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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苏州法院优秀执行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9-06 ] 本文已被浏览过 7509


1.《张某等三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恶意串通、隐瞒还款事实参与分配被判拒执罪》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陈某某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案——“摆烂”拒绝履行债务 致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

——常熟市人民法院


3.《某银行与某液化气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府院联动+整体拍卖”破解危化品企业执行“四方难题”》

——太仓市人民法院


4.《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转重整案——“假马竞标”助力被执行企业破产重整实现多赢》

——昆山市人民法院


5.《周某与奚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依托全案委托机制 实现案件五天执行到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6. 《苏州某工程公司与苏州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预查封+活冻结”助力“保交楼 保民生 保稳定”》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7. 《姜某与陈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依法制裁违反“限消令”行为 有效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8.《某银行与苏州某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重罚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行为 切实维护执行秩序》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9.《某电影集团公司执行转重整案——执行中预重整  让百年影城重放光彩》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10. 《某租赁公司与某饭店、某咖啡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创新“执行监管”机制 为个体户赢得“自愈期”》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案例一



张某等三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恶意串通、隐瞒还款事实妨碍执行被判拒执罪

案  号:(2022)苏0582执1753号、(2021)苏0582执3634号

承办人: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朱麒达


基本案情

张某、陈某夫妇因经营需要向郭某借款45万元,并以他们名下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后张某、陈某未能归还借款,郭某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后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因张某、陈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郭某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后陈某通过其母亲的银行卡自行向郭某归还38万元。2022年6月,张某、陈某名下的房产在另案执行中被拍卖。为达到侵占拍卖款的目的,张某、陈某与郭某恶意串通,向法院隐瞒他们已经归还郭某38万元的事实,而由郭某根据调解书以优先受偿债权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参与涉案房产拍卖款分配,所得款项由郭某与张某、陈某人瓜分,导致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可分配额减少,相关判决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履行。后法院通过查询郭某等人的银行卡明细发现张某、陈某已经归还郭某38万元的线索,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归案后,张某、陈某和郭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了部分款项。


2023年12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郭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被执行人张某、陈某与郭某通过恶意串通、隐瞒还款事实的方式,参与案涉房产拍卖款的分配,不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执行秩序,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拒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也给企图规避执行的债务人敲响了警钟。


























































案例二



陈某某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案——“摆烂”拒绝履行债务 致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

案  号:(2023)苏0581执个10号

承办人:常熟市人民法院 孔维璌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陈某某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经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不能清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金钱债务,陈某某于2023年11月29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鉴于其提出申请时态度较好,所欠债务数额不大,且仅涉及一个执行案件,常熟市人民法院遂对其申请予以立案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经调查发现,陈某某存在多项不诚信行为。首先,陈某某具有劳动能力且工作收入稳定,但因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在知晓未发工资将被执行后恶意辞职,同时表示在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前,不会积极就业。其次,拒绝配合提供全部银行卡交易明细。陈某某以信用卡有欠款为由,拒不配合提交所有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在管理人多次释明的情况下,陈某某仍以在债权人同意债务和解方案前,没有必要提供银行卡流水为由拒绝。再次,陈某某欠网贷公司款项,因注册手机号已注销,无法查询到具体数额。此外,陈某某每月仅抽烟这一项的消费金额就达1000元左右,约占其月收入的五分之一。在债权人与陈某某商谈债务和解方案时,陈某某态度消极。


综合上述情况,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不符合“类个人破产”程序的适用条件,立即裁定终结陈某某“类个人破产”程序,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针对陈某某的不诚信行为,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

“类个人破产”程序的适用对象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债务人是否诚实信用,不仅要考察债务人所负债务是否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合理形成的,还要考察债务人是否详细披露个人财产、负债情况,能否配合移交材料、积极偿还债务。“类个人破产”程序绝非债务人躲债的“温床”,法院不能容忍债务人 “躺平”“摆烂”等消极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不仅会及时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还会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依法制裁。






























































案例三



某银行与某液化气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府院联动+整体拍卖”破解危化品企业执行“四方难题”

