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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把握情势变更适用条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某化纤公司诉某电力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 2024-09-06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143

【基本案情】

某化纤公司是一家民营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10月,作为购电方与某电力销售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约定购买2021年全年用电量,价格按照国家公布的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低4.78分计算。2021年1月至9月,双方按约履行并结算完毕。2021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明确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化纤公司与电力销售公司经协商,同意自2021年10月15日起按照市场集中竞价标准结算电费。但在结算10月份电费时,电力销售公司以煤炭价格上涨导致成本增加为由,要求1日至14日电费也按照市场集中竞价标准收取,化纤公司为此多支付电费119万元。化纤公司认为,10月1日至14日的电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结算,遂起诉要求电力销售公司返还多收取的119万元电费及相应利息。

【处理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煤炭价格波动导致电力成本增加属于商业风险,并非不可预见,且双方也已按照国家政策及时变更了结算价格标准,电力销售公司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政策调整前已明确约定的售电价格进行变更,依据不足,遂判决支持化纤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依法保障合同履行,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情势变更具有根据情势变化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平衡的功能,但一定程度上系对合同严守的突破,要审慎适用。本案中,苏州中院准确把握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不支持电力销售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将生产成本上涨导致的经营风险转移至化纤公司,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履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本案入选省法院发布的江苏法院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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