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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发布践行新时代劳动领域“枫桥经验”十大典型案事例
[发布日期: 2024-07-31 ] 本文已被浏览过 4017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在劳动领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从源头上减少劳企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力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事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强化劳动纠纷预防化解协同合作,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苏州中院发布苏州劳动法庭建设三周年工作报告,并评选践行新时代劳动领域“枫桥经验”十大典型案事例予以发布。


苏州法院践行新时代劳动领域“枫桥经验”十大典型案例

 

01

巡回审判+用工合规指引  加强矛盾源头治理——刘某与某智能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刘某入职某智能科技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刘某从事CNC编程工作,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智能科技公司认定刘某考核结果不佳、工作效率低并造成公司损失,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劳动者向仲裁申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鉴于智能科技公司未向刘某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且考核评分均为主观性评分项,未体现客观性评分项,仲裁支持刘某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申请。智能科技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至智能科技公司开展巡回审判。

 

【处理结果】

 

在巡回庭审中,昆山市人民法院组织双方细致核对工作信息记录、绩效考核表、报废工件记录等证据,并就编程工作内容、工序衔接等专业问题征询双方当事人和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在查清事实基础上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就地开展企业用工合规指引工作,不仅就本案反映出的合规用工风险进行解析,还就智能科技公司合规用工开展指引工作,避免后续潜在的劳动争议隐患。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巡回审判工作是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解纷需求的能动司法举措,也是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劳动领域“枫桥经验”的生动体现。本案中,法官走出法庭,走进企业,开展就地庭审、就地调处等工作,既有助于充分调查争议事实,也便于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与劳企双方零距离沟通,有效促进矛盾就地化解。同时,借助巡回审判开展企业用工合规指引工作,助力企业提高劳动管理法治化水平,实现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发生。

 

(昆山市人民法院)

 

 

02

 

做实“法院+”  联动解“薪”愁——王某某等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因受房地产市场行情影响,保安公司苏州某小区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未能继续履行,遂安排王某某等十名员工撤场,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经仲裁程序前置后,王某某等十人于2023年12月起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保安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待遇、高温费等。审理中,双方之间就工资金额、工作内容、加班时长等争议事项存在很大争议,有的劳动者在保安公司经营困难期间还为公司垫付过款项,案情十分复杂。考虑到十位劳动者年龄偏大、诉讼能力普遍较弱,无法进行有效举证,承办法官建议并联系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劳动者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同时,承办法官还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向区检察院通报案件信息,积极协调区检察院依法就该批案件支持起诉。

 

【处理结果】

 

在法院释法析理、检察院支持起诉、法援律师依法指导下,保安公司与十位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纠纷化解仅用时一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考虑到部分劳动者的实际生活困难,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为生活困难的劳动者协调落实司法救助款,帮助其安心过年、温暖过冬。

 

【典型意义】

 

治理欠薪是一项系统工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健全治理欠薪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就建立人民法院与检察、司法等部门治理欠薪协同处置机制作出部署。本案的成功调解,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强化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主动汇聚工作合力,通过联动调解、支持起诉、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措施多管齐下,柔性化解群体性欠薪纠纷,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速度与温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03

 

推动类案示范调解  有效化解群体性纠纷——赵某某等与某织染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同为某集团旗下的某织染公司与张家港某公司吸收合并(两家公司位于同一厂区)。某织染公司存续,张家港某公司解散注销,双方合并后原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由织染公司承继。织染公司与张家港某公司134名劳动者协商至织染公司工作,劳动者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岗位,并进行培训,工作内容、工资水平均无明显变化。上述劳动者未至织染公司工作。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该批劳动者陆续向张家港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多项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织染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高温费等,经仲裁前置程序后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为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选取4件不同类诉请的典型案件作出示范性判决。劳动者提起上诉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与苏州劳动法庭共赴织染公司开展示范性调解,在4件不同类诉请典型案件调解成功形成指引后,组织其余劳动者与织染公司全部达成诉前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因集团内部公司吸收合并,引发百余件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请求繁多,矛盾激烈。法院积极发挥类案示范裁判的引领作用,优先选取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先行判决,通过实地调研、走访企业,推动类案形成示范调解,促进百余件劳动争议在诉前实质化解。本案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协同开展诉源治理的工作成效,推动实现将劳动争议止诉于源、息诉于调、化诉于理的优质效能,积极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04

