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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实践探索
[发布日期: 2023-09-11 ] 本文已被浏览过 5547

《苏州法院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实践探索》入选《法治蓝皮书——中国地方法治发展报告(2022)》



苏州法院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实践探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摘 要:针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司法政务工作存在服务标准不统一、上下级职能范围错位、难以留住优秀人才等问题,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推行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从构建规范统一的内部司法政务工作机制到构建内外标准交融的司法政务工作机制,再到构建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三务”协同发展的市域政务司法政务体系,全面提升管理服务的能力水平,为构建现代化司法政务体系提供了苏州经验和智慧。同时,应有效平衡规范性与创造性、管理者与操作者以及本土经验与普遍适用之间的关系,推动司法政务工作从实现初步标准化改革向高阶标准化改革、从政务标准化改革向司法标准化改革、从市域标准化改革向省域乃至全国标准化改革的转型升级。

关键词:司法政务 标准化 政务管理 三服务 市域政务司法政务体系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政务管理作为人民法院的三大管理之一,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提高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率先探索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按照先内部规范后正式标准、先选点试验后全域竞秀、先业务规范后“三务”争锋的方式,构建出“三务”协同发展的市域政务司法政务体系,全面提升了全市法院司法政务效能和“三服务”能力水平。

一、  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的背景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的人员构成、组织结构、责任体系等发生巨大变化。[2]尤其是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行政、政工、后勤、宣传等部门人员也发生了较大调整,且有部分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事多人少的客观现实、人员更迭和待遇落差引发的心理失衡很容易影响法院政务工作质效,进而影响法院司法保障水平。[3]司法政务在人民法院中承担决策参谋、综合协调、服务保障的重要职责,发挥承上启下、协调左右、联络内外的中枢作用,其运行和改革成败与否,关乎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关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推进,关乎广大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认同。司法标准化可以在经验积累和探索总结的基础上,对司法过程中重复出现的共性问题制定标准,把那些孤立的、零散的、抽象的规范,上升为系统、科学、精细、可检验、可评价的标准,并通过标准化的管理机制监督检验和推动标准的实现,使司法活动向更高水平标准化方向迈进。[4]

(一)  当前司法政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司法政务工作的定位和功能面临重塑。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政务等综合业务部门的定位和功能受到深刻的影响,其不仅转变人民法院工作的中心,又转变司法人员的分布形态,还转变了利益分配模式。然而,司法体制改革并非片面强调加强执法办案工作、弱化司法政务等综合业务,而是要通过重新整合和优化资源,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司法政务保障体系,让执法办案工作和司法政务工作各得其所、相得益彰。[5]面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政务工作亟需在变革中摆正自身的位置,以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和融入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2.司法政务人员紧缺、储备断层、留不住人等问题突出。随着人员分类管理的深入推进,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管理,员额法官拥有相对明确可预期的成长晋升路径。优秀人才向审判一线流动趋势明显,大量优秀法官流向办案岗位,一些司法政务人员调入或通过司法考试进入业务部门,85%以上司法人力资源向办案一线集中配置。原有的司法政务力量被削弱,司法政务岗位及相关职能面临调整和重组。同时,在人员招录时,高校缺乏对口专业设置,行政管理、公共管理、文秘等相关专业的招录名额亦十分有限,办公室中法律背景人员依然占据较大比例,导致实际从事司法政务工作的人员专业性欠缺的现象普遍存在。苏州中院下辖10家基层人民法院。全市法院共有司法政务工作人员83名,其中行政管理、公共管理等相关管理类专业出身的仅3人(来自2家法院),约占4%;档案管理、图书情报等档案类专业出身的共8人(来自6家法院),约占10%,均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法律类专业背景人员多达30名(仅1家法院无),约占36%。司法政务工作兼具政务特征和司法特征,尽管法律背景人员对工作理解有优势,但政务管理背景人员的缺位使政务工作难以向专精维度开展。

