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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苏州法院十大优秀执行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9-06 ] 本文已被浏览过 3496


为表彰在2022年度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中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执行干警锐意进取、担当作为,市中院结合全市法院2022年度执行工作单独考核情况,经前期推报、初审、复审和公示等程序,评选出10个优秀执行案例,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展示。




2022年度苏州法院

优秀执行案例



1.昆山某置业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推动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化解执行债权人权利冲突

案  号:(2019)苏0583破2号

承办人:昆山市人民法院  欧平


2.某银行与某家居用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执行中引入第三方投资,帮助企业造血再生修复信用

案  号:(2022)苏0581执1234号

承办人:常熟市人民法院  吴静艳


3.周某某等与苏州某置业公司、钱某系列执行案——参照共益债务规则,以部分执行款盘活民生项目

案  号:(2022)苏0509执恢800号

承办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范君


4.苏州某地产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某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探索执行管理人制度,破解小区公共空间收益执行难题

案  号:(2022)苏0591执恢318号

承办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朱文峰


5.苏州某信息技术公司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置换查封财产打破僵局,妥善化解“问题楼盘”债务危机

案  号:(2022)苏0508执2195号

承办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俞优明


6.某银行与某制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善意采取“活冻结”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案  号:(2022)苏0591执3832号

承办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殷明                


7.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借用他人名义高消费,虚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

案  号:(2022)苏0582执978号

承办人: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黄猛


8.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连续变更房产登记,处心积虑逃避执行

案  号:(2020)苏0583执4367号

承办人:昆山市人民法院  杨荣丰


9.沈某某与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人大代表参与矛盾化解,力促执行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  号:(2022)苏0507执1927号

承办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徐建明


10.朱某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诚信被执行人辛勤劳作凑齐赔偿款,瘫痪老人主动退还司法救助金

案  号:(2022)苏0585执恢157号

承办人:太仓市人民法院  钱磊





案例一

昆山某置业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推动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化解执行债权人权利冲突

案  号:(2019)苏0583破2号

承办人:昆山市人民法院  欧平


基本案情

昆山某置业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4年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涉及商品房销售、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民间借贷、以房抵债、工程欠款等诸多纠纷,负债金额达7亿余元,主要财产是其建设的商住楼,建筑面积26133平方米,价值约2.1亿元,该商住楼已于2012年烂尾,房屋基本销售网签完毕。在相关执行案件中,抵押权人要求整体拍卖烂尾工程,购房人要求续建交房,其他债权人要求公平受偿,各方权利冲突严重,不宜直接拍卖该烂尾工程。


执行法官会同破产审判法官召集购房人和其他权利人协商处置方案,充分释明了执行程序中无法确保续建完工的情况,并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此后,昆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对该公司破产清算,并进一步甄别出应予优先保护的消费性购房人为47户,其他网签购房人不享有优先权,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恢复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将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引入约2亿元投资用于偿债和续建。该案最终重整成功,消费性购房人获得房屋,抵押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受偿率约10%。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省首例在执转破程序中恢复企业营业执照并完成破产重整的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执破融合”机制,破解了执行案件中债权人之间严重权利冲突难以化解的问题,另一方面在破产程序中恢复债务人已吊销的营业执照,引入投资完成烂尾工程续建,在保护消费性购房人、抵押权人、公司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了普通债权公平受偿,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某银行与某家居用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执行中引入第三方投资,帮助企业造血再生修复信用

案  号:(2022)苏0581执1234号

承办人:常熟市人民法院  吴静艳


基本案情

关于某银行与某家居用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该公司名下厂房土地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大额抵押且由其他法院在先查封,其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4件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其已被纳入失信名单。考虑到抵押债权金额及查封顺位,本案债权几无受偿可能。


常熟市人民法院执破融合团队经综合研判认为,该公司系新三板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目前仍有订单维持经营,虽受疫情影响暂时遭遇经济困难,但仍具备“造血”能力。该院遂尝试将破产重整理念运用到执行程序中,引导该公司积极联系第三方主体注入资金代为履行债务,并给予其履行宽限期。2022年5月,第三方追加出资后,该公司足额偿还了本案债务,并与其他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公司按照协议履行先期款项后,常熟市人民法院依申请向其发放了信用修复证明。目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该公司已在经营范围内增加了智能制造项目,拟注入智能机器人制造资产后在北交所挂牌上市。


典型意义

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的价值功能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一脉相承,为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深度融合提供了着力点。本案中,常熟市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被执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将破产重整理念运用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引入第三方注资,盘活被执行企业,同时为被执行企业修复信用,让企业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

周某某等与苏州某置业公司、钱某系列执行案——参照共益债务规则,以部分执行款盘活民生项目

案  号:(2022)苏0509执恢800号

承办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范君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陆续受理周某某等与苏州某置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钱某系列执行案件,标的额合计4500余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2022年8月,两被执行人因经营受困中断协议履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遂恢复执行,并对置业公司名下不动产启动处置程序。经查,该不动产为一处正在装修的商用毛坯建筑,规划用途为可容纳百余个摊位的智慧菜场,投入使用后可惠及周边多个小区的居民,是政府关注的重点民生项目。如按照传统方式直接拍卖,装修工程将被迫停止,不仅影响成交价格,也会延缓菜场投入使用的时间。与此同时,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一笔220万元到期债权采取了执行措施。


