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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法院:构建刑事案件财产前置查控机制 着力破解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难
[发布日期: 2023-07-04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540

太仓市人民法院

构建刑事案件财产前置查控机制

着力破解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难

《江苏法院2023年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一)》

 

2022年,太仓市法院创新构建刑事案件财产前置查控机制,有效破解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判前财产调查不充分、判后执行效果不理想等难题。机制建立以来,共受理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368件,结案349件,执行完毕率61.03%,执行到位金额777.53万元,结案平均用时47天,同比缩短23天。

一、更新理念,变“执行后启动”为“判决前查控”

一是明确财产前置查控案件类型。改变以往刑事案件判决生效移送执行部门后启动涉案财产查控的做法,出台刑事案件财产前置查控工作规定,针对涉黑恶、非法集资、职务犯罪、诈骗等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财产性判项,且侦查阶段未查控财产或查控的财产可能不足以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对被告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查控等措施,避免发生被告人或其家属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的情况,为后续案件执行奠定基础。

二是规范财产前置查控工作流程。对需要前置查询被告人涉案财产的案件,刑事审判部门应于3日内出具查询函,经立案部门审查后,当日移送执行部门开展查询,执行部门应于3日内反馈查询结果;刑事审判部门决定对被告人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于3日内出具保全裁定书并移送执行部门实施保全。截至目前,已冻结、查封28名被告人名下银行账户263个、不动产3套、车辆8辆,有效提高了执行到位率。

三是注重涉案财产性判项的可执行性。对于可能判处财产性判项的案件,刑事审判部门应在审理中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询问,并对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进行实质化调查;在作出判决前,应听取执行部门对于财产查控情况及处置的意见,依法准确认定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等,同时对涉案财产的处置方式进行明确,确保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二、强化协同,变“执行单打独斗”为“立审执协调配合”

一是构建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立审执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建立涉黑恶等案件办理“立审执”协调机制,明确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工作职责,制作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移送表,细化表格填写要求,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协调联动机制。

二是规范立案移送程序。加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立案移送的规范,注重审查移送文书、财产状况以及移送时间等,确保刑事审判部门在《移送执行表》上准确填写被执行人羁押地、保全财产线索、被害人联系方式、家属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绿色通道”,对于涉黑恶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提升“打财断血”效果。

三是建立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建立跨部门法官讨论机制,针对涉黑恶、涉众型非法集资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召开跨部门法官联席会议9次,会商涉财产部分判项内容、确定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等事项,解决前置查控沟通衔接、结果反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涉案财产及时处置、前置查控机制有效运行。

三、多措并举,变“个点发力”为“协同配套”

一是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通过网络查控、实地调查和函询基层组织等方式,全面了解被告人个人财产及家庭成员等情况,及时准确查明被告人的财产状况。

二是积极争取支持配合。加强与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沟通联系,将被执行人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纳入“确有悔改表现”的考察情形,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63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罚金。加强对被执行人家属的释明力度,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方式,积极动员被执行人家属代为履行。

三是构建全程监督管理体系。对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进行立审执全流程监督,重点监督移送执行是否及时、刑事裁判内容是否具体、涉案财产权属是否查清、执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加大对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终本案件的审核力度,确保线索应查尽查、财产应执尽执;对于已终本的执行案件,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开展“回头看”,切实提升执行效果。(太仓市人民法院 王传奇 郑金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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