3.上下级法院之间部门职能设置不对应、部门职能存在交叉。受制于人员编制数量、工作路径依赖、基层法院对办公室重视不足等现实情况,上下级法院办公室的组织架构、职能范围不统一,基层法院难以完全复制上级法院司法政务工作的架构和分工。苏州中院办公室行使秘书工作、机要保密、政务督查、代表委员联络、档案管理等职能,而基层法院办公室无内设机构,下设小组参差不齐,职能亦并不完整。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以来,由于机构总量受限,基层法院行使司法政务职能的办公室常与后勤、行装、信息技术等科室合并办公,统称“综合办公室”。苏州共有7家基层法院的“综合办公室”同时承担行装、科信等职能,导致职能庞杂、人手紧张,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比较突出,难以做到专人专岗、专事专办,司法政务工作效率受限,职能受挤兑和压缩的现象较严重。例如,苏州市虎丘市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仅3人,除基础办公室职能外,还需承担司法行政装备、机关安全等工作,事多人少的矛盾高度突出。

苏州两级法院司法政务工作职能及人数情况一览表

序号

法院

行使司法政务相关职能

其他职能

人数

1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秘书工作、公文处理、政务督查、来信办理、请示报告、简报工作、联络工作、印章管理、保密工作、会议安排、请假管理、值班管理、外事工作、档案管理

院长办公会议秘书

12

2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无简报工作职能

司法行政装备、科技信息等职能

7

3

常熟市人民法院

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职能

研究室挂靠但工作独立。

9

4

太仓市人民法院

无信息简报、请示报告职能

司法行政装备、科技信息等职能

7

5

昆山市人民法院

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职能

党组会记录、外事工作综治平安、文明创建等工作

9

6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职能

司法行政装备职能

8

7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职能

司法行政装备、科技信息等职能

6

8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无信息简报、请示报告职能

司法行政装备、科技信息等职能

7

9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职能

/

9

10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手册》十四节职能及院长办公会记录。

司法行政装备、机关安全等职能

3

11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手册》十四节职能。

司法行政装备职能

6

4.司法政务工作标准不明确、仍停留在“小作坊生产”模式。司法政务工作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征。目前不少法院司法政务工作制度建设不完善,已有工作制度体系不完备,选择性适用的空间较大。对下级法院而言,离开了一定的规程和标准,既疲于应对上级时常变动的工作要求,又影响了工作效率。同时,司法政务工作的流程、标准不固定,导致工作高度依赖于个人经验,受个体影响大,未形成脱离个体的“现代分工”。一名经验丰富的办公室工作人员会将本职工作处理得井井有条、缓急有度,但新入职人员面对同样的工作却容易手足无措。又如,人员请假可能导致其所负责的工作内容完全停滞,而无人能够替代完成,即政务标准的缺乏致使政务工作的稳定性难以得到保障。

(二)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的必然性

1.从局部到整体: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的各项司法改革任务落地见效,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基本形成,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6]开展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形成一体规范、门类齐全、流程完备的现代司法政务体系,更好地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司法实践。

2.从传统到现代:建设现代化司法政务体系的重要手段2021年全国法院办公室工作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5·8”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五个坚持”,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为根本,以提升“三服务”工作水平为重心,以强化制度机制和工作方法创新为抓手,以加强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为保障,全面提高司法政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快构建服务和融入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司法政务体系。[7]开展法院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办公室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力举措,也是当前苏州法院司法政务工作自我改革的现实需要,有利于推动全市法院从传统粗放型司法政务体系向现代精细性司法政务体系进行迭代升级。

3.从单一到多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开展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促进法院审判执行之外的各项行政行为有标准可依据、用标准可检验,不仅能有效规范法院内部管理,还将提升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司法政务工作中的档案对外查阅利用、来信办理、代表委员联络等工作,均与人民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场域,司法政务工作水平直接影响到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因此,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政务服务既是法院不断优化司法服务水平和能力的题中之义,更是扎实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的生动实践。

(三)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的可行性

1.标准化工具可以用于司法政务管理。标准化是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8]作为现代化工业的产物,标准化既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基础,还是质量安全的重要支撑。司法政务工作作为政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完全可以利用标准化工具,对既往工作经验和做法进行归纳和整理,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各个工作要求和技术要求抽取出来、加以明确,通过排序集合组成整体,形成工作规范,使法院工作人员都能对照规范所确定的工作流程节点、工作要素和达标要求,将本岗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避免因为工作环境不同或工作岗位调整、人员更替交接不到位、政策精神不了解、文件规定不熟悉等出现政务工作的缺项或者失误。[9]

