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相城法院在线庭审“飓风”方案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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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7-05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372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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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相城法院在线庭审“飓风”方案的探索与实践》入选《法治蓝皮书——中国司法制度发展报告(2021)》
苏州相城法院在线庭审“飓风”方案的探索与实践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课题组[1] 摘要:2020年,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紧抓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契机,疫情期间主动适应“云办公”的大环境,将在线庭审作为攻坚克难的重要抓手,在总结先前在线庭审工作经验及不足的基础上,聚焦难点、痛点和堵点,成功探索出线上线下相互融合、内网外网实时交互的在线庭审“飓风”方案,实现了疫情大背景下关键质效指标逆势上升的良好效果。在线庭审“飓风”方案依托其内外网实时交互的技术优势和特点,给诉讼各方在线开展庭审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得到了法院内部及群众的高度认可,具有推广价值。同时,结合《在线诉讼规则》以及相城法院一年多来的司法实践,也总结出当前在线庭审“飓风”方案仍然存在制度、操作和技术三方面应用困境,以便为下一步继续完善诉讼规则、弥补技术空白提供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在线诉讼“云办公”在线庭审“飓风”方案
一、在线庭审“飓风”方案的建设背景及基本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印发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健全在线诉讼规则作了规定,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相城法院”) 系试点法院之一。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法院开展线下诉讼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相城法院主动适应“云时代”的到来,紧抓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契机,第一时间部署开展在线庭审、完善电子诉讼规则等相关探索。相城法院构建了在线庭审“三三模式”,在庭前、庭中和庭后三个环节上下功夫,引导当事人将诉讼活动从“线下”搬到“线上”,推动结案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等关键质效指标逆势上升,让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享受到安全、便捷的诉讼服务。据统计,2020年2月3日至3月23日期间[2],相城法院共计开展线上诉讼886次,扣除套路贷约谈51次及执行约谈222次,网络质证及庭审共计613次,通过线上诉讼结案数为323件,占线上诉讼比例为52.7%,线上诉讼结案数占当月民商事结案数的比例为59.4%。[3] 不可否认,电子诉讼不仅降低诉讼成本和审判成本,同时也在改变审判管理和审判方式。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了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全国各地法院都相继推出了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谈话、听证、调解、庭审等诉讼活动的举措。但无论是哪一种在线诉讼活动,都存在的一个共同而致命的缺憾是,不能实现审判管理系统(内网)和互联网的实时对接,造成无法完成复杂案件的举证质证需求、电子卷宗的实时利用、庭审音视频资料同步转移至审判管理系统等功能,仍然需要审判人员完成大量的线下工作,才能维持线上庭审的需求。[4]相城法院初期使用的在线庭审系统也存在上述致命缺憾,建立于外网在线庭审系统并不能与内网时时交互。因此,在疫情防控逐步常态化后,虽然线下庭审已全面恢复,但相城法院在线庭审领域的探索并未停滞。该院针对当前开展在线庭审时法官和当事人反映比较多的画面延时、卡顿、掉线、啸叫,内外网不兼容等等问题,与苏州中院密切配合,共同研发了线上线下相互融合、内网外网实时交互的全新智慧庭审“飓风”方案,实现了在线庭审全场景、全覆盖、全互联,大大提升了在线庭审便捷性和高效性。 