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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航数字苏州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07-05 ] 本文已被浏览过 4902

 

全国万词霸屏生效裁判第一案

——百度公司与闪速推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万词霸屏”是指口碑营销公司通过对搜索引擎检索结果的不当操纵,使得广告网页霸占关键词检索结果首页的行为。闪速推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百度搜索引擎的收录和排序规则漏洞,通过技术手段生成大量广告页面,并将广告网页挂接在其租赁的第三方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中,使内容为其客户推广广告的网页能占据相关关键词检索结果的首页,从而实现“万词霸屏”的效果。百度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闪速推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满足用户信息需求是搜索引擎的基本功能,闪速推公司的“万词霸屏”推广模式恶意干扰了搜索引擎检索结果的自然排名,导致检索结果与用户信息需求匹配程度受不当影响。该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 对百度公司、网络用户、其他互联网经营者以及竞争秩序都造成了损害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综合考虑闪速推公司涉案业务及整体利润等因素,判决其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75万余元。

【典型意义】

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经成为网民获取信息服务的必备工具之一。本案系“全国万词霸屏生效裁判第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中国经济周刊》《人民法院报》等媒体予以报道。从法律效果来看,本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条的构成要件及搜索引擎领域商业道德的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从社会效果来看,本案对于打着技术中立旗帜行网络黑灰产之实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有利于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的互联网市场秩序,促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环境。

 

依法助力芯片企业登上科创板

——歌尔公司与敏芯公司等专利权权属案

【案情简介】

歌尔公司系国内声学精密器件厂商,其产品包括MEMS麦克风成品及其他声学器件等。敏芯公司是一家以微机电系统(MEMS)传感器研发与销售为主的半导体芯片设计公司,MEMS麦克风产品是该公司的主要营收来源。2019年4月12日,敏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第201920492690.5号、名称为“硅麦克风”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20年3月27日获授权公告。歌尔公司认为上述专利系被告唐某自歌尔公司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唐某在歌尔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歌尔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歌尔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第201920492690.5号实用新型专利系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于歌尔公司。

【裁判结果】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歌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专利的完成系唐某利用了歌尔公司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技术启示。从在案证据来看,敏芯公司相关人员的往来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证明,涉案专利从构思到撰写的整个过程,均系敏芯公司自行作出的发明创造。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歌尔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科技密集型是科创板企业最大的特点之一,正是基于这一特点,该领域的专利侵权诉讼相较之下格外密集,专利纠纷已成为科创板企业的高频词汇。双方当事人均为半导体行业内的领先企业,诉争专利属于半导体行业芯片设计细分领域的前沿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消费设备、机动车辆和工业应用层面,是国家数字经济重点发展的技术之一。本案系发生在敏芯公司上市关键时期的专利案件,案件的处理结果将影响敏芯公司的上市进程。本案中,法院准确界定诉争专利的权利归属,有力保护了企业的智能化、数字化技术成果,激发了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助推半导体芯片领域“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并在护航半导体领域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科创板、强化创新资本形成、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适用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否决格式条款首案

——张某与陈某网络购物合同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张某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向陈某购买了Celine凯旋门teen二手女款包,价款14000元。卖家陈某保证该包为正品,并承诺鉴定后再发货,货到付款、如假包退。张某此前曾多次向陈某购买奢侈品,本次交易收货后张某照常付款。后张某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现该包并非正品,遂将该包寄回给陈某。后张某要求退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卖家陈某辩称,交易是货到付款,买家付款表明已认可商品质量,且平台《用户行为规范》第三条明确规定:“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故其不同意退货退款。

【裁判结果】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五)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本案中,平台《用户行为规范》中关于“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维权”的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隐含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内容,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遂依法判决售假的陈某全额退还张某价款14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网络消费问题也已成为关系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实施后,法院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则对网络消费领域格式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依法否定格式条款效力的典型案例,被江苏电视台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通过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效力的有效规制,有利于从源头遏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失信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对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维护“清朗”网络消费市场秩序也具有“以案说法”的典型意义。

 