2.标准化工具用于司法政务管理符合最佳效益原则。从管理效益来看,制定和推行法院政务工作标准化,可以全面规范司法政务工作,提升全市法院司法政务的能力和水平,有力实现“一个标准、一体管理”的目标。而且,标准的出台和施行,将有力减少全市各基层法院制度建设的成本,真正实现“为基层减负”的目标。从社会效益来看,制定和推行法院政务工作标准化,不仅能有效规范法院内部管理,同时还将提升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尤其是在档案管理、来信办理、代表委员联络等方面,将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二、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的实践探索

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需要坚持系统观念、整体谋划,从易到难、从内到外、从局部到整体逐步推进。

(一)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1.0版本:构建规范统一的内部司法政务工作机制

坚持全市法院司法政务工作“一盘棋”思维,从组织架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等方面入手,建立了规范统一的内部司法政务工作机制,有效克服了司法政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升了司法政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1.建立健全专业高效的组织架构。深入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严格按照“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立足法院实际,遵循司法规律,优化职能配置,精简内设机构数量,严格控制内设机构规模”的目标要求,加强全市两级法院司法政务组织建设。在中级法院层面上,积极争取院党组支持,在不增加内设机构数量的前提下,于办公室下设秘书科、机要保密科、督查联络办、档案管理科等四个职能科室,明确各职能科室的工作职责、人员数量,确保各职能科室“事-人-职”相适配。在基层法院层面上,充分尊重内设机构改革后基层法院办公室已变革为集司法政务、行政装备、调查研究、审判管理、科技信息等职能于一体的综合办公室的现实,推动各基层法院参照中级法院办公室的职能配齐司法政务职能,确保有关政务工作设立相应的岗位或者配备专人负责。经过半年左右的努力,全市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基本上均已设立机要室、档案室、督查联络组等工作岗位;没有条件的基层法院也对有关司法政务职能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

2.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根据全国法院办公室工作会议精神,率先出台《关于加强全市法院办公室工作的意见》,明确全市两级法院现代司法政务体系建设总纲目。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两方面工作:一是根据司法政务工作最新的要求,对司法政务工作制度进行修订、更新和补充。经过一年多努力,先后制定出台各类司法政务文件25件,范围覆盖公文处理、印章管理、外出报备、请示报告、代表委员联络、外事工作等司法政务工作各领域。二是汇聚全市法院司法政务人员的智慧,及时对各类制度、机制以及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再梳理、再修订、再完善,并汇编成内部工作规范——《苏州法院司法政务标准化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全面明确日常司法政务的工作流程、注意事项和操作表式。

3.扎实开展入脑走心的培训教育。坚持把业务培训作为建立内部司法政务标准工作机制的重要手段,通过三层次的培训切实将司法政务标准的理念和要求传输给全市两级法院司法政务人员。一是开展内部业务培训。苏州中院办公室通过支部扩大会议、室务会等形式进行培训,让中级法院全体司法政务人员发挥“领头羊”作用,带头抓好执行。具体而言,在日常司法政务工作中,所有与《手册》不一致的地方,均根据《手册》的要求改进工作;所有之前未开展或落实的司法政务工作,均严格按照《手册》的规范进行。二是开展条线业务培训。以视频的方式召开《手册》解读会,由苏州中院办公室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全市法院司法政务人员全面解读《手册》的内容,确保司法政务标准化“知”到位。同时,将业务培训延伸至日常司法政务实践,通过建立全市法院司法政务工作结对联系工作机制,确保司法政务标准化“行”到位。三是开展与司法政务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利用新入职人员培训会、保密办工作会议等形式,努力向司法政务工作服务对象进行培训教育,力争让更多人知晓和理解司法政务工作。