二、在线庭审“飓风”方案的核心技术及功能 在线庭审“飓风”方案是指在没有增加任何硬件改造的科技法庭上,通过单向音视频信号传输、语音识别、语音合成、人脸识别等技术,打通法院内外网音视频通信,实现本地+线上同步开庭、庭审笔录快速生成、法律法规随讲随查、卷宗材料随讲随翻,卷宗材料全文检索等功能,解决了在线开庭模式效能不足、音视频交互安全性低、音视频通信卡顿不流畅等问题。 (一)技术应用 1.技术架构 在法院内网建设智能语音应用的基础上,采用改进的光端机集群实现政务外网和科技法庭主机音视频数据的交互。法院机房中部署互联网庭审编解码集群,其中内网的互联网庭审编解码器集群用于法院的庭审音视频流交互。部署在政务外网的互联网庭审编解码器集群采集的图像通过线缆,利用光端机的单向传输,物理连接音视频网关做到内外网隔离。 2.核心技术 语音识别、合成技术。针对法庭庭审场景下多位陈述人说的法言法语都能够转换成对应的文字信息,并且对于案件中涉及到的个性化信息词语,能够通过庭前输入的方式,实现识别词库的快速更新。能力平台集成的语音合成引擎是业界领先的文语转化引擎,能让系统自动播报庭审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规范庭审流程。 人脸识别技术。对输入的人脸图像或视频流提取人脸身份特征,并与已知的人脸进行对比,以验证参加庭审人员身份的真实性。 多方视频通信技术。在法庭中将音频信号分成两路,音视频信号通过庭审主机、音频编解码和光端机,传递给外网的参与庭审人员;另一路音频信号通过内网声卡,实时完成语音文字同步转写,并返回给所有参与庭审人员。 音视频新媒体平台。新媒体平台可同时融合视频监控、视频会议、电话语音、视信通、350M集群通信等多种媒体资源,支持不同类型终端组会、画面合成、混音等多种媒体服务,实现统一的媒体处理和媒体应用。 (二)主要功能 1. 基本功能 在线庭审飓风模式具备了常规线下开庭、休庭及闭庭,法庭纪律播报,庭审笔录记录、查看、批注,发起笔录核对、签名等基本功能。 (1)开庭、休庭及闭庭 登录庭审系统后,输入案号,点击工具栏中的“互联网开庭”按钮,可选择庭审视频布局,并可预览视频效果,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开庭”即可正式开庭,并同步录音录像。参与庭审的各方可以接入远程音视频,页面中出现视频小窗,视频小窗支持最小化和最大化。点击工具栏中的“休庭”按钮,可暂停庭审,在此期间不进行录音录像的保存,但其他功能仍可正常使用。点击工具栏中的“闭庭”按钮,即可闭庭,诉讼参与人均会自动关闭庭审系统。 系统中嵌入了法庭纪律播报模块,可在线播报法庭纪律。法庭纪律播报的具体内容可以在“播报设置”中进行修改维护。法庭纪律内容可在各诉讼参与人系统中显示。 (3)庭审笔录记录、查看、批注 可对庭审过程中的语音分角色进行识别并实时转写为文字内容。转写的内容支持向上翻阅回看,庭审语音内容更明确,更清晰。庭后支持语音转写内容查看和下载,便于庭审笔录的核对、当庭发言内容复查。法官、当事人实时查看书记员的笔录文本以及桌面操作,对于笔录中有疑问或想要修改的内容,可对笔录进行快捷批注,批注内容分角色推送给书记员。书记员可在庭审客户端点击批注提醒,快速定位批注位置,便捷地完成修改或删除操作,减少庭后核对笔录的时间。 (4)发起笔录核对与签名 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可以发起笔录核对流程,将笔录内容发送给当事人查看并核对。笔录确认框中显示参加庭审的各诉讼参与人,书记员对诉讼参与人进行勾选后点击“发送至已选中”按钮,即可将笔录发给勾选中的参与人核对。当事人核对笔录后,书记员点击系统上方工具栏的“签名”按钮,可将核对后的笔录发送给当事人查看并签名。当事人完成签名后,签名图片返回给书记员端,贴在笔录页脚处。 2. 电子质证功能 电子质证系统实现庭审过程中文档、图像、音视频等电子证据材料的实时调取、同步显示和电子举证、质证,实现对证据的随讲随翻。支持本地当事人当庭补充证据,支持审判人员查看内外网各当事人补充的证据,且各方可针对证据进行同步示证质证。 实现庭审过程中文档、图像、音视频等电子证据材料的实时调取、同步显示和电子举证、质证。庭审过程中,当法官或者当事人语音提到证据,且符合调度规则时,可自动调取证据进行展示,实现对证据的随讲随翻。 对接法院卷宗系统,并自动对案件资料进行编号,系统可通过自动识别庭审中说话人针对卷宗编号的指令,准确检索到电子卷宗中相应的文档、图像、音视频等电子证据并实时调取、同步显示在各方显示屏上。 庭审各参与方自主查看相关卷宗内容,系统目前支持文档、图片及音视频等多种类型卷宗材料的查阅,且支持关键词搜索,方便快捷。 庭审过程中可针对重点材料进行批注,点击批注即可快速定位证据,且庭中的批注会同步到管理后台中,用于庭后的案件审查和相关文书生成。 可支持对多个证据材料的比对功能,快速比对出相似材料中的不同部分,针对比对后的结果可以直接共享推送给其他人员同步查阅。目前系统可支持最多三份材料同步展示。 支持证据材料的智能对比,一键点击即可高亮显示材料中的相同内容,且每部分展示不同颜色标明并用序号区分,提升相似材料的比对效率。 可实现视频播放过程中证据的放大、圈画和共享,方便庭审过程中查看视频证据细节,确保证据的全面审查。 示证区支持质证中法官和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同步查阅,同时实现了重点标注功能,提升各方用户体验。举证方、质证方语音唤醒展示证据后,均可在显示屏上对展示的证据进行打点标记和标记擦除。 点击“示证质证”,可上传本地的证据材料,点击上传材料按钮,弹出上传材料框,可选择电脑里的文件上传。诉讼参与人可与法官、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步查看证据,可点击“加入示证”查看当前正在出示的证据,也可“申请示证”,在法官同意后主动出示证据。