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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仁等6人污染环境罪、蔡某贵非法经营罪案
[发布日期: 2023-07-28 ] 本文已被浏览过 4980

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某纸塑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废有机溶剂(HW06)等,被告人陈某仁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运营总监、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邓某江系人事行政部经理、安全负责人,被告人邓某杰系物流部主管。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仁、邓某江、邓某杰将该公司无法处置的废有机溶剂共253.26吨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蔡某贵处置。其中188.72吨被蔡某贵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某环卫所员工王某瑶处置。王某瑶先后纠集该环卫所辅助工被告人苏某弟、潘某弟,使用吸粪车倒入公共污水管网内;其余64.54吨被蔡某贵转交他人处置。经认定,该公司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属易燃性危险废物。本案立案初期,法院与检察院共同敦促该公司依法开展企业合规工作。2021年8月,该公司缴纳了足额应急处置、生态修复保证金600万元;某协会出具《审查报告》,认为该公司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了刑事合规计划。

【判决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仁、邓某江作为某纸塑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邓某杰作为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共同为谋取单位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他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蔡某贵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经营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经营罪,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瑶纠集被告人苏某弟、潘某弟共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陈某仁、邓某江、邓某杰、蔡某贵、王某瑶、苏某弟、潘某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七个月、罚金十万至二万元不等,并禁止被告人陈某仁、邓某杰、潘某弟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环资刑事审判中,敦促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对于合规处置危险废物等污染物,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降低企业再犯罪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是环资审判落实预防性司法的重要方式。本案中,基于涉案公司缴纳了足额应急处置、生态修复保证金,检察院在刑事合规通过审查后对公司决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本案审理中,法院严格审查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有效性,全面检视合规整改计划,对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合规计划的审查意见予以初步肯定;认真审查合规整改落实情况,对于尽责履职的环保及环境管理领域专家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经审查后予以采信;切实强化合规建设预防犯罪作用,对涉案当事人设置合适的合规考察期,禁止部分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严格把握合规情节从宽幅度,将开展刑事合规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相结合,在如何将企业合规纳入现有刑事量刑体系、企业涉案当事人能否从企业行为中受益等方面作了有益探索。法院于2023年4月联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深入涉案企业,认真开展回访工作,为企业合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本案是法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积极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整改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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