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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准确界定知产归属 依法保护创新成果——苏州中院用司法裁判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发布日期: 2023-08-09 ] 本文已被浏览过 5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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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苏州城东,金鸡湖畔。习近平总书记到江苏考察第一站便来到这里。“中国式现代化关键在科技现代化。”要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中闯出新路子,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是必经之路,更是关键一环。而要打通从实验室走向产业链的“最后一公里”,离不开法律护航。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的一起涉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的知识产权纠纷,准确回答了科研机构作为“技术投资人”支持科研人员到创新企业兼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归谁”之辨,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对依法规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赋能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娘家人”托底 科研人员“下海”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以下简称硅酸盐研究所)隶属中国科学院,主要研究领域为先进无机材料,拥有高性能陶瓷和超微结构等多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研究成果在包括“天宫一号”在内的一系列尖端航天工程产品上获得应用,是国内该领域科学研究单位中门类最为齐全的研究所。

2013年,为推进其碳化硅陶瓷技术产业化,硅酸盐研究所以专利技术出资,和吴某及其他案外人共同设立了一家名为“中某科”的公司,从事碳化硅陶瓷的生产、销售,并从当年起陆续委派了包括吴某、赵某在内的部分科研人员至中某科公司开展工作,以确保科技成果实现有效转化。委派期间,吴某、赵某均与中某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承担硅酸盐研究所的科研任务。

发明人云山雾罩 关系网疑影重重

2017年4月,吴某通过一番操作,以赵某的配偶钱某为发明人和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常压固相烧结碳化硅陶瓷异形件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随后又在2019年1月将该专利的申请人变更为吴某自己设立的一家精密陶瓷公司。

到2020年,硅酸盐研究所发现上述专利的发明人为其前职工吴某,认为应属于职务发明,于是将专利申请人精密陶瓷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专利申请权归研究所所有。审理过程中,同为吴某“东家”的中某科公司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提起诉讼,申请诉争专利申请权归中某科公司所有。

经查,吴某自2003年起在硅酸盐研究所攻读相关领域博士学位,2008年博士毕业后留任研究所,从事相关研发中心科研岗位工作,直至2018年5月离职。赵某自2015年3月起在硅酸盐研究所任职,担任研发中心助理研究员,是吴某的下属,同时在硅酸盐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

认定为职务发明 专利归研究机构

法院审理后认为,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本案诉争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为吴某,而非赵某,更非赵某的配偶钱某。

基于硅酸盐研究所在推动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对其与科研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作出了特殊安排,使吴某与硅酸盐研究所和中某科公司之间形成了“双重劳动关系”,而诉争专利申请乃是吴某在硅酸盐研究所的本职工作,亦是其利用该研究所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归硅酸盐研究所所有,于是法院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

判解析

当职务发明“遭遇”双重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司法实践中,科研机构为了将科学技术成果进行转化,会对科研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作出特殊安排,采取将科研人员委派至产业化公司开展部分工作的方式,使得科研人员同时与科研院所和派驻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形成一种复合型劳动工作模式。在“双重劳动(人事)关系”条件下,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归属,应结合科研人员的本职工作、科研院所和派驻单位分别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诉争专利与科研人员本职工作的关系等要素综合判定。

本案中,科研院所在技术成果产业化过程中,与相关企业对科研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作出了特殊安排,其有别于一般的劳动人事关系。综合本案事实,应认定吴某自2008年至2018年5月与硅酸盐研究所具有劳动人事关系,自2013年至2019年1月,同时与中某科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分别结合两家单位来看,吴某在研究所的本职工作包括对碳化硅陶瓷的各方面性能,包括强度、韧性、抗腐蚀性、密度等以及制作工艺、应用进行研究,并申请专利、发表论文;而到了中某科公司,吴某实际担任管理岗位,主要负责技术的产业化和管理工作。

进一步比对诉争专利与硅酸盐研究所提交的以吴某作为发明人的在先专利可知,诉争专利中采用的碳化硅陶瓷的基础配方、涉及的工艺流程与在先专利有很高的相似度,并且通过对比诉争专利与吴某在硅酸盐研究所期间所撰写的论文可知,吴某在提高碳化硅陶瓷致密度和强度以及改善碳化硅陶瓷的耐腐蚀性和导热性方面均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因此,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无论是配比研究还是工艺流程研究,都与吴某在硅酸盐研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具有密切关联性。

与此相对,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诉争专利与吴某在中某科公司的本职工作相关,吴某也否认自己是为了执行中某科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中某科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诉争专利。