 

裁审衔接+执破融合 合力保障企业职工权益——姚某某等与某民营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昆山市某民营医院因陷入经营困境,长期拖欠大量医护工勤人员工资,职工基本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当地人社部门接到劳动者投诉信息后,依托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将预警信息通报昆山市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民营医院存在资不抵债的较大风险。人社部门与昆山市人民法院会商后决定,引导劳动者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同时,为避免职工劳动权益将来兑现困难,在职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后,昆山市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医院尚存有价值的财产予以清点造册和查封处理。此后,仲裁裁决支持姚某某等32人的仲裁请求。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生效后,医院未履行裁决书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姚某某等32人向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执行标的共计299万余元。因该医院还存在其他诉讼和执行案件,已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劳动者提出破产申请,最终医院职工的工资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了全额受偿。

 

【典型意义】

 

近年来,苏州法院与人社部门不断优化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实现裁审衔接事项“一站式”办理,有效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本案中,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前哨站优势,快速裁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引领、推动作用,引导对接财产保全,并及时将案件导入破产程序,保障了医护职工工资权益。

 

(昆山市人民法院)

 

 

05

 

联合调解  拓展多元解纷“朋友圈”——杨某等与苏州某餐饮管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苏州某餐饮管理公司系综合性餐饮企业,其名下的烘焙糕点品牌在苏州拥有众多门店,享有一定知名度。由于经营不善,自2023年12月起,多家门店陆续闭店并拖欠员工工资。餐饮管理公司欠薪人数达100余名,其中10名劳动者系超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因仲裁未予受理申请,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另有90余名劳动者向仲裁提出追索劳动报酬申请等。

 

【处理结果】

 

考虑到该案系群体性纠纷,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处理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启动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召集区人社局、司法局、总工会等及时介入、联合调解。最终,90余名劳动者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直接出具仲裁调解书,另10名劳动者在线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法院经审查后及时进行司法确认。所有纠纷在20天内全部化解。

 

【典型意义】

 

近年来,苏州法院积极参与劳动领域社会治理,着力打造“法院+”劳动争议多元解纷新模式,有效培育“专审法官+调解组织”、“1家仲裁院+1名资深法官”结对模式,不断拓展劳动争议多元解纷“朋友圈”,协同构建资源融合、分层递进、便捷高效的多元解纷体系。本案依托较为完善的劳动争议多元解纷机制,及时、高效凝聚多元解纷合力,为劳动者提供集纠纷协商、争议调解、法律援助、劳动仲裁、司法确认等“一站式”服务,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萌芽状态,有效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06

 

示范性庭审推动欠薪公司息诉——田某等与某信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信息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向全体员工发出停工通知,但未及时支付工资。田某等28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信息公司支付田某等28人工资、经济补偿合计12万余元。信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因该案涉及人数众多,为妥善解决纠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创新运用“示范性庭审”+“诉前调解”机制,选择田某和唐某两起具有共同事实和法律争点的案件及时开庭审理,并组织其他劳动者进行旁听。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法院以释法析理、调判交融为原则,通过“示范性庭审”以点带面促成信息公司撤回对全部28个案件的起诉,仲裁裁决全部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创新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一方面,通过释法析理、充分协商,明确由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示范性庭审、个案的示范作用促成其他同系列案件纠纷妥善化解,提高了纠纷化解效率,推进了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07

 