证据预览时支持放大、缩小、旋转。 在示证环节,若诉讼参与人想出示证据,可点击左侧“分享屏幕”按钮,以小窗形式进行提示,确认后其他人员就能查看此参与人电脑屏幕的内容。 3、辅助审判功能 内外网打通后,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在一个系统内即可完成案件管理、电子送达和庭审排期等辅助工作,不需要多系统转换,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1)案件管理 通过统一的案件管理平台,可管理查看办理人的全部案件,查看案件的基本信息;通过对接审判业务系统,可同步最新案件排期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庭审参与人的参与方式,实现线上线下开庭一键切换;书记员可对新建的案件进行短信通知操作,可将开庭时间、接入线上庭审方法通过短信发送至诉讼参与人。 书记员可进行电子送达操作,将开庭信息通知给各方参与人。点击案件列表右侧操作列的“电子送达”,在弹出框中勾选或添加送达人员,并输入送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点击“确认送达”后,系统将会给对应的手机发送短信,短信中包含“庭审码”,用于当事人端进入庭审。 点击庭审排期,可查看本周本法院各个法庭的开庭排期情况,并支持修改开庭时间。选择时间段中排期的框,在右侧展示具体占用时间段的情况,并可查看对应案件的具体信息。鼠标悬浮在排期中的空闲时间段,出现“新建案件”快捷按钮,快速开始新建案件。点击右上角的“导出排期”可导出排期表,查看具体的案件情况。 (4)法律条文随讲随查 系统支持第三方web页面嵌入,例如对接的法信官网,提供手动查询的入口,与法信法条库进行了深度融合,保留法官之前的使用习惯,提供庭审时随时查询法条的入口。可实现庭审中针对案情随时查阅法条,法条通过语音唤醒的方式实时展示在屏幕右侧,实现对法律条款随讲随查。 三、在线庭审“飓风”方案应用情况分析 (一)在线庭审“飓风”方案的应用优势及成效 从飓风庭审的开发及适用情况看来,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应用优势:一是“飓风”庭审具有全效性。“飓风”庭审不仅可以支持双方在线开庭,还可以满足一方在线上、一方在线下的开庭需求。其应用不限于庭审,可以应用于诉前调解、庭前会议、执行约谈、在线合意等多种诉讼活动。严格遵守安全隔离要求,实现内外网数据实时交互。庭审过程中产生的司法信息在内网生成、在内网存储,确保数据安全。二是“飓风”庭审具有实用性。为了解决在线庭审存在的串音、啸叫等问题,保证庭审画面的稳定、流畅,“飓风”庭审对音视频传输技术加以改良,从而保障庭审亲历性。为了保障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充分对抗、质证,研发了功能齐全的电子质证系统,支持在线补充提交证据并同步展示。诉讼参与人根据需要均可在线圈划、标注、共享、随讲随翻电子证据材料。经对线上采集的音视频信号进行技术处理后,在线庭审的语音转写可与内网保持一致,庭审笔录可当即生成。三是“飓风”庭审具有便捷性。在技术上,根据开庭案件数在机房部署高清编解码器、单向光端机、音视频网关等集群,即可实现线上、线下的音视频交互,没有硬件设备改造的负担,降低了改造及维护成本。对当事人来说,可以在电脑、手机等移动设备登陆智慧法院APP、微信小程序、PC智慧庭审客户端,即可连线参与庭审,操作简便。沿用了法官、书记员传统开庭习惯,在“飓风”庭审系统中可以进行内网排期,不需要多个系统重复录入操作。 在线庭审“飓风”方案有效提升了在线庭审在群众心中的影响力和认可度,进一步推动了在线庭审常态化。2020年全年,相城法院共开展在线庭审8937次,在线庭审适用率56.2%,有力带动了审判质效持续优化。2020年,全院结收案比103.47%,位苏州全市基层法院第二;结案率87.72%,较去年同期上升1.27个百分点。2021年一季度,相城法院开展在线庭审1686次,同比2020年一季度增加67.6%,显示相城法院在线庭审推广效果显著。从数据指标来看,上述两个阶段在线庭审适用率和在线庭审平均审理时间分别为74.63%、74.03%和33.35分钟、35.63分钟,该两项数据指标基本持平。 (二)在线庭审“飓风”方案应用困境分析 自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指导相关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实践。《在线诉讼规则》明确了在线庭审适用的合法性、适用程序、适用效力等问题,为在线庭审的开展提供了规范与指引。但是,无论是哪种在线庭审,在理论上与实务中依然存在适用困境,在线庭审“飓风”方案也不例外。 1.制度层面 (1)对直接言辞原则的法理突破 直接言辞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法院审理裁判案件,必须由法官亲自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辞陈述及辩论,并采用言辞方式审查证据,最后依法裁判的原则。在线庭审对直接言辞原则的主要突破在于“直接原则”,强调法官的亲历性和证据的原始性。虽然在线庭审中,法官及各方诉讼参与人并非聚集在一个法律规制的固定场所,而是各处一地。但实际上,只要网络稳定性得以保障,各方通过网络传递信息、表达意见,并不会减损法官的亲历性。