(二)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2.0版本:构建内外标准交融的司法政务工作机制

坚持内外有别、务实管用的原则,及时对已有的内部司法政务标准进行更新,同时积极探索利用标准化的手段进一步规范司法政务行为,着力构建一体规范、内外交融的司法政务工作机制。

1.编制司法政务工作规范地方标准。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立项后,苏州中院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1-2020)等规定编制司法政务地方标准。后经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阶段,《人民法院司法政务工作规范》(DB3205/T 1046-2022)(以下简称《规范》)被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10]。该标准立足全市法院工作实际,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政务工作的基本原则、联络工作、秘书综合、机要保密、督查督办、档案管理和工作考核等内容。该标准是全国首部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政务工作规范的地方标准,开创了司法政务领域标准化建设之先河,为构建服务和融入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司法政务体系贡献苏州经验和智慧。

2.狠抓司法政务地方标准宣贯工作。标准的生命在于实施。《规范》被批准实施后,苏州中院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规范》编制、发布有关情况向社会作公开介绍,并邀请代表委员和政务工作同行对地方标准的宣贯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同时,组织召开苏州市地方标准《规范》宣贯工作推进会,面向全市两级法院全面深入解读司法政务地方标准,确保全体司法政务人员对《规范》的最新要求了然于心、贯彻于行。建立健全司法政务人员上挂下派机制,选取基层法院优秀司法政务工作人员到市中院办公室挂职跟班学习,全面掌握司法政务标准化要求的各项操作技能,推动全市两级法院司法政务工作一体规范运行。前瞻性地将地方标准的宣贯列入全市法院办公室条线年度工作要点,并纳入对下考核的体系之中。联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飞行检查,确保司法政务标准切切实实贯彻执行到位。

3.及时丰富司法政务内部规范的内容。坚持司法政务外部标准和内部规范“两手抓”,不遗余力提升“三服务”能力水平。一是将地方标准无法公开的内容,通过更新《手册》的方法进行规范。例如保密、请示报告等有关司法政务工作。二是及时将新增的司法政务职能——例如涉院主要领导宣传审核把关工作和有关接待工作等纳入到《手册》的规制范围,明确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三是注重内部规范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对开发并运用线上查档预约便民功能、数字档案馆建设和开展电子卷宗一键归档工作等创新性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足,提升司法政务规范化水平。

(三)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3.0版本:构建“三务”协同发展的市域政务司法政务体系

坚持“边建边用、以用带建”,不断增强办公室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司法工作从内外标准交融的司法政务工作机制向“三务”协同发展的市域政务司法政务体系迈进。

1.建立健全参与政务工作标准。一是在统筹协调上下功夫,确保政令畅通。狠抓重大工作事项扎口管理,对部分重要工作强化扎口管理,彻底杜绝“体外循环”,确保由院党组统一决策。建立年度工作要点、月度工作计划(院务会)和日常工作安排等多维度计划安排机制,主动超前谋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建立健全工作要点定期督办、院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按需督办、领导交办事项随时督办的多层督办机制,确保院党组意图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二是在公文处理上下功夫,发挥参助作用。建立健全工作周报、重要紧急信息和请示报告制度,切实提升以文辅政质效。规范收文办理程序,建立拟办意见库,有效提升决策效率。严把发文审核关,全面提升发文质量。组织公文写作比赛,以赛代训、以赛促学,进一步提升干警公文写作能力。三是在会务接待上下功夫,服务保障重大活动任务。及时总结会务接待过程中的经验,形成接待工作规范。加强外事活动管理,在全国法院率先规范全市法院名称、组织机构名称、岗位职务名称英译文表述,提升外事工作规范化水平。

2.建立健全管理事务工作标准。对司法政务各类事务进行分类管理,可以分为核心事务、辅助事务和其他事务。对于核心事务,根据司法政务工作变化的实际需要健全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核心事务管理“不掉链子”。以印章管理为例,苏州中院办公室在引进电子盖章机的基础上,强化用印制度建设,确保用印安全。对于辅助事务,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政务服务外包工作机制,探索将文印、档案等有关司法政务服务有序外包,按照项目化的要求进行管理,确保有限的司法政务人员从事务性劳动中解放出来。对于其他事务,充分发挥司法政务工作的“兜底”作用,明确司法政务管理其他事务的标准和范围,确保司法政务人员愿管“闲事”、敢管“闲事”、善管“闲事”、管好“闲事”。

