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昱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奥利威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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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0-24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50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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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H&RG公司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成立,由韩国DKC公司全资控股。2019年9月27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第二破产部决定对韩国DKC公司启动破产重整程序。2021年6月,韩国法院同意H&RG公司将其持有的光成公司股权,以17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奥利威公司。H&RG公司与奥利威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2050万元人民币,光成公司的债务可以抵扣股权转让款。后奥利威公司支付H&RG公司股权转让款832518美元、100万元人民币,抵扣光成公司债务后,H&RG公司主张奥利威公司尚欠25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款。2022年1月20日,H&RG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昱德公司,并通知了奥利威公司。昱德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奥利威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其唯一股东秦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H&RG公司与奥利威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H&RG公司与昱德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约定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因此,该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由于H&RG公司的母公司韩国DKC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上述合同也应当符合韩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香港H&RG公司并不是破产债务人,上述合同也不存在个别清偿的情形,不违反韩国破产法。奥利威公司应当支付昱德公司250万元股权转让款。奥利威公司是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公司,其唯一股东秦某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应适用奥利威公司登记地法律,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生效时间较近的类似案件判决查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判例法,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与普通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标准并无不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证明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是欺诈或只是“假象或傀儡”。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秦某某有上述事实,其无需对奥利威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奥利威公司支付昱德公司25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款,驳回昱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兼具涉外、涉港因素的合同纠纷,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对于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准确识别当事人争议的各法律关系,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并在裁判文书予以阐述。本案创新域外法查明方式,采用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类案判决书载明的域外法查明意见,查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判例法内容,听取当事人意见,消除双方异议,有效节约了域外法查明的成本,取得了良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