此外,从各方与诉争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情况来看,硅酸盐研究所是集材料前沿探索、高新技术创新、应用发展研究为一体的科研机构,主要研究领域为陶瓷材料领域,包括结构陶瓷、功能陶瓷、陶瓷基复合材料等的制备与应用,是国内该领域科学研究单位中研发能力最强的研究所之一,而中某科公司未开展与诉争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另一方精密陶瓷公司也不能对诉争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或者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据此,法院判定诉争专利申请属于吴某在硅酸盐研究所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诉争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硅酸盐研究所。

官心语

解开科技成果转化之“结”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而需要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

我国古代四大发明的实际应用对人类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到当代人工智能,5G、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融合应用推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科技成果只有同国家需要、人民要求、市场需求相结合,完成从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应用的三级跳,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强调,要加快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力度。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强调,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并对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作出专门部署。

本案正是科研机构积极响应国家战略政策的背景下,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引发的新争议,属于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专利权属认定的典型案件。

本案处理难点在于涉及主体多,其间劳动关系和法律事实也错综复杂。为全面精准认定事实、厘清关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从时间线、人物关系和技术思路等多角度进行了查明,并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专利权属的认定进行了全面深入分析,明确了在“双重劳动(人事)关系”下如何判断专利归属的司法裁判思路。

如今,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呈现欣欣向荣的崭新局面,越来越多的科研院所基于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特殊安排,将发明人委派至其他单位开展工作,这种情况下,保障科研成果权属就变得至关重要。本案结合在案证据准确识别出诉争专利的实际发明人,并在此基础之上,依法判定诉争专利应归科研机构,对保障关键核心技术的国有科研成果,依法助力基础重要技术领域集体攻关、国家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

家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    崔国斌

本案是发明权属争议方面的典型案例,涉及发明人身份确认和职务发明权属两项核心争议。在发明人身份确认环节,本案出现名义发明人并非实际发明人,而实际发明人(第三人A)和被告出于自身商业利益考虑否认实际发明人为发明人的罕见情况。按照专利法发明人身份判定准则的指引,法院查明一系列重要事实:专利所列名义发明人明显不具备必要的专业训练,也未从事研发或研发组织工作;名义发明人也确认并未参与发明工作;被告并未提供它所宣称的发明人(第三人B)参与研发的证据,第三人B也否认自己是实际发明人;第三人A从事于诉争专利密切相关的研发工作,也发表过高度相似的研究成果;以及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与相关人员的沟通情况。综合法院查明的事实并巧妙利用当事人之间矛盾的陈述,法院认定第三人A是实际发明人,结论令人信服。

在发明权属环节,本案也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当发明人同时与两个单位有劳动关系时,应该如何在这两个单位之间分配职务发明所有权。法院强调,发明人在两个单位分别从事研发工作和技术商业化的管理工作,同时发明人主要利用前一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发明创造,因此该职务发明归属于前一单位。这一发明权属判决的法律逻辑非常清晰,合理细化了职务发明权属的一般规则,对于将来司法实践处理类似争议有重要的参加价值。

厘清专利权属 释放创新活力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董炳和

本案判决书格式规范、争点明确、论证清晰、逻辑严密,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专利权属的认定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有三处亮点尤其值得关注。

首先,事实认定清楚。本案所涉主体多,不仅有“无独三”,还有“有独三”,不仅有实际发明人,还有名义发明人;涉及的劳动人事关系复杂,不仅有聘任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有事业编的劳动人事关系;涉及的事实错综复杂,不仅涉及以同事的近亲属作为名义发明人隐匿实际发明人的情形,而且涉及前沿领域的技术事实查明。法院从时间线、人物关系和技术思路等多角度对本案事实进行了查明,做到了全面、精准且繁简得当。

其次,争议焦点阐述清晰。围绕专利权属争议,本案判决书准确概括提炼多个争议焦点,并对每个争议焦点从多角度进行详细论证。尤其对诉争专利的实际发明人、双重劳动关系下本职工作的认定、本职工作与诉争专利的关联性等问题,说理层次分明、清晰,妥当运用多种论据论证裁判理由,逻辑推理严密,分析符合法理与情理,结论有较强说服力。

最后,裁判导向正确。本案裁判准确回答了科研机构以技术出资作为“技术投资人”以及支持科研人员到创新企业兼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归谁”的问题。案件裁判充分考虑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中各方主体作出的不同贡献,精准识别诉争专利实际发明人,准确界定诉争专利权属,把科技成果的收益公平地分配给成果创造人,打通了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的“最后一公里”,真正让科技成果增值、让创新更有活力,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有益借鉴。

同时,本案中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的不当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在国家及相关部门政策已经明确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收益主要分配给研发团队的情况下,原本完全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来实现这种利益,却以不当手段侵占者,应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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