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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07-05 ] 本文已被浏览过 3658

睦邻友好需“空间”  个人隐私要尊重

【裁判事项】

王女士和奚小姐是邻居,两家的入户门呈直角分布,距离很近。奚小姐在自家门上安装了智能监控摄像头,该摄像头可以清晰地拍摄到王女士一家的生活起居。王女士认为此举侵犯了其一家隐私,多次交涉无果后将奚小姐诉至法院。吴江法院审理认为,奚小姐安装的摄像头成像清晰且可以随时查看录像,确实有侵害他人隐私可能,且案涉小区安防设备完善,治安状况良好,故奚小姐并无安装摄像头的特别需要。法院遂判令奚小姐拆除监控摄像头,并删除该摄像头所存储的涉及王女士及其家人的全部信息。

【案例价值】

“里仁为美,睦乃四邻”,睦邻友好的传统美德是滋养和谐文明社会的土壤。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在利用技术进步成果方便个人生活的同时,也要为他人特别是“四邻”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留出“空间”、保持“距离”,概不能为追求科技便利便不顾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明确了采集他人信息的合理范围,有助于引导邻里在相互尊重、理解的基础上,对彼此生活空间留有善意的“距离”,从而促进构建和睦相处的邻里关系。

 

全民健身保障安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裁判事项】

戴某受前同事邀请参加前东家组织的业余足球赛。赛前,前同事告知戴某等外援需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将投保所需费用发给戴某,但戴某嗣后未购买相应保险。比赛中,戴某因与对方球员争球而倒地受伤,住院进行了治疗。伤愈后戴某诉至法院,要求赛事组织者前东家及承办赛事的运营公司赔偿损失。太仓法院审理认为,戴某的受伤是由比赛中正常的对抗冲撞造成的,其领取投保费用后却不投保的行为,表明其系自愿承担参赛受伤后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的风险,且法律未强制要求业余体育赛事主办方为参与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故赛事组织者、承办者在组织赛事、提供场地、采取救助等方面并无过错,判决驳回戴某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

俗话说的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随着全民健身理念的增强,参加业余体育活动已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社交联谊的重要形式。高涨的热情之下,规则意识的欠缺却埋下了种种风险隐患。戴某领取了投保费用却不投保,对自我权益保障存在“失职”,等出了事故又想转移责任、弥补损失,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法院明确群体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限于合理范围之内的,“哪里受伤哪里赔”并不是维权“万金油”,自甘风险原则更是要求我们对自身安全负起第一责任。这也提醒我们要让规则意识紧随健身步伐,共同守好“规矩”才能绘就全民健身的活力画卷。

 

顾客超市购物未付款  跑路受伤索赔不支持

【裁判事项】

老李在某超市购物时,拿了一袋散装肉食,称重后放入购物袋未付钱欲离开,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带至二楼办公室处理。交涉过程中,老李听对方要报警突然从办公室窗户翻出至二楼平台跳下,导致自身多处骨折,超市在报警后随即送老李就医。后老李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跳窗受伤导致的医疗费及护理费。工业园区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对于老李未结账即欲离开的阻止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助行为,与老李的损害无因果关系,老李系因自身采取不理性的危险行为而受伤,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亦是司法的引领指南。本案老李在超市购物未付款欲离开,不论是有意为之还是忘记付款,在与超市人员交涉过程中,本可以补足货款或将物品返还给超市,从而化解纠纷,却采取翻窗跳楼这样不理性的处理方式,导致自身受伤。该行为既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也是对自身的不负责任。司法不会让任何一个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任何人也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

 

跳单变卦不可取  诚信守约扬正气

【裁判事项】

刘先生在A中介公司的推荐下相中了一处房产,随即与房主协商确定房屋价款,并就相关事项形成书面合同,但除房东及A中介公司外,刘先生并未在合同上签字。当日晚间,刘先生又通过B中介公司与房东签订了合同,并在B中介公司协助下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A中介公司得知后,将刘先生及房东诉至法院。吴江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系从A中介公司处获取房源、房屋现状、出卖人等重要信息后,再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仍应认定其利用了A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应向A中介公司支付报酬,遂判决刘先生向A中介支付中介费17600元。

【案例价值】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正所谓“欺人只能一时,诚为长久之策”,在法治社会、市场经济中想要谋得长远发展,首先就要以信立身,如果只是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不顾交易规则,不守契约规制,最终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付出更大的代价。本案中,法院依法判令过河拆桥的失信者承担责任,向社会传达了守约敬约的价值导向,有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好意同乘生事故  依法减责彰善意

【裁判事项】

薛某与王某原系同事关系,退休后王某经常搭乘薛某的二轮摩托车一起外出打零工,薛某一直未收取过任何费用。某天早上,在薛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外出打零工途中,与陈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事故,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家属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常熟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薛某虽对该起事故负次要责任,但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酌情减轻了薛某赔偿责任,判令薛某赔偿王某家属10%的损失即88000余元。

【案例价值】

“花要叶扶,人要人帮”,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社会是个大家庭,每个人都是其中一份子,因此团结、互助、友爱是人生必不可少的道德品质,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本案中,薛某的“好意同乘”行为无盈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故法院依法适用“好意同乘”条款,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有利于营造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爱、助人为乐的社会氛围。

 

