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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发布根治欠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1-29 ] 本文已被浏览过 4425

根治欠薪,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近年来,全市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截至今年1月17日,全市法院在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期间审结欠薪案件1308件,涉及标的5071.66万元。

01畅通绿色通道

出台劳动争议案件立审执协调配合实施意见,构建欠薪案件立审执衔接紧密、高效配合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在复合诉讼请求案件中,推行欠薪争议先行化解,敦促用人单位先行支付。优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非诉执行的衔接程序,有效缩短劳动者维权周期。

02完善工作机制

强化欠薪案件的多元化解,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探索将欠薪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交由专门审判业务部门统一集中审理,全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群体性欠薪纠纷,大力推行“示范裁判+集中调解”,推动用工主体和劳动者通过调解方式柔性处理争议。

03推进系统治理

常态化开展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指引工作,助力企业合规经营,减少欠薪发生的风险因素。成立苏劳先锋青年讲师团,加强根治欠薪法治宣讲。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提高欠薪主体给付工资报酬的主动性。

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各具特色,对持续做好根治欠薪工作,营造欠薪零容忍的社会氛围,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下一步,苏州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欠薪案件审判执行力度,全力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持续健全治理欠薪工作长效机制,努力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一

做实“法院+” 联动解“薪”愁

——王某某等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因受房地产市场行情影响,保安公司苏州某小区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未能继续履行,遂安排王某某等十名员工撤场,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经仲裁程序前置后,王某某等十人于2023年12月起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保安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待遇、高温费等。审理中,双方之间就工资金额、工作内容、加班时长等争议事项存在很大争议,有的劳动者在保安公司经营困难期间还为公司垫付过款项,案情十分复杂。考虑到十位劳动者年龄偏大、诉讼能力普遍较弱,无法进行有效举证,承办法官建议并联系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劳动者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同时,承办法官还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向区检察院通报案件信息,积极协调区检察院依法就该批案件支持起诉。

【处理结果】

在法院释法析理、检察院支持起诉、法援律师依法指导下,保安公司与十位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纠纷化解仅用时一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治理欠薪是一项系统工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健全治理欠薪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就建立人民法院与检察、司法等部门治理欠薪协同处置机制作出部署。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强化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主动汇聚工作合力,通过联动调解、支持起诉、法律援助等多管齐下,柔性化解群体性欠薪纠纷,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速度与温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案例二

示范裁判、合力调解

保障劳动者绩效工资

——刘某等与某培训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刘某等13名劳动者系某培训公司员工,双方约定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分配办法,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考核确定。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公司经理安排刘某等人进行较多教学工作,同时部门负责人又安排刘某等人备战全国技能大赛和国际技能大赛的全国选拔赛。刘某等人无奈通过相互之间调课的方式平衡教学和赛事的工作安排。公司经理不认可员工做法,以调课未经批准为由对员工的绩效考核作出低分评价,并据此少发或者不发员工的绩效工资。刘某等13名劳动者经仲裁程序前置后起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培训公司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

【处理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选择具有示范价值的刘某一案先行裁判。法院认为,培训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绩效考核结果的合理性,故对刘某等主张的绩效工资差额予以支持。培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示范裁判生效后,一、二审法官合力引导另12名劳动者与培训公司依据上述裁判尺度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培训公司将刘某等13名劳动者应得的绩效工资共计198400元陆续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绩效工资,将劳动者的报酬与工作业绩、企业经营状况挂钩,以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纳入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作为工资构成的绩效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约定和规章制度通过考核合理确定,不得随意克扣。本案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者所在部门负责人与公司经理之间存在矛盾,公司在缺乏考核依据的情况下故意给劳动者绩效考核打低分,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通过示范裁判依法支持劳动者的绩效工资诉求,通过一、二审合力调解,及时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案例三

裁审衔接合力保障医护职工权益

——姚某某等与某民营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昆山市某民营医院因陷入经营困境,长期拖欠大量医护工勤人员工资,且存在资不抵债的较大风险,职工基本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当地人社部门接到劳动者投诉信息后,依托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将预警信息通报昆山市人民法院。人社部门及时受理劳动者劳动仲裁申请。同时,为避免职工劳动权益将来兑现困难,在职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后,昆山市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医院尚存有价值的财产予以清点造册和查封处理。此后,仲裁依法裁决支持姚某某等32人的仲裁请求。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生效后,医院未履行裁决书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姚某某等32人向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执行标的共计299万余元。因该医院还存在其他诉讼和执行案件,已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昆山市人民法院引导劳动者提出破产申请,最终医院职工的工资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了全额受偿。

【典型意义】

近年来,苏州法院与人社部门不断优化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实现裁审衔接事项“一站式”办理,有效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本案中,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前哨站优势,快速裁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引领、推动作用,引导对接财产保全,并及时将案件导入破产程序,保障了医护职工工资权益。

(昆山市人民法院)

案例四

“两站一中心”机制

前端化解欠薪纠纷

——李某等与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王某承包某工程,共计安排16名工人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尚有7名工人工资未结清。2023年,7名工人因向王某讨薪无果,拔掉王某的车钥匙并将其带至警务站,寻求帮助。当地派出所依托“两站一中心”联动机制,立即联系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人民法庭驻站负责法官,请求法庭派员调解。

【处理结果】

驻站负责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在安抚工人情绪的同时,向王某释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经过2个多小时协商,最终促使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王某承诺分两个月支付余款33000元。工人当场将汽车钥匙交还王某。王某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履约,并主动联系工人,大多数工人又回到王某承包的其他工地工作。