我们可以认为,在线庭审中的“场所”延伸为网络设备所能聚集的空间,诉讼参与人只要其充分提供信息、表达意见的机会能被保证,就应当认为属于“在场”,法官的亲历性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但在线庭审对“直接原则”中证据的原始性有所挑战。如法庭现场对证据原件的展示,很难通过视频方式进行同样的呈现,这主要体现在书证原件展示及证人作证这两个环节。书证原件的展示无论从签字盖章的真实性、书写的时间顺序等方面,在视频或电子化展示中,法官及当事人都难以辨别,这也是部分在线庭审因为当事人要求查看证据原件而中断的主要原因。证人作证方面,主要是在操作层面上会阻碍证人证言的独立性。 (2)适用范围难以精准把握 《在线诉讼规则》第一条规定,在线诉讼可适用于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从相城法院在线庭审的实践情况看来,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可以适当地拓宽,对于案件的起诉、受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申请与审查、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与审查、鉴定的申请与鉴定机构的选择、证据交换、询问、听证、宣判、执行等诉讼环节均可以在线进行。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在适用的程序方面,除了民事诉讼程序、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之外,破产程序和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程序中也会涉及需要听证、谈话等工作内容,基于工作便利化考虑,此类非诉程序案件也可以在线办理,这也符合《在线诉讼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当然,在线诉讼也不是在所有案件中都能适用。《在线诉讼规则》第21条规定了7种不适用在线庭审的情况[5],该规定在《繁简分流试点实施办法》第2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五)(六)款3类。然而,对于“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该如何解释,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备,这也涉及到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问题。 同时,就上述规定中的第(一)(二)项,相城法院在实践中面临以下难题:其一,部分当事人特别是被告方对于在线庭审配合度不高,以年龄大、文化程度低、不会操作软件、手机信号不好等理由拒绝在线庭审;其二,部分当事人以要求见到对方当事人、查看证据原件等为由拒绝在线庭审。对于这些情形,能否采用在线庭审?概言之,该规定第(一)项中的“正当理由”应当如何界定?第(二)项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如何辨别与认定?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在线诉讼的案件适用范围、清晰其适用规则、明确启动条件和方式等相关问题。 2.操作层面 (1)庭审纪律难以有效维护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在线诉讼工作通知》中强调,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在线庭审参与人的诉讼指导,明确在线庭审纪律,确保庭审过程安全文明、规范有序。最新出台的《在线诉讼规则》第25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6]上述规定有利于规范在线庭审参与人员的行为,彰显司法活动、审判程序的仪式性、严肃性和威严感。但是,在在线庭审场景下,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员“隔空对话”,仪式感的弱化、凭空减少了的庭审庄严氛围,能否仅凭法庭纪律的宣布而弥补。同时,受当前技术所限,即使诉讼参与人采取隐蔽手段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审判人员也难以觉察和发现,更难以及时制止此类情况,这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权威性和庭审严肃性。 (2)举证质证规则有待统一规范 《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二条相较2020年出台的《繁简分流试点实施办法》仅规定了当事人可不提交电子化材料的纸质原件,进一步明确了应当提交原件的情形。但是,对于需要提供原件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提交时间,是庭前提交至法院,还是庭上出示庭后一定期限内提交,有待统一。另外,关于证人线上出庭作证,《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要保证证人不旁听案件审理、不受他人干扰。