“妙招”辞工并不“妙”  企业用工应和谐

【裁判事项】

付某自2008年入职某技术公司以来,长期从事工程师岗位。2019年11月,付某对公司克扣工资,规避税收等方面的不当经营行为不满,在网上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此后,公司勒令付某进行工作交接,不再安排付某具体工作,并将付某安排至一个没有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的工位上办公,还在该工位上专门安装摄像头对其进行单独监控。此后两个月,公司以付某存在工作时间睡觉、擅离岗位、看非工作用书等行为为由,解除了与付某的劳动关系。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所称的付某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均属付某表达工作诉求的正当方式,且该公司未为付某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依据,应向付某支付赔偿金共计18万元。

【案例价值】

古人云:“水能行舟,亦能覆舟”,对于企业而言,员工是水、企业是船,企业的管理者作为掌舵人,应充分意识到员工是企业一切财富的创造者,企业和员工本就是利益共同体。员工认为企业存在不合规、不合法行为时,通过正常途径发出不一致声音,不能认定其行为不当。企业管理者应尊重员工权利,倾听员工不同意见,尤其不得滥用管理权限,变相打击报复劳动者。本案中,法院对企业滥用管理权限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有助于引导企业经营者在管理中应以真心换取员工的真心,有利于促进构建劳资和谐的用工关系。

 

支持平台封禁“案底”司机  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裁判事项】

牛某注册成为某网约车平台司机,并取得从业资格。牛某办理从业资格时,曾向管理部门两次承诺无暴力犯罪记录,而在其与网约车平台订立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司机需无犯罪记录,若有犯罪记录的,平台将永久停止提供服务。后平台公司在背景审查时发现,牛某曾有敲诈勒索犯罪记录,遂封禁了牛某司机账户。牛某认为平台封禁其账户无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虎丘法院审理认为,牛某曾以拍摄被害人裸体视频为方式进行敲诈勒索,该犯罪属于暴力犯罪范畴,平台封禁牛某账户合法,判决驳回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约车为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便利。但此前曾发生的乘客遇害事件,也警醒网络平台应肩负起对乘客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司机的准入门槛无疑与消费者安全出行息息相关,本案中,法院依法支持、鼓励网约车平台严把司机“准入关”,最大程度保障了公众出行安全,为倡导新业态网络平台积极全面落实安全保障责任、维护公共利益提供了司法范例。

 

呵护孕育中的生命  依法支持胎儿抚养费

【裁判事项】

2018年4月,马某某骑电动车时与大货车相撞,不幸离世。其年迈的父母、怀有身孕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女儿将肇事司机符某某、车主某运输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相城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未成年女儿抚养费等,并保留马某某妻子腹中胎儿出生后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同年11月,马某某妻子成功产子,取名为马某希。马某某家属就马某希的抚养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城法院审理认为,抚养费请求权属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范畴,娩出后成功存活的婴儿马某希可以依法行使该项权利,故判决各被告支付马某希抚养费17万余元。

【案例价值】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呵护孩童健康成长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强化对尚未出生胎儿合法权益的保护,保障他们在胎儿时期受到的侵害能够得到法律救济,依照《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案中,对此法院依法保留了马某希出生后向侵权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并在马某希出生后,依法判决侵权人向其支付抚养费,保障了马某希未来健康成长的合法权益。

 

受恩不报反讼争  撤销赠与护权益

【裁判事项】

76岁的赵奶奶把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和补偿安置款全部赠与孙女,约定孙女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给赵奶奶无条件居住,同时需承担对奶奶的赡养义务,但孙女拿到拆迁房后对奶奶不闻不问。赵奶奶因身体原因已无法单独居住,无奈之下搬至养老院生活,将居住的房屋出租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孙女得知后,驱赶租客,并为此和奶奶发生诉讼。孙女的做法和冷漠的态度让赵奶奶心寒不已,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赠与行为。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孙女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赵奶奶可以撤销赠与,依法判决赵奶奶撤销对孙女的赠与行为。

【案例价值】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这是中华传统文化中感恩教育的生动写照。受陌生人一点小小的恩惠也应当加倍回报,何况是对于亲奶奶的似海亲恩。本案中孙女在获得奶奶赠与的房产和补偿安置款后,不仅对奶奶不管不顾,还为受赠与的房屋与奶奶对簿公堂。乌鸦尚知反哺,羔羊亦能跪乳,做人应当饮水思源,懂得感恩。本案判决支持老人撤销赠与行为,是对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有助于提醒公众在亲情面前要多一份感恩,在利益面前要多一份理性。

 

大学生“炒鞋”诈骗获刑  投机无度罪责难逃

【裁判事项】

严某系某高校学生,其通过球鞋论坛结识被害人黄某后,在微信聊天中虚构其“炒鞋”能人形象,谎称其系某球鞋实体店股东,具有远低于预售价的国外知名限量球鞋正版货源。黄某听信后,在网络发布售卖球鞋广告意图赚取差价,获得“散户”订单及货款后,向严某转账购鞋款137万余元。骗得购鞋款后,严某并未向黄某交付正品球鞋,反而将百万余元购鞋款用于“报复性消费”,在短短三个月内挥霍一空。虎丘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案例价值】

“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近年来,炒盲盒、炒鞋等热潮此起彼伏,“炒”出一夜暴富的传说,让部分年轻人心驰神往。事实上,作为流水线上的工业品,球鞋、盲盒等本身并不具有稀缺性,更不具有投资属性。但“炒物”经济中的饥饿营销、虚假交易、制假售假等套路层出不穷,其带来的杠杆风险、投机之风、攀比文化对缺乏风险把控能力的年轻群体产生了消极影响。本案对以“炒鞋”名义实施的诈骗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助于引导年轻人自觉抵制当下部分领域投机奢靡、逐利无道的社会风气,引导他们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和正确的财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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