案  号:(2022)苏0585执1446号

承办人:太仓市人民法院  王勇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某液化气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液化气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如该公司未按期履行,银行有权就位于太仓的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太仓市人民法院执行。此后,太仓市人民法院陆续立案受理多起以某液化气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执行中,法院查明抵押房产系2万多平米的液化气罐装场,该宗地上有3500多平方米建筑物及相关附属设施、苗木等资产。上述资产经整体评估价格约3600万元,而该企业所负金融债务近2亿元,已经资不抵债。同时,该罐装场还在生产经营,为太仓4万多液化气用户提供供气服务。因此,该案执行面临危化品安全处置、液化气保供、企业职工妥善安置、当事人权益保障四大难题。


执行法院经认真研判,确定了“府院联动+整体拍卖”的执行思路,并向太仓市委政法委专题汇报。在当地政法委牵头下,法院会同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及属地政府等多次召开协调会,针对危化品安全处置、液化气保供替代等问题分工协作,确保被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有效保障4万多用户液化气的正常供应。执行中,该公司近30名员工联名致信多部门要求保障员工权益,法院联合仲裁委、信访局到场接待并释法说理,并妥善解决了员工诉求。同时因该企业特种经营资质即将到期、面临价值贬损,法院及时启动拍卖处置程序,在保持被执行企业资产完整性前提下,鼓励具有相同行业背景的企业参与竞拍。最终,抵押资产经419次竞价后被苏州某燃气集团以8918.3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资产拍卖溢价率高达175%。抵押权人获得全额受偿,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也大幅提高。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中,人民法院面对“四方难题”,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会同地方主管部门确定保供替代和危化品处置方案,多措并举维持被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民生供应、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注重平衡执行当事人、被执行企业员工及消费者等多方权益,通过整体拍卖被执行资产,引进优质市场主体,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抵押金融债权人获得全额受偿,被执行企业职工亦平稳转移到新企业安置,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转重整案——“假马竞标”助力被执行企业破产重整实现多赢

案  号:(2023)苏0583执6628号、

(2023)苏0583破279号

承办人:昆山市人民法院  欧平、袁晓鹏




基本案情

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原系一家生产销售高档服装的企业,后逐步转型为某产业园,从事厂房租赁业务。园内房屋建筑面积近8.3万平方米,陆续入驻36家企业,其中4家高新技术企业,员工总人数超600人,每年纳税4000余万元。


该公司在转型发展过程中遭遇资金困难,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建设工程款等债务而被起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后又进入执行程序,涉案总金额约3亿元。2023年初,执行法官在张贴租赁企业搬离公告的过程中,发现园内企业均正常生产。为减少执行拍卖对产业园的影响,兼顾各方合法利益,执行法官将案件移送企业重整服务中心研判。企业重整服务中心“执破融合”团队多次组织被执行公司和债权人协商,并征求当地政府意见,最终决定寻求以重整方式化解被执行公司债务危机,实现产业园内企业稳定发展。


随后,法院决定对该公司预重整,并在预重整程序中确定了意向投资人。2023年11月2日,法院裁定对该公司破产重整。重整程序中,法院采取了“假马竞标”方式确定投资人,即在有意向投资人兜底的基础上,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上拍卖投资人资格以确定最优投资人。2023年12月15日,意向投资人在淘宝网出价1.85亿元竞价成为重整投资人。随后,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最终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权全额清偿,产业园内企业的租赁关系不变,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也远高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


典型意义

2023年11月,昆山市人民法院成立全国首家企业重整服务中心,着力为困境企业提供一站式纾困服务。本案是昆山市企业重整服务中心成立后促成的首例重整案件。法院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将案件导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以“假马竞标” 方式引入重整投资人,不仅化解了系列执行案件,而且维护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障企业员工就业,同时让债权人清偿率得到大幅提升,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五



周某与奚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依托全案委托机制 实现案件五天执行到位

案  号:(2023)苏0509执8430号

承办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葛健颖




基本案情

奚某、陈某因结欠周某买卖合同货款,被周某诉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相应款项。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分五期将全部货款支付完毕。后奚某、陈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周某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经执行财产查控系统查询,发现两被执行人在苏州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在浙江省平湖市有不动产及车辆,并且两被执行人户籍地均位于浙江省平湖市。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的《关于执行案件全案委托执行的协作协议》相关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向受托法院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发送委托执行函及案件相关材料。


