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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07-05 ] 本文已被浏览过 6556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全力守护老百姓养老钱

朱某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等注册成立凤鸣财富管理、苏玺资产管理等多家公司。在上述公司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朱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不合规的“地宫穴位”项目、夸大的汽车租赁债权项目等包装成“金凤8号”“苏玺财富”等12种理财产品。被告人吴某明等人组成销售团队,以散发传单、举办酒会、业务员推广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上述虚构的理财产品,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股权认购计划、债权计划合同等形式,以高收益率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销售理财产品,共向43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18.74亿元,至案发尚有9.13亿元未能返还。集资参与人中有1200余人系老年人。

【处理结果】

苏州中院一审审理认为,朱某某等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遂判处朱某某无期徒刑。对其他被告人则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所参与犯罪数额内继续退赔,发还集资参与人。被告人朱某某等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老年人的事,是“家事”,更是“国事”。近年来,以养老为名的骗局时有发生,不仅给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更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消息闭塞、辨识能力不强等弱点,抓住老年人考虑身后事的心理,将虚构夸大的“地宫穴位”等项目包装成理财产品,并配合“精美”的宣传、“热情”的服务和“专业”的讲解,让老年人“眼见为实”,具有很强迷惑性和欺骗性,造成老年人巨额经济损失。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推进常态化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一方面立足刑事审判职能,稳妥、高效、公正地审结案件,依法对案涉犯罪分子予以严惩,对主要犯罪分子朱某某判处无期徒刑,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法治意识和防骗识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推动形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了”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助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本案入选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依法严惩生产、销售假冒疫苗行为

坚决维护老百姓用药安全

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牛某某在得知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九价疫苗)畅销之后,遂寻找与正品类似的包装、耗材及相关工艺,准备生产假冒产品。2018年7月至10月,牛某某先后购买针管、推杆、皮塞、针头等物品共计4万余套,并订制假冒九价疫苗所需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物品共计4.1万余套。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2.3万支。牛某某、张某某通过多个医美类微信群等渠道,对外销售上述假冒九价疫苗9004支,销售金额达120万余元。经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抽样送检的假冒九价疫苗成分与生理盐水基本一致。

【处理结果】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共同生产、销售假疫苗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牛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20万余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疫苗,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牛某某系主犯,张某某系从犯,对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典型意义】

九价疫苗是可预防人乳头瘤病毒种类最多的疫苗,最佳接种年龄为16岁至26岁。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苏州中院审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生产、销售假疫苗案件,案涉假疫苗流向全国24个省、市,致使许多消费者支付高价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部分消费者还因此错过了最佳接种疫苗的年龄,社会危害严重。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认定两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九价疫苗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并根据其销售金额巨大、所涉假药系疫苗等情况,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严惩,充分体现了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政策导向,有效维护药品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本案获评全国法院维护药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树立“法不让尽责者无端担责”的鲜明导向

冉某某等诉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4日,昆山某小区业主向某物业公司求助称,有小偷试图撬门偷窃。体貌特征与业主所述相似的男子秦某某被保安发现后,在逃跑过程中跳入河中。物业工作人员施救未果,秦某某最终溺亡。公安机关到现场处警,从秦某某身上发现十几只塑料包装袋,分别装有戒指、项链等财物及现金。当晚,该小区另有业主因家中丢失现金及首饰报案。后秦某某家属冉某某等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对秦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在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判决有效厘清争点、树立鲜明导向,不向不法者妥协让步、不让尽责者无端担责,为公众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契合公序良俗的行为指引,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公众规则意识,促进形成良善和谐的公共秩序具有积极作用。该案入选江苏法院第四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曾登上新浪微博热搜榜首,阅读量超2.2亿次,并被《法治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国新闻周刊》等主流媒体专题报道,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充分认可。

 

遏制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乱象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许某某诉某业委会、某物业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6日,某业委会发布公告称:业委会委托某物业公司从2020年4月18日开始发放公共收益,分配原则为按每户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6元/平米进行现金发放,直到发完为止,发放地点在物业服务中心,请业主领取时务必带上房产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现场核对无误后方可发放。4月19日,该小区业主许某某携带两证原件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公共收益,物业公司要求留存许某某两证复印件,才能发放公共收益。许某某拒绝,物业公司遂一直未向许某某发放公共收益,业委会认可物业公司的行为。许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某业委会发放公共收益及利息。