加大“支付令”适用力度 高效化解欠薪纠纷——朱某与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上半年,朱某在唐某承揽的某工地从事木工作业。工程完工后,唐某一直拖欠朱某木工作业的人工工资。2023年10月1日经朱某催讨,唐某出具一张欠条,载明唐某欠朱某人工工资6万余元。此后,朱某多次通过当面、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唐某催讨,唐某均未支付。2024年5月30日朱某欲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发现,本案标的小、争议不大、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仅是因为债务人唐某缺乏支付意愿或暂时没有支付能力引发。由此,法院向朱某释明支付令制度,讲清制度优势、办理流程,朱某随即申请支付令并提交相关证据。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后,经书面审查认为,朱某系请求唐某给付金钱,金钱数额确定、已经到期,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双方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受理次日,法院出具支付令,并送达给债务人唐某,唐某收到支付令后未提出异议。

 

【典型意义】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限期支付现金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后,法院以书面审理为原则,省去诉讼开庭、宣判等程序,生效后的支付令与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支付令具备诉讼成本低、处理周期短等特点,系解决欠薪等纠纷较为便捷高效的方式。本案中,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化“支付令”督促程序的合法适用,引导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及快速审查签发支付令,推动纠纷化解在诉前,切实高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08

 

先予执行 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付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拖欠付某工资。付某就工资、经济补偿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经审理裁决网络科技公司支付付某工资88088元、经济补偿27500元。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付某在诉讼中提出,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致其生活困难,申请对双方争议不大的36783元工资先予执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因网络科技公司未主动履行,付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机构根据优先执行的原则,迅速先予执行到位,解决了劳动者的燃眉之急。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较大数额劳动报酬的案件,涉及到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法院将该类欠薪案件纳入“绿色通道”,实现快审快结,并对劳动者提出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的申请及时裁定予以准许,使劳动者及时收到部分劳动报酬,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该案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履职的司法力度,也有效彰显了人民法院为民服务的司法温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09

 

行政执法与非诉执行无缝衔接保障劳动债权——金某等与某设备公司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某设备公司拖欠金某、刘某等9名职工2022年5月、8月、9月工资报酬合计285722.65元,经常熟市尚湖镇人民政府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常熟市尚湖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20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9名职工的劳动报酬285722.65元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共142861.33元。常熟市尚湖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24日向设备公司送达了《催告书》,催告设备公司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经催告,设备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常熟市尚湖镇人民政府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尚湖镇人民政府具有对案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职权。常熟市尚湖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准许,并据此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常熟市尚湖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拖欠职工工资285722.65元及加付赔偿金142861.33元。

 

【典型意义】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常熟市人民法院强化与劳动行政执法衔接,依法及时裁定准予行政机关对设备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帮助9名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及赔偿金合计42万余元,实现行政执法与非诉执行的无缝衔接,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

 

(常熟市人民法院)

 

 

 

 

 

10

 

巡回审判 为欠薪者敲响警钟——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曾承接某车间安装工程,工程结束后,结欠张某等11名劳动者工资合计74875元。张某等人投诉至张家港市劳动监察大队,该大队向王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王某某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王某某在收到前述改正指令书后,明知有支付劳动者报酬责任未履行的情况下,仍采用删除电话、停用微信等方式设置联系障碍,并离开用工所在地,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张家港市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后将王某某抓获归案,王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工资款,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法院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张家港市劳动监察大队组织了本市20余家有欠薪风险的企业负责人参加旁听。

 

【典型意义】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恶意欠薪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益,也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破坏。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人民法院打击恶意欠薪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案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审理,组织相关企业负责人旁听,为少数怀有侥幸心理的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在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震慑欠薪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欠薪案件的诉源治理。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苏州法院践行新时代劳动领域“枫桥经验”十大典型事例

 

 

目录

 

 

事例一

 

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新模式

 

事例二

 

依托助企发展司法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劳动用工法律服务

 

事例三

 

设立苏州市首个劳动人事争议巡回审判点

 

事例四

 

发布苏州地区直播营销行业用工法律风险提示

 

事例五

 

设立科技型企业劳动争议融诉驿站

 

事例六

 

开展苏劳先锋青年讲师团百场宣讲活动

 

事例七

 

打造苏州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系统

 

事例八

 

发布全国首个劳动人事争议治理指数

 

事例九

 

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执”劳动保障维权一体化中心

 

事例十

 

首创“三位一体”劳动人事争议专业调解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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