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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 2025-06-18 ] 本文已被浏览过 415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设计者,2023 年 2 月 14 日,林某通过“文生图”人工智能软件 Midjourney 进行图片设计,在输入提示词后生成了以夜晚的东方明珠、楼宇、黄浦江以及爱心气球等为主要元素的图片,并通过提示词的多轮修改对图片组成元素的大小、颜色、数量、造型、姿态等进行调整,并同时通过图片处理软件 Photoshop对生成图进行手动修改,最终设计完成了美术作品《伴心》的终稿。林某将带有署名的作品公开发表于小红书平台,并于同年 4 月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美术作品登记。

2023 年 10 月,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在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管理的商区人工湖上,搭建了与《伴心》相同创意的水上气球艺术装置。后,技术公司在其小红书等账号上多次发布与该装置有关的视频图片,其中一张图片内容与《伴心》相比,除了长宽比、添加文字、涂抹部分元素等处存在差异外,其余部分完全一致。房地产公司在其微信推文上亦使用了该图片。林某认为二被告搭建艺术装置并传播相关图片侵犯其著作权,遂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技术公司、房地产公司在小红书上连续三日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一、技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小红书账号连续三天公开向原告林某赔礼道歉;二、技术公司、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林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0000 元;三、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原告使用“文生图”软件修改提示词,并使用图片处理软件修改图片细节设计,最终完成的《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半个爱心本身不具有独创性,故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限定为作品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伴心》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半个爱心的立体艺术装置。二被告在小红书平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以及 1688 网店中使用的案涉图片与《伴心》图高度一致,仅存在裁剪大小、涂抹部分素材、添加文字等细微区别,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且未注明作者身份,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典型意义】

作为“AI 版权图片”全国第二案、长三角地区第一案,该案强调了 AI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的前提是应当能够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力迭代对法律规则的需求。对于创作者而言,此判决是一颗“定心丸”。它明确了利用 AI 工具进行创作的创作者在对作品具有创新性设计表达的前提下,对其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在“提示词 - 算法模型 - 生成结果”的价值链条中,用户从操作者升格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激发了创作者使用 AI 工具创作的积极性。此外,本案依法认定使用他人作品创意与思想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避免了作品的过度保护与权利滥用。从产业发展角度出发,在 AI 绘画、设计等领域,企业和从业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到 AI 生成内容的版权界定,从而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开展业务。同时,也有助于吸引更多的资本和人才进入这一领域,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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