[7]对于证人参与在线庭审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证人在在线庭审中出庭作证比参与线下庭审更为高效、便捷,但在线庭审视频所摄画面极其有限,难以排除证人在申请方当事人处提前旁听案情的情形,使得证人证言的形式公正性难以保证,有违证人不得旁听的法律规定。为防止证人旁听,相城法院主要采取两种措施,一是通过“360度镜头”方式,防止证人线下旁听。证人应准备主辅两台电子设备,主设备对准证人本人,用来陈述及回答法庭提问,辅设备从证人后方斜向前拍摄,用来监控作证环境。证人在作证前还应用其中的可移动设备(通常为智能手机或电脑)镜头进行室内360度扫视,以确保现场的妥当性;二是采用微信的实时位置共享功能,由法官添加当事人和证人的微信,通过发起实时位置共享,以核实确定当事人和证人不在同一场所,以防止证人旁听。但以上两种措施均具有本身的弊端,第一种措施要求证人准备两台电子设备,增加了证人的负担;第二种措施需要法官添加当事人的微信,不利于法官个人隐私的保护。 3.技术层面 虽在线庭审“飓风”方案充分运用科技手段保障了庭审的正常进行,提升了在线庭审的全面性、实用性和便捷性。但作为新型技术手段,其技术设施不可避免地存在不成熟、不完善之处。 (1)证据真实呈现困难 “飓风”在线庭审系统中,当事人无需到法院提交证据原件,可以将证据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转化为电子化证据后上传到在线诉讼平台,由承办法官对上传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该举证方式既便于在线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环节的顺利进行,也便于庭审过后当事人对相关证据进行查看,让在线庭审与电子证据交换充分融合。 但实践中仍存在当事人在在线庭审质证环节以看不清楚证据内容或要求核对原件为由,对对方当庭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拒绝发表质证意见,要求线下质证的情况比较常见。有些案件原件提交给法院存在各种障碍,尤其是涉及到被隔离、封存的,使得在线庭审过后仍然无法结案,只好等疫情结束再次安排线下开庭。 (2)网络安全保障困难 目前,由于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技术有待完善,遭受黑客攻击等网络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在适用在线庭审时,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问题。例如,网络合议问题。《在线诉讼工作通知》第9条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允许法官远程合议案件,但应当严格遵循电子卷宗管理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该规定是为了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合议的有序开展而提出的,是情势所迫、现实所需。但是,在疫情结束之后,线上案件合议可否常态化。该问题在《在线诉讼规则》第34条中提及,该条规定在线诉讼案件在合议环节应形成电子笔录。然而,目前由于网络安全问题难以解决,难以确保合议庭评议过程、合议信息的绝对安全,尚无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合议庭评议的先例。 四、在线庭审“飓风”方案的困境突破 在线庭审“飓风”方案为传统法院开展在线诉讼提供了样本,我们需要将实践中产生的困境逐一突破,才能促进其更进一步的常态化,这既需要不断完善制度规范,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技术保障。 (一)进一步细化适用范围 我们结合相城法院一年多来在线庭审的实践情况,对《在线诉讼规则》进一步细化在线庭审适用范围提出以下建议。 比较适合采用在线庭审的民事案件类型主要有:第一,证据材料以电子数据为主或证据材料便于转化为电子证据形式且不影响诉讼双方质证;第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第三,当事人人数较少或者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四,公告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不宜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类型,除了《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一条已经规定的七类外,实践中还发现以下两类:第一,当事人人数过多或涉及证人、鉴定人员出庭的案件,因技术原因可能导致庭审混乱或庭审过程冗长的;第二,存在较大虚假诉讼风险,在线庭审难以查清事实的案件。以上不宜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类型,大多涉及到复杂的“事实审”。在线庭审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诉讼参与人的语言、表情、语气等,从而准确判定案件事实,辅助其正确适用法律,并增强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信赖感和认可度。