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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出台贯彻文明执行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 2020-07-23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384

为进一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助力打造“苏州最舒心”营商环境品牌,近日苏州中院制定出台《关于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优化法治诚信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对全市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和执行实施案件中,坚持刚柔并济原则,既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债务人权益的影响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规范保全行为。加强对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审查,避免申请人恶意利用财产保全取得诉讼优势地位。严格控制财产保全范围,实施保全的范围限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具体财产,对疫情防控专用资金、物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原则上不予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按照“有利于经营原则”,尽量选择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灵活采取查封措施,严禁超标的查封。二是注重破圈解链。在办理联贷联保类执行案件中,对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业,可通过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对于联贷联保的担保企业或保证人,鼓励其与金融机构友好协商,在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终结对其的执行程序。逐步破除联贷联保圈链。三是完善分类惩戒。对于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因为其他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成为被执行企业或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成为被执行人的,只要被执行人(企业)积极配合执行,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经申请人或者法院同意后,暂缓对其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已决定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的暂缓发布相关信息。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四是及时修复信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以及屏蔽被执行人信息。经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可以向相关部门出具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证明,帮助其恢复信用。五是主动接受监督。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执行联动机制,主动邀请监察、检察机关参与协调,防范履职风险。同时,畅通执行救济渠道,对于涉及产权保护的申诉案件,依法及时进行审查,坚持有错必纠。对于乱执行、消极执行等现象,用好“一案双查”机制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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