3.建立健全搞好服务工作标准。聚焦“三服务”要求,坚持信息化和机制建设“双轮驱动”,切实提升司法政务对内对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在对内服务上,积极推动司法政务融入全市数字法院建设工作大局,加强司法政务信息化建设,推动开发公文线上办理系统,有效突破时空限制,全面提升司法政务工作效率。聚焦为一线减负和归档规范化水平提升两大目标,建成“诉讼档案卷宗装订中心”。在对外服务上,探索推进“零等待查档”上线“苏周到”APP,提升群众线上预约查档效率,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给人民群众查阅司法档案带来不便的务实举措,真正实现 “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根据全市法院无纸化办案试点方案,稳步推进电子卷宗“一键归档”的工作,努力建立“以电子卷宗为主、纸质卷宗为辅”的归档模式。

4.建立健全司法政务绩效考评标准。对司法政务工作的各个岗位制订完善的工作标准,使司法政务活动的岗位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和程序方法、职责权限、质量标准、评价考核、责任追究等有明确的依据。同时,围绕司法政务活动的管理及标准的实施进行设计,明确标准化管理的目标、任务、职责和权限,形成司法政务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反馈、改进工作体系。此外,通过年度考核、专项考核、司法巡查等手段,加大对司法政务工作检查力度,确保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落到实处。

三、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的初步成效

经过近两年的不断探索与实践,苏州中院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实现了从1.0向3.0的跨越,司法政务工作标准实现了从内部规范统一向内部、外部融合发展转变,司法政务工作机制不断健全与完善,初步形成了司法政务工作人员自我管理、司法政务管理者统筹全局、基层法院政务减负的多赢局面,开展司法政务工作的规范性、协同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服务领导决策、服务审执工作、服务群众诉讼的水平显著提升。

(一)司法政务工作效能增强

《规范》对秘书综合、机要保密、督查督办、档案管理、工作考核等每一项司法政务工作进行颗粒化拆分、精细化梳理,从办理时限、依据、流程、材料样本等各方面对司法政务工作的全部事项作出明确规范,自主建立良好的司法政务工作秩序,提升了司法政务工作效率、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司法政务工作效能得到增强。推行改革期间,在人员没有增减的前提下,苏州中院办公室共收发各类文件10282件,针对具体工作提出拟办意见5426件,有效提升决策效率。发挥统筹协调职能,服务保障重大活动任务873次。开展政务督查376件次,办理领导信箱来信541件,回复来信514件。联络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88人次,主办或承办各类代表委员联络活动101场次。苏州中院办公室先后获评人民法院保密工作先进集体等2项国家级荣誉,集体三等功等4项省级荣誉,年度先进集体等6项市级荣誉,代表联络和档案编研工作先后11次获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等批示肯定。

(二)司法政务责任部门运转效益增值

以往司法政务管理者就像一场音乐会的指挥家,需要事无巨细地全程参与各项司法政务工作,而司法政务工作人员也过度依赖管理者的指令推动和开展工作,运转效率和工作创造力低,甚至出现一旦管理者缺位,工作无法推动的被动局面。建立司法政务标准,为法院做好司法政务工作提供了规范化指引,真正实现“规范在手、政务不愁”。各岗位人员以此作为工作遵循,增强了工作的规范性、主动性,同时还能在此基础上发挥预见性、能动性,提升工作创造性,团队活力和凝聚力显著提升。

对司法政务管理者而言,从“前线业务指挥员”转变为“后台全局把控员”,有更多的精力谋划如何提升工作创新性、协同性和整体性等问题。工作开展从以往的“一个脑袋多只手”变为“多个脑袋多只手”协同运转,工作效益增值。

