司与王某约定,由王某代持其在埃塞俄比亚投资设立的某钢材公司部分股份,如贸易公司需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王某应无条件配合。后因王某拒不配合办理手续,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委托专家委员会专家对所涉埃塞俄比亚法律进行查询并出具咨询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查明、适用《埃塞俄比亚1960年商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支持贸易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张家港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得到了埃塞俄比亚投资局的认可执行,有效维护了我国投资人海外合法权益。 5.台胞权益保障案(第5页第12行):广州两自行车公司在举行新品发布会过程中,将其产品与某台资自行车公司的主打产品进行片面比对,称同样性能产品只需该台资公司一半价格。该台资公司以广州两公司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市中院审理认为,广州两公司对商品进行片面比对,主观上具有借该台资公司品牌扩大自己新产品市场影响力的故意,客观上使消费者误解该台资公司产品性价比低而自身产品物美价廉,影响了消费者对该台资公司产品的认知评价和购买选择,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遂判令广州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长江口倾倒垃圾案”(第5页第15行):某垃圾清运公司负责人倪某等人,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活垃圾交由无处置资质的张某等处置,导致2万余吨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严重污染环境,政府耗费巨资进行清理。常熟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倪某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倪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央视《新闻联播》《东方时空》等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司法确认案(第5页第19行):虎丘区某电子公司违规排放废水118吨,造成3400余平米土地受污染。区政府与该公司进行了多轮磋商,最终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由姑苏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进行了司法确认。后该公司按协议缴纳了赔偿金,履行了生态修复义务。 8.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第7页第15行):以张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引诱、纠结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套路贷”,造成受害人辍学躲债等严重后果。工业园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遂判处张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九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该案系省内查处并宣判的第一起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黑恶势力“套路贷”犯罪案件。 9.大学生诉轨交公司案(第9页第4行):吴某持余额低于地铁全程票价折后金额的市民卡刷卡进站时被拒。吴某认为,要求卡内余额不低于最高额票价的规定侵害了乘客公平交易权,遂起诉轨交公司。经市中院法律释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后轨交公司修改了票务规则,规定余额足以支付最低额票价即可进站。 10.年度全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第9页第9行):在苏州人事考试院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中,监考人员发现赵某涉嫌作弊,要求对其进行检查。赵某抗拒检查,严重影响考场秩序。后人事考试院对赵某作出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理决定。姑苏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省法院再审均认为,赵某涉嫌作弊却拒不配合检查的行为,扰乱了考场秩序,人事考试院有权作出其成绩无效的决定。 11.“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第10页第8行):张某在盗窃工地电缆时被倪某等发现,在被追赶过程中,张某跳入河里躲藏。倪某等因水性不好未下河施救,当即报警并规劝张某上岸。张某拒绝并向深处游去,警察到来前张某已溺亡。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倪某等赔偿损失。吴江法院审理认为,倪某等人的追赶行为并无不当,且与张某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张某家属诉讼请求。该案被写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2.侵害刘磊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第10页第10行):消防员刘磊在施救轻生跳河女子时不幸牺牲,被应急管理部批准为烈士。魏某在网上发表歪曲刘磊烈士事迹的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对此,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市中院释法析理,魏某充分认识到错误并真诚悔过。后检察机关与魏某达成调解协议,魏某删除网上不当言论,并于烈士纪念日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13.“出入小区强制刷脸案”(第10页第11行):某小区物业公司对门禁系统进行改造,要求业主通过“刷脸”验证方式进出小区。业主张某不同意,诉至法院要求提供其他验证方式。吴中法院向物业公司释明,业主有权拒绝以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物业公司的做法有违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原则。物业公司认识到其行为的不妥之处,同意增设刷卡识别功能,本案以张某撤诉结案。 14.“超市未付款翻窗跑路受伤案”(第10页第11行):李某在超市购物时未付款便欲离开,工作人员将其带至二楼处理。李某听到超市要报警,突然翻窗跳楼导致受伤,超市随即报警并送其就医。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损失。工业园区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对于李某未付款便欲离开的行为进行阻止,未超出合理限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助行为,遂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15.“孙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被撤销房产赠与案”(第10页第13行):祖母陆某同孙女李某约定,老宅拆迁所得三套房产均归李某所有,李某须提供一套房屋供其居住并承担赡养义务。李某拿到房子后却从未探望、照顾祖母,陆某无奈将所住房屋出租,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于贴补养老费用。李某将承租人诉至法院,并追加陆某为第三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要求承租人迁出。吴中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均认为,陆某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后陆某起诉李某,要求撤销对其拆迁份额的赠与。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受赠人李某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赡养义务,陆某有权撤销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