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类个人破产改革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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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9-16 ] 本文已被浏览过 4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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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是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把“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作为司法改革重要任务,部署开展个人破产审判试点工作。吴江法院自2019年被省法院确定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试点法院以来,在探索个人债务清理工作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并于2021年4月进行了修订,让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可以“从头再来”,使诚信债务人摆脱困境重获创业机会,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一、类个人破产工作基本情况 (一)试点以来类个人破产案件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吴江法院共立案审查类个人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142件,其中受理104件,不予受理21件,准予撤回5件,驳回申请2件。受理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871件,债权人844人,涉及执行标的32.05亿元。审结案件110件(包含不予受理21件),其中批准清偿计划13件、清算直接免责1件、清偿计划未获通过而终结的39件、债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终结的9件、债务人违反诚信原则而终结的25件、债务人死亡或下落不明无法清算而终结的2件。 (二)试点以来类个人破产工作成效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打破债务僵局,给予诚实而陷入困境的债务人财产豁免和重生再起的出路,同时也释放了债务人创业创新活力。吴江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逐年增加,2024年较2023年立案审查数从17件增加到34件,受理案件数从4件增加到23件,审结数量从7件增加到了13件。试点以来,共有13名债务人通过更生程序获得重生,1名债务人通过清算直接免责。 一是债务清理功能发挥更为充分。充分利用个人债务清理的“集中清理”功能,沟通引导符合要求的在执案件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在清理程序中将未进入诉讼程序和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打包”一揽子处理,消解诉讼案件和大量的执行终本案件。 二是债权人配合程度逐步增强。经过近几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实践、宣传和引导,多数债权人的观念逐步转变,抵触情绪有所缓解,部分金融机构债权人也愿意参与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甚至主动申请对债务人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自试点以来,就立案审查的情况来看,有34件系由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主动申请,占比29.82%。 三是管理人履职能力明显提升。企业破产程序和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在履职调查、表决方案、流程节点上存在较大差异,多数管理人首次接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经过几年实践,管理人在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理论水平、履职能力以及沟通协调等方面都有所提升。 二、类个人破产工作重点举措 (一)依托“执转破”经验,寻求合理突破 一是制定操作指引。在比较研究域外个人破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实际,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经过前期实践探索后,于2021年4月对已出台的规定进行修订,在适用范围、与执行程序的衔接、对债权人的效力约束、信用考验期的设置、债务免除的模式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更好适应现实需要,保障个人债务清理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吸收执行成果。依托已积累简单“执转破”案件审理经验的执行指挥中心“执转破”团队,由执行法官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被执行人进行债务集中清理,一体负责案件审查、审理工作。如在邱某某类个人破产案中,依托“执转破”经验,参照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遵循个人破产制度逻辑,通过指定管理人、表决清偿计划、制作节点文书、设定信用考验期等具体措施,达到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实现免责的法律效果。三是扎牢受理关口。明确以“诚实但不幸”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为实施对象,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排除适用清理程序。如在苗某某类个人破产案中,管理人发现苗某某存在申报财产不实、未如实陈述个人负债情况、隐瞒实际住所等多项不诚信行为,后依管理人申请终结其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予以罚款。四是集中双向筛选。优先从已进入执行程序,或为企业提供保证担保且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经营者中进行初步筛查后重点约谈。债务人提出清理申请后,逐一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征求债权人意见,取得全部已知债权人同意后,裁定受理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在个人债务清理规定进行修订后,申请主体已由债务人扩展到持有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同时采用书面方式征求已知债权人意见,从而扩大清理程序的启动途径。 (二)参照企业破产程序,规范审理流程 一是区别程序类型。设置两种债务清理程序,无个人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债务人适用清算程序;有个人收入且超过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债务人适用重生程序。二是明确节点期限。