推行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以来,苏州中院司法政务工作探索出多项值得推广、借鉴的创新做法,为推动法院“内涵式”发展注入动能。如组建“1+10”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矩阵,集中开展“问需于企、纾难解困”企业界代表委员“大服务”专项联络活动等一系列联络活动举措,先后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广。又如,汇集全市法院档案工作力量,加强对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史料档案的集中编研,将苏州历史上人民司法的“第一案”“经典案”“明星案”挖掘编纂成《正义的回响——苏州法院司法案件档案拾萃1949-2021》一书,努力从司法工作角度透视苏州百年经济社会发展变迁,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三)实现全市法院司法政务工作人员能力全面提升

司法政务队伍参差不齐,司法政务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有待全面提升,是当前司法政务工作面临的短板。在当前人员不足、无法拓展外力的情况下,通过标准的宣贯和实施从内部补强,以业务的标准化推动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复合型、规范化的过硬人民法院司法政务队伍。司法政务工作人员只要对照标准所确定的工作流程节点、工作要素和达标要求,就能很好地将本岗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达到“谁来都能干、谁干都一样”的效果,对加强司法政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人才梯队培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确保标准覆盖全市法院,苏州中院办公室建立健全司法政务人员上挂下派机制,选取基层法院优秀司法政务工作人员到市中院办公室挂职跟班学习,全面掌握司法政务的各项操作技能,推动全市两级法院司法政务工作一体规范运行。推动公益性岗位人员(司法雇员)承担与其能力素质相适应的管理职责,提升主人翁意识,提高部门整体管理效能,先后涌现出全市法院司法政务工作标兵岗15个,标兵20人。

(四)司法政务“三服务”水平显著提升

一是服务领导决策水平得到提升。公文处理更加规范高效,确保政令畅通。畅通收文办理程序,针对具体工作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被采纳率达到95%以上,决策效率有效提升。完善政务督查,确保领导决策落实。工作要点定期督办、院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按需督办、领导交办事项随时督办多层督办机制更加健全,确保院党组意图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开展政务督查376件次,督查的各项工作均得以完成。二是服务审判执行一线水平得到提升。建成后的“诉讼档案卷宗装订中心”,通过剥离档案卷宗编码编目及整理装订等事务性工作,平均每天可为每名审判辅助人员剥离30分钟以上工作量,并为实现“以电子卷为主、纸质卷为辅”的归档模式奠定坚实基础。三是服务群众诉讼水平得到提升。服务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查档2865人次,查阅利用档案6036册;对710人次提供跨域查档服务,涉及1774册档案,获得查档群众留言点赞185条。

四、深化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的问题与展望

尽管苏州法院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囿于时间不足、实践样本有限、论证不够充分等原因,仍然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完善的问题,需要继续深化改革步伐,推动标准化建设转型升级。

(一)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存在的问题

1.需要进一步平衡司法政务工作规范性与创造性的关系。现有的《规范》对各类司法政务工作明确了规范性标准,通常来说,只要严格按照规范办理,就可以得到预期的结果,这是制定规范性标准的初衷和目标所在,自不待言。但是,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只要不是一次性的工作,都具有循环性,一次一次地机械重复。这样长期循环式运转,以致形成习惯性的工作,就容易使人形成定势思维,比如直线思维、封闭思维等,[11]不能够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环境。而且,司法政务工作中的文稿撰写、组织联络等工作,需要高度的创造力,不能苛求严格按照标准操作。当然,规范性与创造性并不矛盾,关键在于要警惕标准化建设可能构建的封闭系统,会限制司法政务人员发挥创造力。因此,在推行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中,要更好地兼顾规范性与创造性,可以通过灵活执行、定期调整等方式为政务人员保留一定的创造力空间,从而实现标准化建设的内部革新。

2.需要进一步平衡司法政务管理者与操作者的关系。标准的生命在于实施。然而,实施过程中却出现问题。一方面,标准制定后,自然要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管理。但是,标准具有稳定性甚或滞后性,不能也不可能根据现实情况及时修正。在标准适用的现实基础改变时,不能希冀操作者继续沿用旧有做法而不顺应时事;如果管理者对考核管理体系不进行相应更改,那么对应的考核指标将成为所有操作者都无法完成的任务。标准的考核管理将成为“僵尸条款”,丧失原本设计的激励与规范功能。另一方面,标准对各类政务工作进行了细致的责任分工,使得个体操作者的目光仅停留在自己的手头事务,容易“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无法树立全局意识,客观上阻碍了优秀管理人才的培养。