[8] 在选择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时,法官应秉承开放包容与审慎稳妥相结合的思路,综合考量在线庭审与传统线下庭审之间的利弊,结合当事人意愿、庭审公正性、社会效果等因素,做出同时满足司法公正与便捷经济需求的选择。 (二)完善证据交换及审核规范 1.完善电子质证流程标准 对于证据原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或者当事人申请,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法官经审查如确有必要,可针对证据原件先组织线下质证,之后再进行在线庭审。如全程在线庭审,则建议根据证据数量、举证难度,要求当事人在开庭结束后3天至7天内一次性提供证据原件。 关于当事人要求当庭提交新证据的情形,法院可以在庭前告知及庭审系统设置上予以规范。具体而言,线上庭审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民事证据规则》等规定,法院在庭前明确告知当事人举证、质证期限,并释明证据交换期间不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同时,在线上庭审系统中,按步骤设置证据提交、质证、开庭等阶段性模块,模块进度由法院控制,从物理方法上防止证据突袭。 2.明确电子化材料真实性审核标准 《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效力及审核规则。在电子化证据的审核中,真实性的审核最为关键,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审核:首先,由法院将电子化证据通过在线诉讼平台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对电子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据有无证明力和大小发表意见,若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的,则法院一般予以认可(涉嫌虚假诉讼、“套路贷”的除外);若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证据真实性予以否认,并提出合理的反驳意见,若原件适合线上出示(比如大小适宜的物证),则组织双方进行证据原件的线上出示,以此比对电子化证据;若原件不适宜线上出示,则组织双方进行线下比对。对于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转化而来的电子化证据,一般而言,满足以下条件,可认定其真实性:(一)经公证机关有效公证、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反证推翻的电子化证据;(二)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区块链验证等其他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化证据。 (三)探索更加公平、中立、安全的在线庭审技术 技术公平,主要指当事人对与互联网技术掌握的能力与水平不一样时,法院要确保不熟悉互联网操作的当事人不会因此遭受不公平待遇。[9]如庭前向当事人送达《在线庭审告知书》及《庭审须知》,从程序下载、庭审接入、证据查看等环节为当事人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导,规范保障当事人法人各项诉讼权益。 技术中立,主要指在线庭审高度依靠互联网技术,目前大多在线庭审平台由第三方公司开发与维护,法院应当制定规则规范涉及第三方公司纠纷的处理,保证电子证据等信息无法被机构、法院或当事人单方篡改或销毁。 技术安全,主要指诉讼中当事人信息,特别是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如何确保不被泄露;如何确保第三方公司不会利用技术优势窃取或不当利用诉讼信息。在线诉讼网络化的运行方式,使其具有遭遇系统病毒感染、黑客攻击、审判信息以及当事人隐私泄露的风险。因此数据流转、存储安全的保障问题就极为重要。《在线诉讼规则》第二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10]规定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安全可靠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应用,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如运用区块链技术保障数据安全。区块链是基于可信身份、可信时间、可信环境等环节,通过可信技术方式对业务关键过程进行独立公正透明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整个过程可追溯,可审计,不可篡改,从源头上解决了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提取的可信问题,保障网络信息交互安全和数据认证管理安全。当前,苏州市相城区获批了江苏省首家区块链产业发展聚集区,相城法院依托区位优势,与技术公司合作研发了电子送达区块链存证项目,将电子送达过程中的行为全部上链,实现全业务流程数据的实时记录存证,以加密算法和数字证书保证信息不可篡改,保障送达真实可信。下一步,我们可探索将区块链技术逐步向在线庭审“飓风”方案应用,提升在线庭审的安全、真实和中立性。
