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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某风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州某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日期: 2025-06-18 ] 本文已被浏览过 376

        【基本案情】

原告无锡市某风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合商贸有限公司分别系 A 品牌防晒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营企业。2023 年 7 月,原告发现小红书平台上出现了一篇题为“看成分(科学)选漂亮的防晒衣!超简单巨实用!”的测评文章,对市面上 8 款不同品牌防晒衣做了横向测评,其中包括 A 品牌防晒衣。在测评文章中,不仅使用专业设备对不同防晒衣的紫外线防晒指标进行了测试,显示 A 品牌防晒衣的防晒数据劣于B品牌防晒衣,还有“A 品牌面料厚实、发货较慢”“B 品牌冰感十足、防晒强”的内容,引导消费者选择其推荐品牌的防晒衣。经查,测评文章系由苏州某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原告认为被告引导消费者选择苏州某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推荐的 B 品牌防晒衣,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55 万元。

为核实涉案测评文章中防紫外线性能数据是否真实,法院一方面要求苏州某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交数据来源及真实性的证据,另一方面采用多次实验法对数据进行核实。多次实验结果显示,A、B 品牌防晒衣在防紫外线性能数据上并无明显优劣之分。为核实测评文章中关于“厚度”“凉感”等主观评价性言论是否明显与客观情况相悖,是否属于误导性信息,法院采用“盲测法”,当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就遮盖标识的防晒衣进行触摸测试,并就凉感和厚度发表意见。经测试,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从手指触摸的感觉而言, B 品牌防晒衣更具触摸凉感,从衣服厚度的感受而言,A 品牌防晒衣更厚。 


        【裁判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一、被告苏州某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苏州某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无锡市某风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合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 45000 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无锡市某风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合商贸有限公司、苏州某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鼓励动态的市场竞争以保持市场活力和竞争自由。具体到网络测评行为,司法一方面要厘清合法测评与虚假宣传的边界,有效规制“拉踩式”测评行为,引导测评行业坚守客观真实底线;另一方面,也需厘清不当言论与商业诋毁的边界,明确司法干预、调节互联网商业言论的合理限度,保障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网络竞争环境。

本案中,被告发布的测评文章中紫外线防晒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易误导相关公众、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商业诋毁,主观上,苏州某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测评涉及8个品牌,并未体现专门针对 A 品牌防晒衣实施商业诋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苏州某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表的观点不具有直接否定性或贬低性,也未在各个品牌中用显著标记突出 A 品牌防晒衣,进而否定该品牌的商品品质,其行为未达到使相关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误认。行为后果上,实质性涉及 A 品牌防晒衣的评论不多,且部分评论系消费者正面评价并表示准备选购该品牌防晒衣,其他评论也不足以认定引起消费者对于 A 品牌防晒衣产生认知偏差或给予较低评价。涉案测评文章确实以提高 B 品牌防晒衣竞争力为目的进行片面性商业宣传,法院对此明确给予否定性评价,但是司法对于竞争秩序的干预和调节应在合理范围内,尤其是对性质和情节不严重的行为。本案被诉行为性质和情节不严重,认定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已能实现相应救济,并恢复受到影响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法院对主张被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诉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发展和网络购物普及,社交媒体上各类网络测评也日渐盛行,测评方运用专业知识和检测结果就某类商品或服务作出评价和建议,为消费者打破信息壁垒、降低选购成本提供了便利。然而,一些缺乏客观依据、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测评信息,不仅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消费决策,还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扰乱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系因网络测评引发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案件,被告试图以消费者的名义发表网络测评文章,通过对比不同品牌防晒衣的优劣,引导消费者选购其关联公司的防晒衣。法院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出发,厘清了网络测评的合理边界,为规范网络对比宣传作出明确指引。同时,本案裁判还明确了司法对于互联网竞争秩序的干预和调节应在合理范围之内,既有利于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又避免不当干预市场秩序,维持自由竞争的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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