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法院探索构建企业破产预重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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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04-07 ] 本文已被浏览过 399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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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吴中区法院探索构建企业破产预重整机制,将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部分流程移至重整之前,通过“企业主导、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多元协调方式,统筹解决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困难,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通过预重整机制,已对一家企业成功进行重整,助力其转型升级。一是加强制度衔接,抢抓重整有利时机。鼓励危困企业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由法院编立“破申(预)”案号。组建合议庭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重整意愿是否强烈等。符合受理条件的,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债权人自行商定重整方案,并组织债权人会议进行预表决,表决通过即为预重整成功。进入重整程序后,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正式表决,同时设立禁止反言条款,以公权力巩固预重整成果。重整计划草案通过表决后,即裁定批准企业重整计划。二是完善协调保障机制,确保程序科学规范。建立“柔性中止”的债务人保护机制,进入预重整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催收、诉讼行为、执行程序均予以协商中止,助其维持正常经营。建立信息披露机制,要求债务人、管理人将与重整有关的信息全面、准确地向债权人披露,避免信息不对称。建立府院联动机制,联合多部门组建“预重整协调小组”,围绕预重整过程中涉及到的投资引入、员工安置、企业重建等难题,搭建沟通平台,确保平稳有序。建立专业化审判机制,组建破产审判团队,形成标准化、规范化审理流程,均衡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提升预重整制度的公信力。三是兼顾重组重整优势,提升企业重整成效。充分发挥庭外重组意思自治和司法重整法律强制的不同特点,实现“两升一降”:提升重整强制力,避免个别债权人为获取额外收益而不同意重组方案,并对前期工作成果及各方承诺予赋予相应法律效力;提升重整成功率,于企业危机之初及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为后期破产重整奠定坚实基础;降低重整成本,预重整事项公开范围限于当事人之间,避免司法公开化对企业造成员工离职、投资撤回、供应商恐慌等负面影响,并在前期完成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核查、重整方案谈判、引进投资人等工作,压缩进入重整程序的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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