随意取材他人原创故事制作短视频应予叫停

——钱某与起跑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情简介】

钱某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其原创文字作品《松鼠和灰兔》在2002年3月16日首次发表于美国《世界日报》,后又在国内《少年天地》刊载。钱某在家中浏览网页时发现,由起跑线公司制作并发布在兔小贝、爱奇艺、好看视频等网站的《松鼠和灰兔》动画视频,在文字叙述、角色、场景、故事情节等方面与其同名作品完全一致。钱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某系案涉文字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通过对被控侵权短视频故事旁白、台词与案涉文字作品中的文字描述、角色台词进行比对,两者的角色、场景、故事情节等完全一致。被控侵权短视频的旁白及字幕与涉案文字作品雷同或相同的字数约500余字,而该作品本身的篇幅也是500余字,故双方的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案涉文字作品在网络中处于公开可见的状态,起跑线公司有接触案涉文字作品的可能性。法院遂综合考量起跑线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酌定其赔偿钱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并要求其向钱某公开致歉。一审宣判后,起跑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短视频已站在互联网传播的“风口”,成为了又一个流量洼地。但与此同时,短视频行业中未经授权即对原创作品进行改编抄袭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权益,也破坏了网络文化市场的健康生态。本案中,被告擅自将他人文字作品改编成短视频作品进行网络传播,二者虽作品形式不同,但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中文字叙述内容基本完全一致,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裁判结果,充分保障了著作权人在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合法权益,也对心存侥幸的短视频从业者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

 

准确认定、依法保护网红主播劳动权益

——胡某与新泓晟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网红主播胡某与新泓晟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胡某在该公司开设的淘宝网账户上直播带货,劳务报酬由出场费加直播出货金额提成组成,并按月计付。胡某每天在公司安排下直播销售该公司产品,时间按照公司提供的排班表执行,货品价格由公司确定。胡某直播使用的工作室及设备均由公司提供。2020年7月,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胡某工资6612元。后新泓晟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新泓晟公司招聘胡某为其直播带货销售产品,向胡某提供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并支付报酬;胡某则按照公司确定的排班表工作,服从公司管理安排,从事的销售工作亦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遂判决新泓晟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支付胡某工资及提成的责任。

【典型意义】

网络主播是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就业形态,以其独特魅力与巨大流量带动了网络购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本案中,公司为拓宽销售渠道,雇佣网红在淘宝平台直播带货,此种营销方式虽然加入了网络、电商等元素,但并不是生产要素重构式的平台经营,并未影响到对劳动用工关系实质的法律认定。法院通过综合运用劳动法基本理论,对“合作协议”的本质法律属性作出甄别,依法认定主播与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对推动、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具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

 

网约车平台不可“任性”侵犯司机权益

——陆某与滴滴公司等合同案

【案情简介】

陆某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后,注册成为滴滴公司的网约车平台专车司机。2020年12月1日,滴滴公司启用《专车服务分规则》;同月23日,滴滴公司以陆某存在接单后在车内睡觉导致乘客取消订单等3次违规情形为由,扣除陆某服务分30分,并取消了陆某的“专车”认证。陆某则认为,滴滴公司12月1日才启用新规,其被扣除的30分中有18分系对应11月发生的违规行为,新规不应溯及既往。陆某遂以滴滴公司随意出台新规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滴滴公司赔偿其损失4.8万余元。滴滴公司辩称,其于11月1日在陆某所在的群组中已发布服务分规则,陆某在规则发布后并未提出异议并正常提供“专车”服务,系知晓并认可该规则,故其取消相关认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专车服务分规则》系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但滴滴公司却依据该规则溯及既往司机规则实施前的行为,并以此为由取消了陆某“专车”认证资格,侵害了陆某的合法权益并给陆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应予赔偿。法院在综合陆某正常运营期间的收入、被取消“专车”认证后的收入损失,以及重新进行“专车”认证的时间等因素后,判决滴滴公司赔偿陆某3.2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约车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方式,网约车司机服务质量好坏、安全性高低等,与群众出行便利性、体验感和人身安全等密切相关。一方面,网约车平台需要通过加强司机管理、细化服务规则等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乘客体验感和满意度;另一方面,网约车从业人员规模庞大,司机通常工作强度大、责任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否充分,关系到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从有助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司法裁判就是要在平台方内部管理和从业人员权益保护之间找到利益衡平点,既要允许平台方加强监管,又要确保其监管的合理性和规范化。

 

破产和解帮助数字科技企业重获新生

——苏州光年影业公司破产和解案

【案情简介】

苏州光年影业公司是一家为全球影视和游戏制作行业提供顶尖特效的数字科技民营企业,在数字影视特效、动漫设计、三维动画、游戏美术特效等领域被高度认可,曾参与制作《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知名影视作品。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了影视行业的上下游产业链,致使该公司项目减产、项目款无法回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和支付职工工资。2020年5月15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根据职工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后经走访调查,法院了解到该公司系因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该公司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商誉和商业潜力,债务人具有破产和解价值。经该公司申请,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和解协议草案获得一致通过。

