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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优化法治诚信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0-06-24 ] 本文已被浏览过 9747


为进一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促进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助力打造“苏州最舒心”营商环境品牌,服务保障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苏州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1.【刚柔并济原则】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和执行实施案件中,既要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也要坚持比例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债务人权益的影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及依法履职和服务大局的有机统一。

2.【财产保全必要性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财产保全审查,避免保全申请人恶意利用财产保全取得诉讼优势地位,迫使被保全人在诉讼中作出利益让渡。被保全人明显不存在转移财产可能或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逐步转变一律准予保全的片面做法。

抵押财产价值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应当裁定仅对抵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主债务人财产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应当裁定仅对主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严控财产保全范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仲裁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和实施保全的范围限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具体财产,不得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主动发现并控制被保全人其他财产。

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经审查确认后,一般不应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4.【严把财产保全顺序】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应当按照“有利经营原则”,选择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灵活采取查封措施。

被保全人名下土地、厂房、生产设备、无形资产等财产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应当尽量减少对其银行存款、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保全措施。

被保全人仅有银行存款可供保全的,应当优先冻结非基本户,非基本户中资金明显不足,可以补充冻结基本户。人民法院冻结基本户的,被保全人可以申请置换冻结账户。

5.【严禁超标的查封】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和执行实施案件中,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厂房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数额的,除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外,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

6.【查封财产的使用】查封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等生产资料,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同时明确其保管责任。

       7.【查封财产的担保融资】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申请以查封财产抵押、质押进行融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严格控制融资款。融资过程中需要先行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财产解封、抵押或质押登记等事宜。

8.【查封财产的自行处分】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查封财产,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卖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准许。

9.【查封财产的置换】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申请以其他财产置换被查封财产或者提供充足有效担保请求解除被查封财产,经债权人同意或者用于置换、担保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10.【查封财产的转贷换押】查封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后,该财产所涉抵押贷款即将到期需要转贷的,在新贷款不高于原贷款剩余金额且不损害其他查封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协调贷款银行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先行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查封,待完成转贷换押手续后按照原有查封顺位重新予以登记。

11.【破圈解链】人民法院在办理联贷联保类执行案件中,对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业,可以通过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

对于联贷联保的担保企业或自然人保证人,人民法院鼓励其与金融机构友好协商,在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终结对其的执行程序,逐步破除联贷联保圈链。

12.【失信分级分类惩戒】被执行企业系为其他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成为被执行人,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积极配合执行的,或者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成为被执行人,且积极配合执行的,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暂缓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已决定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的暂缓发布相关信息。

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13.【信用修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以及屏蔽被执行人信息,并可以在结案通知书中表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者积极配合执行的相关内容。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部门出具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证明,帮助其恢复信用。

14.【府院联动】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发改委、金融办、工信局、银保监局、市场监督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执行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常态化沟通协调涉及营商环境的执行问题,并可以主动邀请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参与协调,切实防范履职风险。

15.【监督制约】人民法院应当畅通执行救济渠道,对于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涉及产权保护问题的申诉案件,依法及时通过执行异议、执行监督等程序进行审查,确属执行错误的,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应当善意文明执行而乱执行、应当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而消极执行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当用好“一案双查”机制依法及时处理,同时自觉接受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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