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与执破融合团队展开细致研讨,提出参照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的认定规则,以部分执行款盘活该民生项目,待菜场投入使用后再以未来营业收入清偿债务的方案。该方案获得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已执行到位的220万元执行款,一半予以分配,一半用于装修工程。目前该民生项目正在有序建设,投产后预计可创造年超400万元的租金收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执行程序中融入破产审判理念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民众多方共赢的典型案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参照破产程序的继续营业方案和共益债务规则,促成部分执行款优先用于被执行企业6000余平方米的智慧菜场民生项目,兼顾企业营运价值及申请人权益最大化,解决周边数万居民“菜篮子”问题,有力践行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体现了司法的智慧和担当。




案例四

苏州某地产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某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探索执行管理人制度,破解小区公共空间收益执行难题

案  号:(2022)苏0591执恢318号

承办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朱文峰


基本案情

苏州某地产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某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该业委会向地产公司支付2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该业委会任期届满,且未能在任期内组织下一任业委会选举工作,小区陷入无业委会状态。因小区的商铺、广告位合同均系一年一签,停车场也需要专人维护和管理,业委会的缺失导致上述财产面临无人管理维护、无法提取收入的状态。为尽快实现财产经济价值,避免小区收益继续流失,执行法官决定将上述财产移交专业管理人进行管理。


为了解决强制管理程序适用和管理人选任问题,执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参照破产管理人遴选制度,从破产管理人名单库中遴选本案执行管理人。遴选公告发布后,共有25家管理人机构提交报名申请,该院通过摇号方式确定了管理人。在管理人提交管理承诺书后,该院向其送达委托管理决定书,并将原由该小区业委会管理的商铺、停车场和广告位等财产移交其进行管理,因续签、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合作合同取得的收入也已全部汇入指定账户,用于清偿执行案件债务。


典型意义

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执行法官往往面临“主体执行难”和“财产变现难”的问题,上述问题的解决不但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执行到位,还与小区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本案中,执行法官依托执破融合机制,探索形成执行管理人制度,巧妙化解了执行难题。本案中执行管理人的遴选方式,让强制管理制度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也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五

苏州某信息技术公司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置换查封财产打破僵局,妥善化解“问题楼盘”债务危机

案  号:(2022)苏0508执2195号

承办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俞优明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系某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其开发的房产项目自2020年开始出现停工停产,在姑苏法院涉及数百起诉讼案件。本案执行过程中,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坐落于姑苏区的两块土地使用权。两块土地系被执行人某项目开发地块,但产权尚未实现分割,且均设有高额抵押权。2022年4月,被执行人向姑苏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以现金1500万元加四套不动产(备案总价2960万元)的形式替换对两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其中四套不动产系该土地上已开发的房产,目前均系毛坯状态,且已通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可随时办理产证登记手续。与此同时,上述未分割土地上已购房屋的业主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该土地的查封。经统计,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执行案件134件,涉案执行标的合计3900万元,而上述替代查封的财产价值总额达到了本案执行标的额。为盘活现有土地资产,防止项目烂尾引发更多纠纷,姑苏法院协调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上述四套不动产分割后予以查封,同时解除了对两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法保障了土地的后续开发和运营。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替代查封的方式成功化解了土地无法分割、业主无法拿到产证、整个系列案件乃至整个项目陷入僵局的困境,为“问题楼盘”的妥善处置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该房产项目在2022年8月份已经有新的房产项目上市,在法院解除对整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后,该土地已经可以分割,部分业主已顺利办理了产证,从源头上减少了业主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交房纠纷。本案的执行还产生了较好的示范效应,大量处在诉前阶段的潜在纠纷得以化解,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审判案件也逐步达成调解,有效促进涉房地产群体性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




案例六

某银行与某制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善意采取“活冻结”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案  号:(2022)苏0591执3832号

承办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殷明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某制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法院查明,某制药公司近三年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其中2022年1-5月盈利超2600万元。为了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传唤某制药公司相关负责人到庭,核实确认维持正常运营的必要费用;向申请人某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要求某银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配合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并核实、确定上述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等;在申请人回函确认某制药公司维持正常运营必要费用金额后,再次向申请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照支付明细从已冻结的银行存款中支付到对应收款人账户。上述执行措施充分结合某制药公司实际运营情况,最大限度减小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使被执行人财产价值不贬损。该案现已进入破产重整审查程序。


典型意义

善意文明执行并不代表对被执行人的资产放任不管,是要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本案中,被执行人维持公司运营的基础费用的审核和所冻结资金中必要费用支付的监管,成为关键点。通过“活冻结”的方式,将审核和监管的权力由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共同行使,让申请执行人全程参与到善意执行中,使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做到心知肚明,对风险的掌控更加直观。对于被执行人,维持公司运营的基础费用可通过申请执行人快速高效进行支付,确保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冻结”保证了申请人掌握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并对冻结银行账户的有效监管,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也保证了被执行人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被执行人财产价值不贬损,为后续破产重整程序的推进夯实基础。