3.需要进一步平衡司法政务工作本土经验与普遍适用的关系。《规范》是立足于苏州市法治环境并结合苏州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出来的,具有较强的苏州本土特色。[12]标准化建设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对于标准的实践应用固然有益,但本土经验融入较多却不利于向外推广。因为所有被抽象表达的制度法律实践都同特定时空语境相联系,其正当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局限性都受限于具体语境。[13]标准一旦离开了其产生的具体时空地理,将有可能“水土不服”,难以发挥预期的效果。

(二)深化司法政务标准化改革的展望

1.从初阶标准化改革向高阶标准化改革转型。事实上,当前苏州法院推行的政务标准化改革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表现为改革范围局限于办公室相关业务,改革方式仅是对事务办理制定操作规范。为实现改革从初阶到高阶的跃升,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分阶段、分步骤逐步推进。一方面,要将改革范围延伸至组织人事、财务、新闻宣传等全部政务工作。另一方面,要完善人财物内部运行体系,建立标准化服务保障体系,做到人员按标准履职,岗位有标准规范,资源配置有标准流程。[14]

2.从政务标准化改革向司法标准化改革转型。标准化理念并非仅能适用于政务工作,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司法环节的工作同样能够进行标准化管理,[15]以达到确保公正严格司法、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推进司法标准化改革,要总结吸收政务标准化改革的实践经验,立足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规律,归纳司法活动中的共性问题,“对症下药”制定标准。同时,应当尊重司法权作为判断权的特殊属性,兼顾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用标准引导自由裁量权在法定范围内依法有序行使。

3.从市域标准化改革向省域乃至全国标准化改革转型。苏州法院的政务标准化改革系属全国首创,且具有很好的实践效果,值得复制推广。在推广过程中,应当注意把握好由低到高、由点及面的关系,要加强调查研究力度,充分考虑其他地区的具体实践情况,提高标准的普遍适用性。



[*]课题负责人:蔡绍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课题组成员:徐建东,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裘实,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吴宏,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助理、秘书科科长;张洪涛,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五级法官助理;刘定,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科科员;邓佳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五级法官助理;康嘉倩,昆山市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一级科员。执笔人:张洪涛、刘定、邓佳佳、康嘉倩。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机关党建工作的调研报告》,载《山东审判》2017年第3期。

[3]高憬宏:《以政务标准化为抓手 提高法院政务工作质效》,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2月28日第05版。

[4]高憬宏:《司法标准化:衡量法院工作的“检验尺”》,载《天津日报》2017年1月9日第09版。

[5]参见林婷、陈德发:《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察机关办公室工作要有新气象新作为》,载《法治博览》2020年第3期。

[6]乔文心:《周强出席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讲话强调持续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 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7月9日第01版。

[7]许昊:《全国法院办公室工作会议召开》,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5月12日第01版。

[8] 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GB/T 20000.1-2014。

[9]高憬宏:《以政务标准化为抓手 提高法院政务工作质效》,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2月28日第五版。

[10]《人民法院司法政务工作规范》,载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https://dbba.sacinfo.org.cn/stdDetail/bafb3352e0064378c150542535e126721669ca49c136a87445f44c66e2cff252,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0月31日。

[11]孙如林:《注重工作规范性和创造性的辩证统一》,载《领导科学》1994年第5期。

[12]例如,在《规范》第5部分,对近年来苏州法院在代表委员联络工作上的创新举措进行规定,包括建立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协作机制、在法院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工作室、在人民法庭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站、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邀请专家型代表委员参与新类型案件论证、开展代表委员跨区域交叉视察调研活动等六方面的内容。

[13]苏力:《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页。

[14]彭何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视域下法院司法行政事务集约化管理研究》,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11月第33卷第6期。

[15]例如明确分案、排期、裁判、执行等各个工作流程的衔接机制,制定各类司法责任主体的行为准则等,形成体系化的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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