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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市吊销未注销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全市吊销未注销企业公益清算

强制退出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14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财金发〔2020〕5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苏高法〔2021〕204号)及苏州市委、市政府发布的《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3)》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结合苏州工作实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分行、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构建吊销未注销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常态化机制。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此项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吊销未注销且应强制清算企业的初步筛选机制

1.市、区(县级市)有关市场主体登记部门依职责分工就吊销未注销等企业建立备选库,实时予以更新,并根据所在地法院的工作需要及时予以推送。

2.全市两级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向所在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通报可受理的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清算案件数量;属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向所在法院提供备选企业名单。

3.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在提供备选企业名单时,应首先将失联、长期停业未经营、长期未提交企业年报信息等吊销未注销超过3年的企业名录优先筛选审查,以实现压降吊销未注销企业总数的工作目标。

4.全市两级法院在收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备选企业名单后,应对备选企业的以下情况进行查询或委托管理人查询:

1)向属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查询企业基本登记信息表(含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历史信息),股东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股权质押、冻结信息,出资情况及验资账户信息,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资产负债情况信息,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决定书;

2)向公安机关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身份信息;

3)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询未办结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和未履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案件信息,查询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信息;

4)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

5)向医疗保障部门查询欠缴职工医保信息资料;

6)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

7)向属地税务部门查询欠缴税费、在缴欠缴社保信息和发票领用信息资料;

8)向人民银行查询银行账户信息资料;

9)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人民法院对上述情况进行查询后,存在以下情况的,暂不进入公益清算程序:

(1)存在在缴欠缴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未办结的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未履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案件的。

2)存在对外投资或存续分支机构;

3)存在股权被冻结或质押;

4)已成立清算组且还在清算期的;

5)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且登记机关受理的;

6)经评估强制退出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其他不适宜适用公益清算的情形。

二、公益强制清算的申请启动程序及材料

5.属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对经属地法院核查通过的吊销未注销并确定进行强制清算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申请人,可向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如该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应向其注册登记地法院申请。

6.属地有关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吊销未注销等企业进行强制清算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联系地址及电话等)、申请事项及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证明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的相关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工作证等;

3)证明被申请人身份及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据,主要包括:该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查询单等登记电子档案,该企业已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的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

三、公益强制清算审理程序

7.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由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申请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与公司强制清算有关的规定进行审理。

8.全市两级法院应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清算组。具体指定办法另行通知。

9.全市两级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的,可根据案件疑难程度,将一定数量的案件打包指定给同一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10.清算组根据案件情况,认为不需要刻制印章及开设银行账户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在批复中明确清算组工作文件可由清算组所在机构代章。

11.清算组应当通知股东参与清算事宜并保存相关证据。全市两级法院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时同时载明通知股东参与清算事宜等内容。

清算组应向股东了解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情况;证照、账册、印章情况;财产及债权、债务及银行开户等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情况。

股东无法联系或虽取得联系但表示不参与清算的,不影响清算程序的进行。

12.清算组应对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应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挂失公告,如无法登陆系统的,应及时在本地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公告可批量进行。按照前述方法执行的,企业注销前不再补领营业执照。

13.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理;无法通过该规定处理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转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清算组继续担任破产管理人或新成立的清算组管理人成员,股东不得作为清算组或管理人成员。

14.全市两级法院在审理公益强制清算案件时,应利用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查明被清算企业涉诉情况,并指导清算组勤勉尽责,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15.全市两级法院应将进入公益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名录通报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对有关企业限制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对有关企业限制办理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登记。

四、资金保障

16.强制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报酬纳入全市两级法院建立的破产专项基金,并根据各法院出台的破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审批使用。

五、公益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企业的注销登记

17.对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企业清算组应向企业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的,如登报挂失,提供报纸公告样张);(3)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以及经办人员授权委托手续、有效身份证件。

注销登记申请书落款由清算组盖章或清算组所在机构代章,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及委托事项。

18.清算组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应办理税务登记、银行账户及社会保险的注销手续。

19.清算组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整理成卷,于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提交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将该等材料作为证据随案归档。

六、附则

20.本意见有未尽事宜,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亦无相关规定的,相关人员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事项请示,请示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等单位根据事项具体内容部分或共同协商后予以批复或解释。

21.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按照上级机关的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