【裁判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100%通过,表决程序合法,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遂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2020年12月28日,该公司履行了对职工债权人年底偿债的承诺,职工债权清偿比例由65.1%提升至100%;社保债权与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也通过和解程序由0%提升至100%。2021年12月30日,破产管理人称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公司业务稳步恢复,法院遂于当日裁定终结该公司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数字科技企业是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受新冠疫情影响,一些原本有着较大潜力的数字科技民营企业正面临着较大的困难。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破产保护功能,及时有效地将破产清算转为破产和解程序,使得影业公司得以保留多年累积的商誉和优质的客户等资源,最大限度保护与救治受疫情影响的数字科技民营企业发展,并实现所有债权人全额清偿、债务人财产利用价值最大化的良好效果。此外,本案在债权人均处异地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运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平台推进案件办理进程,快速完成清算与和解程序的有序转换、和解协议的顺利通过与成功履行,缩短了案件审理期限,有效压降企业盘整周期和成本开支。

 

严惩伸向母婴信息安全的黑手

——钱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钱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入“江苏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包括产妇姓名、电话号码、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928条,并出售给被告人张某牟利1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谈某又向下家常某、王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非法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2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还以牟利为目的,向下家姚某(另案处理)非法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451条,违法所得6万余元。

【裁判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张某、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钱某等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医院所使用的“江苏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汇聚大量产妇的敏感个人信息,是关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敏感部位。本案中,被告人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登录该系统窃取大量产妇信息,源源不断地通过信息网络出售给下家,造成大量产妇的敏感个人信息在保险、母婴用品、产后恢复等行业传播,存在进一步损害母婴合法权益的风险隐患。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确保数字经济良性发展的基础,本案对实施侵害产妇个人信息行为的被告予以严惩,宣示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法院将以强有力的司法措施筑牢数字经济发展的“防火墙”,净化数字经济运行的网络环境。


 

严惩滥用“爬虫”技术侵害数字安全

——袁某等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9月期间,被告人袁某、赖某通过网络平台以7500元的价格向苏州市某电信营业厅实际经营者计某及员工付某出售了一款“爬虫”程序软件。该程序根据定制要求,能利用“爬虫技术”突破原本登录工号权限,实现获取不同渠道ID权限内数据的功能。程序定制过程中,由被告人袁某议价,转述定制要求,被告人赖某负责程序编写。程序交付后,付某利用该程序从江苏电信营业云平台系统中获取了70余万组电信宽带工单信息。

【裁判结果】

姑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功能的程序,应当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法院遂以袁某、赖某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数据安全,数据安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保障数据安全既依赖于先进技术架设起来的“防火墙”,同时还要防止技术滥用带来的“反噬”。网络爬虫作为一种重要的数据收集手段,能够提高数据利用的精准性、便捷性,但也容易面临“过界”的技术风险。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制作网络“爬虫”程序,避开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措施,超出普通账户权限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帮助他人获取电信宽带工单信息,严重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社会危害性明显。本案依法认定网络“爬虫”行为的“过界”标准,助力维护数字新技术与数字安全之间的平衡,为技术的合法运用划定法律红线,以刑事司法筑牢数据安全底线。

 

严惩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结算“网络黑金”

——黄某冰等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冰、谢某等7人分别结伙,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开设赌博、色情网站的情况下,在广东、江西、浙江等地搭建运营诚信支付、翔龙支付、域支付等第四方支付平台,接入下游码商提供的大量银行卡、支付宝等收款账号用于收款,为赌博、色情网站的违法所得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按支付结算金额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或将平台出租予以获利。上述第四方支付平台结算资金流水达1亿余元至44万余元不等。7名被告人非法获利40万余元至4万余元不等。

【裁判结果】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冰等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某冰等6人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在数字经济时代,随着支付场景的不断丰富,无需支付许可牌照限制的第四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随着传统银行支付通道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非法资金的监管制度日趋完善,近年来,犯罪分子开始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犯罪资金结算支付。借助正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犯罪分子通过注册大量商户、个人账户等手段搭建支付通道,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为网络黑灰产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严重损害了群众合法权益、扰乱数字经济和金融秩序。本案正是法院打击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为网络犯罪提供资金流转通道的典型案件,对规范网络金融秩序,切断网络犯罪的资金通道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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