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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力播 】苏州法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0-06-28 ] 本文已被浏览过 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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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四件全市法院打击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彰显全市法院坚定不移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

 

案例一:曹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江苏首例红酒藏毒案

 

【案情述说】

 

2014年以来,被告人曹某亲自或指使同案被告人蒲某、汤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被告人曹某了解到广西一些娱乐场所有把毒品溶入红酒中制作“嗨酒”的做法,便聘请有制作相关毒品经验的广西籍被告人韦某某至苏州,采用专门方法将冰毒、K粉等毒品溶入红酒中制成“嗨酒”,并贩卖至浙江省余姚市、慈溪市等地部分娱乐场所内。

 

2014年12月19日,民警从被告人曹某与蒲某的租住地查获红酒121瓶。经鉴定,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另查获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片剂及手枪1把。

 

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韦某某再次携带用于制作“嗨酒”的毒品“底版”从广西柳州乘车前往苏州市,在苏嘉杭高速公路某服务区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毒品“底版”430.205克。

 

【审理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蒲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汤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韦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江苏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被告人曹某的死刑。

 

【案例评析】

 

近年来,为了躲避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犯罪分子隐藏和贩卖毒品的手段花样不断翻新,本案是江苏省首次发现将毒品溶于红酒中对外贩卖的案件。被告人曹某等人从广西聘请被告人韦其全,采用专门方法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溶于红酒中,将该所谓“嗨酒”向外贩卖,牟取暴利。相关“嗨酒”毒品部分流入KTV等夜间娱乐场所,不仅极易引发次生犯罪,也为公安机关发现、打击相关毒品犯罪带来难度,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将含有毒品成分液体的总质量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并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重刑,体现了对新型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净化社会风气的决心与态度。

 

案例二:辛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氯胺酮(俗称K粉)大宗毒品案

 

【案情述说】

 

2018年9月2日,被告人辛某以贩卖为目的,在四川省渠县义和乡一果园附近从上家“老虎”处购买毒品氯胺酮6921.48克,并藏匿于红色雪佛兰轿车的车门板内。辛某驾驶该车将上述毒品运输至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某小区地下停车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辛辰归案后,主动交代其在苏州市富康新村某车库内藏匿有毒品,公安机关在该处查获毒品氯胺酮249.08克。

 

【审理结果】

 

苏州中院认为,被告人辛某贩卖、运输毒品氯胺酮7170.5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辛某虽有坦白情节,但综合本案事实证据及辛辰庭审时的认罪态度,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辛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江苏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辛某死缓判决依法核准。

 

【案例评析】

 

本案系苏州市查获氯胺酮(俗称K粉)数量较多的大宗毒品犯罪案件。苏州市毒品犯罪涉及毒品种类呈多样化趋势,新类型毒品不断涌现,近年来涉氯胺酮案件不时出现,数量呈上升趋势,苏州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相关态势,本着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此类毒品犯罪。辛某涉案氯胺酮数量达7.1公斤,折合海洛因700余克,苏州中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辛某死缓刑。

 

案例三:吴某、常某某贩卖毒品案——伙同大学生贩卖大麻叶

 

【案情述说】

 

2018 年 7 月至 11 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常某某(在校大学生)以快递方式向赵某某贩卖大麻叶,其中被告人吴某贩卖大麻叶 7 次共计 185 克,被告人常某某贩卖大麻叶 5 次共计 125 克。2018 年 11 月 21 日, 被告人吴某、常某某被抓获,在被告人吴某身上查获疑似大麻 (净重 1.36 克) 及 1 颗大麻种子。

 

【审理结果】

 

姑苏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常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大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常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吴某、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于2019年12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近年来,苏州地区涉毒品大麻案件呈增长态势,被告人为大学生的案件时有发生。为有力遏制毒品大麻的扩散,引导青少年充分认识毒品大麻的危害性,帮助远离毒品大麻,苏州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犯罪性质、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对常某某就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对吴某从严把握,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案例四:李某某、俞某某、姚谋、柳某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邻酮,数量巨大

 

【案情述说】

 

2018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俞某某、姚谋、柳某某经预谋,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一无名厂房内,购买了原料、设备,采用化学合成手段生产易制毒物品邻氯苯基环戊酮(简称“邻酮”),于2018年9月19日被当场查获含有邻酮成份的液体3549.13千克,经测算含纯邻酮27.45千克。

 

【审理结果】

 

张家港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俞某某、姚某、柳某某非法生产易制毒物品邻酮27.45千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四名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俞某某、姚某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柳某某上诉。

苏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邻氯苯基环戊酮(以下简称“邻酮”)是制造毒品氯胺酮的前体原料,2012年已被列入易制毒化学物品进行管制。近年来,部分犯罪分子为谋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以身犯法,涉制毒物质犯罪在苏州地区不时出现。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邻酮的案件,涉案邻酮数量巨大,依据司法解释,其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张家港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坚决打击。(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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