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ert title here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式通知公式
关于评估、拍卖机构集中报名和增补会计审计、工程造价类别备选机构、破产管理人名册重新编制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3-02-01 ] 本文已被浏览过 8263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法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建立评估、拍卖机构信息库,增补会计审计和工程造价类备选机构,重新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类别
1、房地产评估机构;
2、土地评估机构;
3、资产评估机构;
4、拍卖机构;
5、会计审计机构;
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7、破产管理人。
二、报名条件
在苏州地区依法设立、执业,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服从人民法院监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报名。
(1)房地产评估类:须取得二级以上资质。
(2)土地评估类:须取得省内一级以上资质(信)。
(3)资产评估类:须成立3年以上。
(4)拍卖类:须取得A级以上资质,或者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有良好的执业经历和业绩,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有在苏州缴纳社保的注册拍卖师2人以上和注册从业人员。
(5)会计审计类(择优增补10家):须成立并执业5年以上,有在苏州缴纳社保的注册会计师10名以上。
(6)工程造价类(择优增补15家):须具有甲级以上资质,成立并执业5年以上,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有在苏州缴纳社保的造价师12名以上。
(7)破产管理人(择优选任45家左右,其中律师事务所30家,会计师事务所15家,破产清算事务所视报名情况确定):律师事务所报名的基本条件为:成立并执业2年以上,现有苏州缴纳社保的注册律师15人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师事务所报名的基本条件为:成立并执业5年以上,现有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报名的基本条件为:成立并执业3年以上。
在苏州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报名的,总公司(事务所)应具有相应资质(省内外市机构应高于上述基本条件,省外机构需取得行业最高资质),分支机构应不低于上述基本条件,并取得江苏省或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取得江苏省住建厅颁发的准予备案建设行政许可,土地评估机构应取得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颁发的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证书,在苏州地区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注册执业人员。
三、报名材料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机构,提交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的材料2份(各种证书复印件装订成册后提交,原件审核后退还),并附电子文档(光盘):
(2)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3)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工作简历;
(4)拍卖机构2011、2012年度成交额证明材料(拍卖公告、成交确认书、工商备案表等)复印件;其它机构2011、2012年度收入证明材料(营业收入报表、纳税凭证等)复印件;
(5)本机构2011、2012年度纳税证明及缴纳社会保险人员名册;
(6)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近3年无违规、违纪情况的证明;
(7)荣获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奖励、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机构报名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不予列入信息库或备选名录。
四、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1、报名申请表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公示栏下载。
2、机构报名受理期限:2013年2月4日9:00至2月8日17:00截止,逾期概不受理,所有提交材料恕不退还。
3、已在我院名册中的评估、拍卖机构必须重新报名。
4、本院将根据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和成立年限等条件,对报名机构进行综合评定,实行优选。
5、所有年限计算均截至2013年1月31日。
6、所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前请进行病毒查杀,确保不含计算机病毒,并专袋提交。
联系电话:(0512)68552640 传真:(0512)68552641
地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解放东路488号)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Insert title here
法院地址:苏州市解放东路488号  邮编:215007
版权所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ICP备102195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