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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在精细化裁量的基础上适用惩罚性赔偿高额确定赔偿额
[发布日期: 2024-09-13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504

在精细化裁量的基础上适用惩罚性赔偿高额确定赔偿额

——大自然公司诉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在近似商标被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无效后,侵权人继续恶意囤积大量其他近似商标,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扩大侵权规模,并以撤资、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来逃避责任,属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情形,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2.通过特许经营方式侵权,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包括特许经营所获利益和生产销售侵权商标产品所获利益两部分。其中,生产销售侵权商标产品的收益可以根据被控侵权产品的加盟商数量与每家加盟商的销售数量以及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当侵权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反映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利润率以及加盟商数量等财务资料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根据现有证据确定被控侵权产品销量、单位利润与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来计算损害赔偿。


案件信息

一审:(2020)苏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2021)苏民终549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经过许可,对第4587176号“大自然”、第5326609号“Nature”、第4587249号“”、第6857586号“”商标依法享有使用权,且有权针对上述商标的侵权事宜展开维权行为。经过多年使用与宣传,大自然公司的“大自然”品牌在地板行业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已构成驰名商标。

被告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尔心安公司,原企业名称为福建大自然美学家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大自然公司)将含有“大自然”的文字“大自然美学家”注册为企业名称,将含有“nature”的文字注册为域名“naturemxj.com”,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大自然美学家地板”和官方网站www.naturemxj.com对外宣传其为“大自然美学家地板”的生产者和销售商,通过中华地板网进行招商加盟,并授权多家地板厂以OEM的方式加工地板之后分销各经销商。其使用表现方式为“”“”“”“”“”“”。

周福良于2012年申请注册第11612776号“”商标,于2015年10月28日被核准注册。2017年5月,周福良成立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福建大自然公司,以“”作为商标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吸引经销商加盟,并授权多家地板厂以OEM方式加工地板之后分销给经销商,实现了短时间内经销商达到47家之多。2018年2月,周福良第11612776号“”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宣告无效后,又在37个商品类别上抢注了“大自然美学家”商标。截至本案诉讼时,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已申请注册了“大自然XX家”系列商标50余件,其中与地板有关12件。

大自然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经营部(以下简称东兴苑经营部)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木地板及到该店仓库公证取货。公证书显示,该店门口展示了大型广告牌,广告牌中显示“大自然美学家苏南分公司(厂家直供)”“强化地板25元/平方起实木地板150元/平方起”,店内装潢多处使用了“大自然美学家”标识,店内地板产品价格标签上标有“”标识。在该店铺的仓库中存放大量地板产品,所有地板产品的外包装盒子上均用较大字体标注了“大自然美学家”字样,部分地板的外包装上显示制造商为常州凯宴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宴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9月28日,部分地板外包装上显示制造商为湖州南浔喜尔欣地板厂(以下简称喜尔欣地板厂),同时标注了福建大自然公司的对外招商电话和福建大自然公司的公司网站。仓库中还存有踢脚线和铺地板的地膜产品,踢脚线的外包装上有“”标识,地膜的塑料外包装上也有“大自然美学家”字样的标识。该店铺的发货单抬头显示“大自然美学家发货单(工厂直供)”。

据此,大自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因尔心安公司、周福良、东兴苑经营部、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停止侵权,因尔心安公司、周福良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东兴苑经营部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分别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连带支付大自然公司因调查取证、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2924元、刊载声明、消除影响等。


法院认为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

一、大自然公司指控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

福建大自然公司生产、销售的“大自然美学家”地板与大自然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其在地板包装、对外宣传上使用的“”“”等标识与大自然公司的“大自然”“”等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生产标注有“大自然美学家”标识的地板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东兴苑经营部作为专门从事地板销售的经销商,理应知道大自然公司涉案商标在地板行业已享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仍加盟福建大自然公司成为其经销商,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板及踢脚线、地膜等地板配套辅材,且在其店铺装潢中多处使用“”“大自然美学家”等标识,亦构成商标侵权。同时,福建大自然公司将naturemxj.com注册为域名并用于宣传被诉侵权产品,将“大自然”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

首先,福建大自然公司实施了覆盖全链条的生产、销售、推广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周福良在明知大自然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通过控制福建大自然公司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其个人对全案侵权行为起到了策划、组织、实施的重要作用,应与福建大自然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的侵权获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加盟费的收入,推算加盟费收入在46万至230万之间。另一方面是生产销售地板产品的收入。经计算,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在整个侵权期间的销售获利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加盟商数量×每家加盟商的销售数量×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在该计算公式中,基于加盟商的成立时间有先后,各家销量也不同,且这些证据均掌握在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的手中,在其拒绝提供各家加盟商具体销量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按照最为保守的方法推算。证据显示有26家经销商的经营时间不足两年,有20家经销商的经营时间超过两年,故按照26家加盟店经营一年,20家加盟店经营两年进行测算;对于每家加盟商每年的销售量按照经销合同中显示的最低提货量每年5000平米进行计算。另据证据显示,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通过代工商向经销商分销被控侵权地板的平均价格为126元/平方米,大自然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木地板产品的平均毛利率为27.8%。故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为126元/平方米×27.8%=35元/平米。由此计算出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的销售获利为:[(26家×5000平方米/年×1年)+(20家×5000平方米/年×2年)]×35元/平方米=1155万元。即便按照每家加盟店平均经营时长仅为一年计算,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的销售获利也达到805万元,计算公式为46家×5000平方米/年×1年×35元/平方米=805万元。同时,福建大自然公司在近似商标被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无效后,继续恶意囤积大量其他近似商标,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扩大侵权规模,属于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全额支持原告要求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的赔偿请求等。

一审判决后,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东兴苑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经催缴后未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东兴苑经营部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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