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劳动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安全生产隐患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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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9-19 ] 本文已被浏览过 82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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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2008年11月24日,小王进入南方化工公司工作,岗位为电仪维修技术员,负责生产区域日常安全巡检,并按要求填写《PF工厂每日巡检表》。2021年5月19日,巡检区域的打卡显示小王仅在3楼的门禁处刷卡,但巡检表记载小王已完成公司4层生产区域巡检工作,巡检结果均为正常。2021年6月11日,南方化工公司召开调查会议,小王认可存在未实际巡检但后补巡检记录的行为。2021年6月25日,南方化工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向小王出具《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载明小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决定与小王2021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经仲裁程序前置后起诉至法院,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南方化工公司提交经民主程序制定《奖惩制度》,其中规定“劳动者提供虚假工作报告、培训记录等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南方化工公司曾组织包括小王在内的公司员工学习过《奖惩制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方化工公司作为研究、开发、生产化工品的公司,对于安全生产的要求高,这就要求从事安全巡检、维修工作的人员必须高度认真负责,杜绝伪造任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查记录报告。小王提交虚假工作报告的行为不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还会对公司的生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因此,南方化工公司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小王要求南方化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小王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还关系到经济发展大局。用人单位要实现安全生产,需要及时排查危险源,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治理,归根到底是加强安全生产岗位人员管理,督促劳动者执行安全生产规范,避免日常工作流于形式。相较于一般岗位工作,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小王作为电仪维修技术员,日常安全巡检是其工作内容,其对日常工作内容的记录报告属于其工作报告,但小王在未实际巡检的情况下填写巡检记录、未在其记录的时间内实际进行巡检,该行为属于提交虚假工作报告,怠于履行安全巡检职责,因此公司依据《奖惩制度》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并无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亦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坚定支持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从严管理安全生产所涉人员,对维护企业安全生产,引导从业人员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作者: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钱莉 叶玉 编辑:刘涛 审核:谢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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