【处理结果】

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业委会委托某物业公司发放公共收益,物业公司系业委会的代理人,业委会应承担支付公共收益的义务。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原则。本案中,法律并未赋予业委会收集业主个人信息的权利;业委会在核对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后即可确认业主身份和房屋面积,根据领款人签名、签收金额等信息即可核对公共收益账目,保留证件复印件并非发放公共收益、核对公共收益账目的必要前提,也超过了必要限度;业委会在公告中仅要求携带证件原件,并未要求保留复印件,业委会的行为超出了业主基于公告的合理预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据此判决某业委会支付许某某公共收益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详尽规定,本案是适用民法典规定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遏制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乱象的典型案例。法院从合法性、正当性与必要性三个角度综合考量,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收集”之间寻找平衡点,厘清业委会权利的边界,认定业主可以拒绝向业委会提供超过必要限度的个人信息,判令业委会向业主支付相应公共收益及利息,对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效规制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具有积极意义。本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二等奖。

 

审结全国“万词霸屏”生效裁判第一案

营造公平竞争的互联网市场秩序

百度公司诉闪速推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万词霸屏”是指通过对搜索引擎检索结果进行恶意操纵,使得广告网页霸占关键词检索结果首页前列甚至首位的行为。闪速推公司是一家专门为他人有偿提供“万词霸屏”服务的营销公司,在接到推广需求后,通过技术手段生成大量与客户所在行业内常用搜索关键词关联的广告页面,并利用高权重网站流量大、易被百度等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的特点,将这些页面挂接到一些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中,当用户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搜索这些关键词时,被推广公司的广告网页就会占据搜索结果位置首页前列甚至首位,实现“万词霸屏”的效果。百度公司认为,闪速推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破坏了搜索引擎的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造成了百度搜索引擎算法失准,影响了百度搜索的用户体验,严重干扰百度公司正常经营,损害了其他合法、合规网站经营者的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闪速推公司停止干扰百度公司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服务的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闪速推公司的“万词霸屏”业务依附于百度搜索引擎,与百度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闪速推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故意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百度搜索引擎根据关键词搜索的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致使其算法失准、机器性能失灵、服务器资源浪费,也增加了用户信息获取成本,降低用户对百度搜索的信任。闪速推公司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秩序,获取不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虑该公司涉案业务及整体利润等因素,判决闪速推公司立即停止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度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75.3万元。

【典型意义】

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经成为网民获取信息服务的必备工具之一。本案系全国“万词霸屏”生效裁判第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被告利用技术手段破坏搜索引擎根据关键词搜索的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使大量推广内容出现在搜索结果前列,严重影响了用户体验效果。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技术迭代、搜索引擎的公共服务属性以及市场效率等因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认定案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有效遏制了该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秩序。本案入选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精细化计算技术贡献率  精准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VMI荷兰公司诉萨驰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VMI荷兰公司是一家有近80年发展历史的全球化企业,作为全球知名的轮胎机械设备制造商,一直致力于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VMI荷兰公司系ZL200880006690.4号、名称为“切割装置”的发明专利权利人。VMI公司认为,被告萨驰公司等生产、销售的SRS-H 型智能化半钢子午胎一次法成型机侵犯案涉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案涉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VMI荷兰公司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苏州中院一审审理认为,萨驰公司等生产、销售的SRS-H型智能化半钢子午胎一次法成型机侵犯VMI荷兰公司的专利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赔偿金额,按照被告侵权获利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侵权产品销售量×侵权产品单位利润×专利技术贡献率。侵权产品销售量至少为20台,侵权产品平均利润率为20%。关于案涉专利技术贡献率,通过比较具有案涉切割装置的轮胎成型机与不具有案涉切割装置的机器在切割环节的输送故障次数差进行计算。基于案涉切割装置系轮胎成型机的核心零部件之一,结合每次出现故障后需要重新调整角度、移除发生故障的带束层、重新设置机器等错失部分生产时间而导致的产量下降量,可以计算出应用案涉专利技术避免故障而提高的产量,进而得出专利技术对产品总产量的贡献率,也即案涉专利对整机利润的贡献率。经过计算可得,案涉专利对整机利润的贡献率为7.89%至11.84%。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VMI荷兰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6万元。原被告均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精细化计算技术贡献率的专利侵权案件,被业界称为轮胎行业的“世纪大战”。本案采用“故障率差值法”精确计算了疑难复杂专利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不仅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有效回应了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的社会诉求,也为解决技术贡献率这一各国法院面临的共同难题提供中国方案。世界最早创刊的橡胶类杂志、世界上最有活力的工业杂志《欧洲橡胶杂志》,以及英国《tyrepress》杂志等都对本案作了正面专题报道。本案的裁判结果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我国加快打造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本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一等奖、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并入选2021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依法惩戒证明妨碍行为

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

周某诉瑞之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系“排水板成型机”的发明专利权人,因发现瑞之顺公司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苏州中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拍照并制作笔录,明确告知瑞之顺公司不得破坏或者转移保全证据,瑞之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予以签字确认。后周某以瑞之顺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瑞之顺公司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形下,擅自转移诉前保全产品并导致该产品灭失。

