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全省50%!苏州法院4起案例入选江苏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 2023-12-19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518 次
|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近年来,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聚焦开放强省和“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着力提升涉外司法效能,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精品战略,依法妥善审理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有规则指引作用的精品案件,为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12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本次选取并发布的案例均为2022年审结,涵盖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主要类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外商投资、海上运输、国际仲裁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是扩大对外开放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其中,苏州法院共有4起案例入选,数量占此次发布案例数的50%。 “涉外无小事”。涉外商事审判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既关系到区域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构建,也是国家对外形象的司法面向。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以来,在涉外商事审判精品化发展战略,打造典型案例提升司法影响力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与尝试。 一、持之以恒坚持专业化建设道路 法庭贯彻精品化发展战略,坚持以涉外商事审判机制现代化、执法办案精品化、法律适用统一化、审判队伍专业化为抓手,妥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惯例适用、新型商事规则认定、法律或政策调整、市场态势变化及新业态发展等各类涉外商事案件。对于具有上述典型意义的案例,通过典型案例培育机制在立案即予以发现,审理过程中关注,在裁判文书中注重裁判说理。 二、孜孜不倦大兴学习调研之风 法庭针对涉外商事审判在管辖、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涉外送达、涉外证据、法律适用五个方面梳理疑难问题,邀请专家学者参与研讨,深入开展专题调研,以促进涉外商事审判水平的全面提升。针对涉外商事审判中域外法查明途径、查明责任、查明费用、专家证人出庭、域外法及判例采信等问题加强研究,进一步规范域外法查明机制,切实提升涉外法律适用水平。 三、守正创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为了紧跟时代发展方向,不断提升涉外审判质效,苏州国际商事法庭面向未来打造人才培养平台,推动成立求臻研译社,积极开展涉外法律和外语的培训,组织外文文献研习,加强培养应用法学研究能力。同时依托“外脑”资源,充分发挥涉外商事专家委员会通晓交易惯例、习惯、规律的知识优势,协助法官解决案件审理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升证据认定效率和准确率,增强裁判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在上级的指导支持和全体干警的不懈努力下,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在案例精品化方面取得优异成绩:1起涉外商事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举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提名案件”;1篇涉外商事裁判文书获评2022年度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1起涉外商事案件庭审获评2021年度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1起涉外商事案例获评2021年度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江苏法院“2018-2021年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十大典型案例”;1篇涉外商事裁判文书获评2022年度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3起涉外商事案件庭审获评2022年全省法院“百场优秀庭审”。4起案件入选2023年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1.准确认定国际条约解除合同限制条件 平衡保护买卖双方利益 ——意阀公司与新加坡BNF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正确认定海外仓服务合同权利义务 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黑龙江公众信息公司与苏州肯亚公司合同纠纷案 3.准确查明韩国法律 依法确认外国公司代表权 ——株式会社TiTi与天天公司、曹宇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4.准确查明新西兰法律 依法保障国际金融秩序 ——中国工商银行(新西兰)公司与陆秋芬、毛连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5.正确界定海上保险投保人告知义务 维护被保险人索赔权 ——新加坡马利卡公司、缅甸英发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6.准确认定先放货后收回提单不构成无单放货 促进海运提单加速流转 ——恒丰银行上海分行与三富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7.探索创新涉外商事中立评调机制 促进国际商事纠纷实质化解 ——乌干达西湖公司与江苏新美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8.正确解释《纽约公约》公共政策规定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荷兰诺福德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准确认定国际条约解除合同限制条件 平衡保护买卖双方利益 ——意阀(苏州)阀门有限公司与新加坡BNF工程私人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意阀公司与BNF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BNF公司向意阀公司购买阀门等货物。BNF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存在未刷漆、缺少O型环等质量瑕疵,并主张因此受到损失。BNF公司与意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协商减少货款,但是双方当事人对退赔费用存在争议,BNF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BNF公司在电子邮件中提出,有价值4898美元的货物无法使用,应扣除该部分货款。意阀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BNF公司支付货款18471.83美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意阀公司与BNF公司的营业地分别为中国和新加坡,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故本案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解决争议。根据《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宣告合同无效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重要违约救济手段。意阀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有权要求BNF公司支付剩余货款。BNF公司提出有价值4898美元的货物因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应扣除相应货款,这应视为BNF公司主张宣告合同部分无效。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82条规定,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BNF公司不能将主张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原状归还意阀公司,因此对BNF公司宣告合同部分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BNF公司仍应支付该部分货款。由于《销售合同公约》没有规定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适用中国法律按中国银行同期美元贷款利率计算。据此,判令BNF公司支付意阀公司货款15000美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实质等同于我国法律的合同解除制度。