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院探索规范化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入选江苏环境司法改革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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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9-18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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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江苏法院历来重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开展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2008年,江苏法院设立全国首家中级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开启了环境司法改革历程,十余年来,形成了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环境司法改革经验。 此次发布的环境司法改革典型事例,是全省法院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环资审判领域的新情况新特点,立足工作实际,探索形成的具有一定成效的经验做法,涉及典型案例培树、协同共治、生态环境修复、巡回审判等机制,展现了江苏法院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奋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现代化的使命担当。其中,“苏州法院探索规范化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入选本次发布的十大环境司法改革典型事例,充分彰显了苏州法院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恢复性司法与专业化审判相结合,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修复规范路径,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国之大者”的履职担当和积极作为。 苏州法院探索规范化生态环境修复机制 【事例概况】 近年来,苏州法院锚定环境资源审判现代化、专业化目标,将恢复性司法与专业化审判相结合,坚持把生态环境修复摆在重要位置,持续探索生态环境修复规范流程与规则,确保生态修复符合法律规定和科学规律。 一是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规范化流程。与检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制定《污染环境案环境修复工作规程》《非法占用农用地生态修复工作规程》,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中参与主体、职责分工、程序衔接、验收机制等。积极探索“引导修复”与“责令修复”“实际修复”与“替代修复”“判前修复”与“判后修复”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最大程度调动污染者主动修复环境积极性。 二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苏州法院于2022年出台了全省首个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对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市两级法院可从苏州法院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和各级政府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项目中选取项目并申报使用资金,通过提交立项批复、建设方案、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预算报告、资金专项使用承诺书等申请材料,经市中院党组审核通过及省法院批准后,向管理资金的法院发出公函,指令其按照规定拨付资金,让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流转在“阳光之下”。至2024年环境日前,涉及山水林田湖草等不同类型的13个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已投入运行。 三是构建司法生态修复基地群。2022年起,苏州法院在长江、太湖、大运河、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重点区域设立了共计十个司法生态修复基地,构建了以“一江、一湖、一河、一岛、一区”为核心,覆盖苏州六区四市全域的司法生态修复基地群,满足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需求,同时也突出人民法院司法服务长江大保护、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太湖综合治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大局工作主题。 【典型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受损生态环境能否得到有效恢复,是评价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质效的重要指标。苏州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美丽江苏、美丽苏州建设的政治责任,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修复规范路径,在生态环境修复具体流程设计、生态环境修复资金规范使用与管理方面开展制度探索,对环境资源审判执行制度的完善和环境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具有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