【处理结果】

苏州中院一审审理认为,诉前保全证据系本案关键证据,瑞之顺公司擅自转移并造成该证据灭失的证据妨碍行为,直接导致本案的侵权判断无法进行,被告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法院遂据此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额支持了原告100万元的赔偿请求。同时,法院依法对瑞之顺公司擅自转移诉前保全证据并导致证据灭失、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司法惩戒,罚款20万元。瑞之顺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着力破解“举证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典型案例。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往往较为隐蔽而不易取证,因此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成为了权利人进行维权取证的重要途径。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乃至破坏诉前保全证据的情形,破坏了民事诉讼秩序,对权利人维权造成严重困难。本案中,法院明确了掌握证据一方的举证义务,以及证明妨碍和妨害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对于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全面、诚实提供证据具有借鉴意义。本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规范新型线上营销模式 

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优幼公司诉吴江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优幼公司在微信公众号“趣游亲子游泳俱乐部”举办抽奖活动,参与者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如转发朋友圈邀请他人报名,还可获得额外抽奖机会。王某夫妻抽中“终极大奖”,但领奖后发现奖品实物与公众号发布的图片不一致,且差距较大,故向吴江市场监管局举报。该局调查后认定,优幼公司兑奖宣传页面未明确奖品的价格、品牌等具体信息,导致消费者对奖品实际价格认知产生分歧,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遂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优幼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优幼公司举办的微信抽奖活动虽不以消费为前提,但该活动的目的在于扩大公司知名度,宣传商品及服务,从而发掘潜在客户、获取更大利润,实质上是一种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优幼公司在举办有奖销售过程中,所设奖品信息不明确,宣传图片与兑奖实物不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判决驳回优幼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制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立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认定以截取流量、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的微信抽奖活动属于有奖销售,并支持行政机关对欺诈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处罚,对规范新型线上营销模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推动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入选全国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积极适用破产和解程序 助力数字科技民营企业重获新生

光年影业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光年影业公司是一家为全球影视和游戏制作行业提供顶尖特效的数字科技民营企业,在数字影视特效、动漫设计、三维动画、游戏美术特效等领域得到高度认可,曾参与制作《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知名影视作品。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了影视行业的上下游产业链,致使该公司项目减产、项目款无法回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和支付职工工资。2020年5月15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根据职工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后经走访调查,法院了解到该公司系因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该公司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商誉和商业潜力,具有挽救价值。经该公司申请,法院裁定该案转入破产和解程序。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和解协议草案获得一致通过。

【处理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100%通过,表决程序合法,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遂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2020年12月28日,该公司履行了对职工债权人年底偿债的承诺,职工债权清偿比例由65.1%提升至100%;社保债权与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也通过和解程序由0%提升至100%。后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公司业务稳步恢复,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数字科技企业是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些原本有着较大潜力的数字科技民营企业面临着较大的困难。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破产挽救功能,及时有效地将破产清算转为破产和解程序,使得影业公司得以保留多年累积的商誉和优质的客户等资源,最大限度保护与救治受疫情影响的数字科技民营企业,并实现所有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债务人财产利用价值最大化的良好效果。此外,本案在债权人均处异地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运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平台推进案件办理,快速完成清算与和解程序的有序转换、和解协议的顺利通过与成功履行,缩短了案件审理期限,有效压降企业盘整周期和成本开支。本案入选江苏法院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精准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减负

某油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企业某油品公司是一家经营成品油的中小企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并裁定拍卖其名下一加油站。评估机构认为该加油站的价值在1000万元左右,而该加油站上已设有优先债权1800万元。该加油站已办理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且已投入经营。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的审批条件非常严格,申请者不仅要在硬件设施上符合条件,而且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辖区内市场零售经营分配状况也有特殊要求。因此,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的办理成本高、时间周期长,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但受评估方式限制,评估机构仅能对加油站的固定建筑等资产进行评估,无法对经营资质的价值进行估价。若按照传统方式进行处置,该加油站有被低价出售的可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也会被取消,被执行企业将陷入债务困境。

【处理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在征得双方同意,且不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积极促成第三方成品油经营公司对本次处置的财产进行收购,对加油站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进行整体变现,最大程度地实现被执行财产价值。最终,本案债权1500万余元全部执行到位,被执行企业也顺利脱困、重获新生。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忧纾困的典型案例。法院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企业财产的特殊性,在对固定资产及经营资质的经济价值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灵活采取财产处置方式,实现被执行企业无形资产的有形变现。本案的顺利执结不仅全面实现了债权人合法权益,而且避免了被执行企业财产被低价出售,使被执行企业获得重生,有力保护了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本案入选全国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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