案例七

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借用他人名义高消费,虚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

案  号:(2022)苏0582执978号

承办人: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黄猛


基本案情

2014年,谢某与蔡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决蔡某某等人共同还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因蔡某某等人未能履行,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法院接到举报称蔡某某近期一直驾驶一辆宝马汽车,疑似隐瞒、转移财产。经调查,法院发现蔡某某借用他人名下银行卡进行交易结算和个人消费,并以案外人李某某名义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供自己使用。法院依法对该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蔡某某又串通亲友虚构“车辆已转卖他人”的事实并提起执行异议,意图阻碍执行。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了异议请求,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罚款,将蔡某某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归案后,蔡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一直辩解,可以先执行其他共同还款义务人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故其不构成拒执罪。经法院审理查明,其他共同还款义务人未能足额偿还谢某的借款。


2022年11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异议制度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权利不得滥用,绝不允许被执行人滥用异议权达到其阻却执行的目的。本案中,被执行人蔡某某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宝马车,并伙同他人虚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意图阻却法院执行,已构成拒执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另外,蔡某某虽然是共同还款义务人,但只要其在执行中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并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即构成本罪,其他共同还款义务人即使被判令承担还款义务,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




案例八

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连续变更房产登记,处心积虑逃避执行

案  号:(2020)苏0583执4367号

承办人:昆山市人民法院  杨荣丰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8日,李某某将洪某某、王某某夫妇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共同归还借款33.8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仅判令洪某某支付李某某人民币33.8万元及利息。该案上诉期间,王某某为避免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房屋被法院执行,与洪某某串通将该房屋于2019年7月11日变更登记至王某某一人名下,后又在房屋上为银行设置了抵押权。2020年3月3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昆山市人民法院穷尽执行举措,未能执行到财产。


李某某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知晓房屋转移登记情况,遂于2021年2月19日向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该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撤销洪某某将共有房屋转让给王某某单独所有的行为。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又通过虚假买卖的方式,于2021年7月19日将该房屋转移至其外甥唐某名下。


综合上述情况,昆山市人民法院将王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王某某及其亲属偿还了全部欠款。最终,昆山市人民法院认定王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某某在法院审理、执行阶段的种种规避法律、抗拒执行的行为,具有拒执行为的全部特征和典型危害,不仅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挑战司法权威,应当予以严厉惩处。法院最终对王某某判处刑罚,对被执行人是一种教育和震慑,也再次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和能力。




案例九

沈某某与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人大代表参与矛盾化解,力促执行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  号:(2022)苏0507执1927号

承办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徐建明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周某某未按生效判决文书履行义务,沈某某向相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腾空返还涉案房屋并支付租金及相应利息。2022年6月21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其到庭表示无能力一次性履行本案债务。考虑到本案执行标的既有行为义务,又有金钱给付义务,如果按照传统方式直接采取查、冻、扣措施,不一定能取得预期效果,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尝试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依托人大代表参与矛盾化解机制,结合本案执行情况和争议焦点,邀请到具有多年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大代表,对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该院撤回案件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在全市范围内率先推动建立人大代表参与涉法涉诉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执行局积极发挥该工作机制效能,在执行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解工作,积极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见证执行过程,促进案件顺利解决,进一步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案例十

朱某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诚信被执行人辛勤劳作凑齐赔偿款,瘫痪老人主动退还司法救助金

案  号:(2022)苏0585执恢157号

承办人:太仓市人民法院  钱磊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张某驾驶货车在太仓市某路段与朱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朱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某被送医治疗,出院后经鉴定构成交通事故X级伤残。车祸时,朱某某已60多岁,医疗费、后续治疗、康复费用高。为维护自身权益,朱某某诉至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朱某31万余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采取各种查控措施,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方面,张某以做货车司机为生,收入系其家庭唯一经济来源,收入仅够家庭日常开支,没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另一方面,朱某某伤残瘫痪在家,已花去巨额医疗费用,其家庭已然入不敷出。鉴于此朱某某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法院核实情况后给予其8万元救助款,以解决朱某就医的燃眉之急。


执行法官后又约谈被执行人张某,对他进行了一次细致入微的普法教育,张某也明白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承担法律义务的必要性。张某为人老实本分也并无有意逃避执行的想法,在法官的温情劝导下,表态一定会把钱还完。为了诚信履约还清赔偿款,张某风里来雨里去,日夜打拼卖力跑运输,闲时便四处打零工。凭借着其吃苦耐劳的品质,张某用4年的时间终于攒下全部执行款,后联系法官支付给朱某某,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也于2022年3月联系法官将8万元司法救助款退还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诚信履约,通过辛苦劳动最终付清全部执行款。朱某某收到执行款后传递友善,主动退还法院先前发放的司法救助金,以便救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本案当事人以诚为本、友善互助的行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法律并非仅有威严而缺少温度,只要心中充满良善,常怀对法律的敬畏,平凡的人一样能够彰显诚信和友善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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