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等事项的期限要求,结合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简洁、快速的特征,合理设定期限节点,简化审理程序,突出审理效果。三是规范文书制作。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确认债权表、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认可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事项等的文书制作格式,制作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法律文书。四是设定表决规则。参照企业破产法针对重整计划草案设置不同于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表决规则的制度安排,对于更多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债务清偿计划,适用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规则;对于强制性色彩较浓的个人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适用三分之二多数的表决规则,实现个人权利保护与团体决策效率的平衡。 (三)遵循个破制度逻辑,实现功能相当 一是确立免责功能。债权人会议中增加债务人诚信承诺环节,回应债权人心理需求,最大程度争取债权人理解和支持。债务人完成财产分配或执行完毕债务清偿计划而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的,免除其未予偿还的债务,另明确因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债务等为不免责债务。对于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不予免责;免责后发现债务人存在逃废债行为的,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除。二是确立自由财产制度。明确自由财产范围,维持债务人及其所抚(扶)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必要费用与生活用品,作为债务人工作的必要工具,准予债务人保留,确保债务人的基本生存需求。明确自由财产的确定程序,自由财产清单应经债权人会议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三是确立失权复权制度。根据债务清偿率的高低设置最长6年的信用考验期,信用恢复前,债务人不得有高消费行为,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 三、类个人破产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和宣传效果有待提升。社会大众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制度功能缺乏充分全面的认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影响深远,简单认为个人债务清理就是债务的即时完全免除,忽视了以未来几年收入制定清偿计划的更生案件占清理成功的绝大多数。部分债权人认为对债务人的诚信情况信息掌握不全,对诚信考察期的监督机制有所顾虑,担心债务人利用个人债务清理逃废债,有一定的抵触情绪。 二是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信用公示平台和长效监督机制,对债务人清偿计划的履行情况和后续免责考察期内的行为,主要依靠管理人的监督和债务人的报告,难以实现动态的全面监督。债务人被免责后,债务人的信用修复联动不畅,后续贷款融资、再就业仍受影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只能依靠援助基金,缺乏完善的保障,管理人付出的劳动与报酬不成正比。 三是表决机制仍存在障碍。方案表决难,表决规则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关键环节,比如清偿计划、债务免除等事项,由于现有表决规则的限制,容易出现一票否决现象,影响个人债务清理的推进。如在钱某某类个人破产案中,经管理人调查,发现钱某某既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但债权人会议并未表决通过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最终只能由法院裁定认可准予其保留自由财产,终结其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金融债务化解难,金融机构囿于严格的金融规章制度和监管体系要求,难以灵活应对债务减免或豁免的需求。 四、类个人破产工作完善建议 (一)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建立判断诚信客观标准 现阶段还需要从案件被执行人中筛选出适格债务人,因为通过执行程序可以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考察,同时也能掌握其资产负债的整体情况。要获取判断债务人诚信的明确证据,就要求执行程序中严格落实财产申报制度,加大财产调查力度,与当事人及时联系沟通,确保对债务人诚信的判断客观真实。 (二)依托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深入推进立审执破融合 以“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的设立为契机,着力推进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清理一体化办理。强化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在人员、财产申报、查控、处置等方面的配合衔接,继续加大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互联及合并处理力度,提升个债清理的广度与深度,力争形成更多更好的实践经验。 (三)推进配偶合并清理,彻底摆脱债务困境 企业经营者及其配偶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吴江地区涉金融执行案件的显著特点。企业经破产清算后,经营者家庭仍无法从巨额债务中摆脱出来。企业经营者家庭成员申请债务清理的,吴江法院将尝试合并审理,统一解决债务难题,消除“过度索债”对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影响。 (四)争取金融机构支持,解决一致行动难题 协调争取金融监管部门支持,联合出台高层级的文件或备忘录,指导金融机构解决投票难题。建议金融机构可将涉及个人债务人的不良资产打包出售,通过市场化方式,提高债务清理案件的办结成功率。 (五)加大案例宣传力度,引导大众观念更新 在债务清理案件审结后,加大宣传力度,延伸审理效果,更新社会公众理念,增加对新制度的认同。发布正反两类典型案例,一类是诚信债务人通过清理程序,经济上获得重生,另一类是驳回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债务人的清理申请,进行相应司法制裁。 (六)加强管理人监督,推进信用平台建设 根据本院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计划以及信用考验期内的行为由管理人负责监督,法院要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让管理人做到认真履职,积极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建立相对健全的个人债务清理信用公示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