结语 在线庭审“飓风”方案是顺应智能化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相城法院充分适用在线庭审“飓风”方案,为人民群众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既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又保障了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良好有序运行。相城法院的成功实践,一方面充分表明传统法院常态化开展在线庭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证实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在线诉讼规则》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相城法院结合实践,为《在线诉讼规则》的进一步细化提供了有益补充和建议,以期为在线庭审“飓风”方案的应用营造良好的制度氛围,同时也明确了在线庭审“飓风”方案进一步完善的技术方向。
[1]课题主持人:徐建东,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课题组成员:吴宏,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金海龙,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行装科科长;黄坚,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林静宜,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柳溪,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邓佳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法官助理。 [2]相城法院自2020年3月23日起恢复线下诉讼活动。 [3]《法治日报》2020年2月22日第12339期4版,《线上开庭数一度在全国占比达2.5% 疫情防控期间苏州相城法院“云庭审”模式调查》一文专题报道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在线庭审,保障执法办案与疫情防控“两不误”的经验做法。 [4]高鸿:《如何厘清互联网庭审的定位、功能和规则?》,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2月。
[5]《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在线庭审:(一)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二)各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三)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四)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在线庭审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五)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六)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受到广泛关注的;(七)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6]《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5条规定: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人民法院根据在线庭审的特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7]《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6条规定: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线出庭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8][日]小林秀之:《新证据法》,东京:弘文堂1998。转引自李峰:“司法如何回应网络技术进步——兼论视频传输技术的运用规则”,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5期。 [9]段厚省:《远程审判的双重张力》,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4期。 [10]《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条第5项规定:安全可靠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应用,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