【典型意义】

人民法庭联合当地派出所、司法所、人社部门设立警务站、法官工作站、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围绕“两站一中心”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劳动争议就地调处,是深化劳动争议诉源治理的有益探索。“两站一中心”打通了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通过对片区内各类多发纠纷的提前预防和诉前调解,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在前端。本案的处理,将欠薪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高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体现了法院“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理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

示范性庭审推动欠薪公司息诉

——田某等与某信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信息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向全体员工发出停工通知,但未及时支付工资。田某等28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经审理裁决信息公司支付田某等28名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合计12万余元。信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因该案涉及人数众多,为妥善解决纠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创新运用“示范性庭审”+“诉前调解”机制,选择田某和唐某两起具有共同事实和法律争点的案件及时开庭审理,并组织其他劳动者进行旁听。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法院以释法说理、调判交融为原则,通过“示范性庭审”以点带面促成信息公司撤回对全部28个案件的起诉,仲裁裁决全部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创新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一方面,通过释法说理、充分协商,明确由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示范性庭审、个案的示范作用促成其他同系列案件纠纷妥善化解,提高了纠纷化解效率,推进了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六

调裁审执一体化机制畅通维权渠道

——黄某等与某包装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包装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资金链断裂,长期拖欠部分工人工资。黄某等29名劳动者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包装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该群体性拖欠报酬纠纷及时通报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指派法官参与该批纠纷仲裁阶段的调解工作,裁审合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包装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黄某等22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根据工作指引将该群体性工人工资案件纳入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承办法官查明,包装公司已停止营业,除部分应收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承办法官及时与相应合同相对方沟通联系并依法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合同相对方将货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后该公司协助履行了付款义务。法院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向22名工人发放欠薪合计50万余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苏州法院积极探索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执”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审判、执行过程中,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裁衔接、裁审衔接、审执衔接的联动解纷体系,为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提供纠纷多元化解决的一站式服务。本案中,人民法院协同仲裁机构依托“调裁审执”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诉前合力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并将一站式解纷工作延伸至执行程序,畅通绿色执行通道,确保劳动债权的实现。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案例七

府院联动3天追回拖欠工资

——张某等与某园林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园林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包张家港市某小区的园林景观工程建设项目。园林公司在该项目中雇佣了22名农民工从事绿化的栽种和修剪等工作。因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度付款,导致园林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合计40余万。22名工人至劳动监察、建设监管等部门反映欠薪情况。上述部门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通报了欠薪信息,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查询发现,园林公司对房地产公司的300万元工程款债权正在该院强制执行过程中。

【处理结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会同劳动监察、建设监管部门组织园林公司与农民工核对、确认园林公司结欠的工人工资金额。工资金额确认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将原本应从房地产公司账户划付给园林公司的部分执行款直接划付至根治欠薪专用账户,并积极协调银行将扣划款项到账时间从48小时缩至24小时内。最终,农民工在3天时间内即收到所欠工资。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法院与政府部门协同联动,高效化解群体性欠薪纠纷的典型案例。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为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接到信息通报后,积极排查欠薪企业执行债权,与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最终高效化解了22名农民工的欠薪纠纷,有效将该群体性纠纷化解于诉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案例八

劳动人事争议共享法庭

在线高效解纷

——王某某与某信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王某某入职某信息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次月,双方发生纠纷,公司仅支付了王某某2023年10月部分工资。王某某经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3年12月通过网络平台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信息公司支付2023年10月剩余工资4028元。案件随即转入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进行处理,因劳动者担心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陷入僵局,调解中心将该案情况通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请求协助化解。

【处理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接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请求后,依托“特邀调解+司法确认”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共享法庭”线上指导调解员就双方争议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司法确认程序保障调解协议履行。最终双方当事人在线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法院经审查后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

【典型意义】

劳动人事争议“共享法庭”是人民法院构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机制的有益尝试,也是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小支点。本案中,“共享法庭”整合资源,与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实时联动、难点共商、资源共享、矛盾共解,合力以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案例九

行政执法与非诉执行

无缝衔接保障劳动债权

——金某等与某设备公司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某设备公司拖欠金某、刘某等9名职工2022年5月、8月、9月工资报酬合计285722.65元,经常熟市尚湖镇人民政府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常熟市尚湖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20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9名职工的劳动报酬285722.65元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共142861.33元,并于2023年7月24日向设备公司送达了《催告书》,催告设备公司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经催告,设备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常熟市尚湖镇人民政府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尚湖镇人民政府具有对案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职权。常熟市尚湖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准许,并据此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常熟市尚湖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拖欠职工工资285722.65元及加付赔偿金142861.33元。

【典型意义】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常熟市人民法院强化与劳动行政执法衔接,依法及时裁定准予执行行政机关对设备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帮助9名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及赔偿金合计42万余元,实现行政执法与非诉执行的无缝衔接,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

(常熟市人民法院)

案例十

巡回审判为欠薪者敲响警钟

——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曾承接某车间安装工程,工程结束后,结欠张某等11名劳动者工资合计74875元。张某等人投诉至张家港市劳动监察大队,该大队向王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王某某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王某某在收到前述改正指令书后,明知有劳动者报酬支付责任未履行的情况下,仍采用删除电话、停用微信等方式设置联系障碍,并离开用工所在地,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张家港市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后将王某某抓获归案,王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工资款,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法院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张家港市劳动监察大队组织了本市20余家有欠薪风险的企业负责人参加旁听。

【典型意义】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恶意欠薪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益,也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破坏。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人民法院打击恶意欠薪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案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审理,组织相关企业负责人旁听,为少数怀有侥幸心理的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在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震慑欠薪违法犯罪行为。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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