《销售合同公约》为了鼓励国际货物贸易,维护交易稳定,将“按原状返还货物”规定为买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条件。因为在买方不能归还货物时,如果依然赋予他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显然对卖方不公平。本案中,人民法院正确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买方不能按照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的情况下,认定买方要求解除部分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有效平衡保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正确认定海外仓服务合同权利义务 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黑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苏州肯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公众公司从事跨境电商出口,在德国亚马逊平台销售商品。2020年,公众公司将真丝枕套投放至德国亚马逊平台仓库。2021年4月,德国亚马逊平台要求公众公司下架全部商品,并要求公众公司提供位于德国的收件地址用以接收退货。公众公司得知肯亚公司在德国当地提供海外仓服务,遂委托肯亚公司代为接收德国亚马逊平台退货1936件,并将货物转运回中国。肯亚公司转委托一家德国海外仓公司实际履行上述合同。公众公司最终确认收到退货1355件,后起诉要求肯亚公司赔偿损失75526.12元。 【裁判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肯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公众公司发送海外仓服务的报价单,并且肯亚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公众公司进行联络,结算费用,因此可以认定肯亚公司与公众公司之间存在海外仓服务合同关系。肯亚公司为公众公司提供海外仓服务,将其收到的德国亚马逊平台退货,转运回中国并交给公众公司。虽然肯亚公司委托德国当地公司实际提供海外仓服务,但是肯亚公司应当赔偿公众公司货物丢失的损失。根据德国亚马逊平台签收信息、公众公司签收单据等证据,认定肯亚公司丢失货物581件,并综合考虑报关单价、折旧等因素,酌定货物损失55000元。在抵销公众公司应付肯亚公司费用12159.92元后,判令肯亚公司赔偿公众公司损失42840.08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海外仓在跨境电商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将货物批量出口到境外仓库,实现本地销售、本地配送,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时效。中小卖家一般会选用第三方海外仓,由第三方海外仓提供仓储、收件、拆件、打包、标签、邮寄等服务。苏州法院结合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海外仓业务发展情况,向行业协会发送了司法建议,获得积极反馈,以能动司法有效促进地区跨境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准确查明新西兰法律 依法保障国际金融秩序 ——中国工商银行(新西兰)有限公司与陆秋芬、毛连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陆秋芬与新西兰工行订立《贷款协议》,借款294万新西兰元用于购买在新西兰的房屋,抵押物为其所购房屋。《贷款协议》约定适用新西兰法律。之后,陆秋芬未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新西兰工行在将抵押的房屋出售用于抵扣本金。新西兰工行提起诉讼,要求陆秋芬归还借款本金545032.82新西兰元,并支付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等 440561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中国法律判决陆秋芬归还新西兰工行借款本金545032.82新西兰元,并支付利息296407.77新西兰元,以及律师费等150450元人民币。陆秋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新西兰法律,本案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应适用新西兰法律。人民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查明新西兰《商法和合同法》、《消费者金融与信贷合同法》、《财产法》。陆秋芬作为中国公民向外国银行贷款,是否履行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手续,并不影响涉案《贷款协议》效力。《贷款协议》约定借款逾期后,按逾期利率计收额外利息,符合新西兰《商法和合同法》、《消费者金融与信贷合同法》,合法有效。新西兰工行向新西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查封陆秋芬、毛连森的财产,系以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利,不构成新西兰《消费者金融与信贷合同法》规定的压迫行为。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国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适用新西兰法律。当事人就借款合同关于利息约定的效力、银行是否存在压迫行为等问题存在争议。二审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出具法律意见书,查明新西兰相关法律规定,并在法庭上出示,充分听取当事人对新西兰法律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正确适用新西兰法律,认定合同效力和当事人违约责任。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中国企业、公民在境外向外国金融机构借款的情况逐渐增多,相关合同往往约定适用外国法。该案外国法查明程序规范,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一定参考价值。 探索创新涉外商事中立评调机制 促进国际商事纠纷实质化解 ——乌干达西湖水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新美源机械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乌干达是位于非洲东部的多湖泊国家,被誉为“高原水乡”。在普遍缺水的非洲地区,乌干达的饮用水生产和销售业务市场具有广阔前景。2020年3月,乌干达西湖水业公司与新美源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乌干达西湖水业公司向新美源公司采购一套“瓶装水吹灌旋一体生产线”,合同总价款为722万元人民币,约定9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合同签订后,乌干达西湖水业公司共计向新美源公司支付货款95万美元,折合620万元人民币。但是,直至2021年8月底,新美源公司仍未将全部设备发货至乌干达,乌干达西湖水业公司也不满意在新美源公司厂区内的试产结果。乌干达西湖水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购销合同》,要求新美源公司返还62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200余万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从中立评调员中选择具有海外投资纠纷处理经验的专业人员――苏州市商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鹿仕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中立评调。中立评调员发现案涉设备的水生产效能较高,实际生产中并不会满负荷运转,建议双方当事人考虑通过适当降低验收标准的方式变更部分合同条款,尽量促进合同履行,实现乌干达西湖水业公司所期待的利润。最终在中立评调员和合议庭共同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订立预调解方案,新美源公司先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待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再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妥善化解纠纷。案涉设备已顺利出口至乌干达,为当地饮用水产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典型意义】 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中立评调员从相关领域的专业视角给出意见,为当事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是中立评调机制的特有优势。同时,法官在中立评调过程中从法律角度进行协调,在处理专业性强且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涉外商事纠纷时,可以与中立评调员形成合力。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探索中立评调机制,是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创新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