平湖市人民法院受托后立即启动执前督促程序,充分发挥熟悉财产情况便于开展调查的地缘优势,协调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共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最终被执行人全额履行29万余元款项。该案从全案委托到结案仅用时五天。


典型意义

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区域司法一体化是全面一体化发展的应有之义,而执行工作因执行权运行具有分段实施的特点,且往往涉及大量需要外地法院协助的事项,需要健全的跨域执行协作体系作为支撑,最适合也最需要实现一体化协同。构建执行全案委托机制,实现了从单一事项委托向全案全流程委托的拓展。本案中,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托全案委托机制,有效提升跨区域执行效率,及时兑现案件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是深化跨域执行协作、促进长三角地区执行一体化的生动实践。






























































案例六



苏州某工程公司与苏州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预查封+活冻结”助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

案  号:(2023)苏0506执1407号

承办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李跃辉




基本案情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苏州某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吴中区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建设的住宅房屋9套。后发现上述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已被开发建设成某商品房楼盘,并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与1300余名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基本销售完毕。2021年初,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竣工验收和交房,引发大量诉讼,其银行账户和案涉楼盘土地使用权均被查封。2022年初,吴中区人民政府将该楼盘确定为全区保民生保交付重点项目之一,并成立工作专班组织项目施工和交付。


执行法院加强府院联动,主动对接工作专班,全力配合项目施工建设。2023年初,案涉楼盘终于完成竣工及验收等工作,1300余套已销售商品房顺利交付给业主。但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被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致无法分割办证,众多业主又以影响其落户、子女教育等民生问题为由多方投诉信访。虽经专班协调,某商业银行同意涤除土地上设定的抵押权,但办理权证仍存在障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遂灵活采取执行措施,预查封尚未出售的9套商品房,并对监管账户内资金采取“活冻结”方式,既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又不影响项目后续经营,同时向各债权人充分释明被查封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最终全部债权人均同意解封。根据案涉楼盘购房人和被执行人的申请,法院依法解除对涉案楼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后不动产登记部门顺利启动了办理不动产证的程序。最终,申请登记的1392户业主拿到了权属证书,业主房屋产权证办理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中,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深化府院联动,在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债权人利益中努力寻求平衡点,灵活运用“预查封”“活冻结”等执行措施,依法解除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妥善解决问题楼盘引发的涉民生问题,有效化解房地产领域群体性风险,助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体现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担当和智慧。






























































案例七



姜某与陈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依法制裁违反“限消令”行为 有效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

案  号:(2023)苏0506执恢151号

承办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陈建军




基本案情

姜某与陈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等人应归还姜某借款400余万元,因判决生效后陈某等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姜某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陈某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但陈某始终未向法院主动报告财产,亦未到庭配合法院调查。执行法院依法对陈某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然而经申请执行人姜某反映,被执行人陈某多次到高档会所打高尔夫球。


执行法官立即就此线索展开调查,发现陈某持有本市两家知名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且有多次消费记录。嗣后,法院将被执行人陈某拘传到院。经调查,陈某近两年在苏州两家俱乐部打高尔夫球多达30多次,除了缴纳上百万的会籍费外,每场球还需额外的打球费用。调查中还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存在通过“黄牛”等不正当渠道,多次乘坐飞机往返三亚、深圳等违反“限消令”的情节。在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下,被执行人认识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承诺今后绝不再犯,并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当场履行了欠款200万元。考虑被执行人陈某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决定对陈某从轻罚款2万元,陈某也主动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身负债务、且已知被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的情况下,违规购买机票乘机、打高尔夫球进行生活享受,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应依予以严惩。在法院的执行威慑下,被执行人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履行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案也对企图违反“限消令”行为的债务人起到了教育警示意义。






























































案例八



某银行与苏州某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重罚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行为  切实维护执行秩序

案  号:(2023)苏0507司惩2号

承办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王程昊




基本案情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某银行与苏州某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案外人某经纪公司申报其与被执行人苏州某置业公司存在租赁关系。经查,该经纪公司在其作为原告起诉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中曾主张与被执行人系委托经营关系,且该法律关系经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执行中,该经纪公司的员工亦向表示双方系委托关系,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遂认定该租赁关系不成立。


对此,该经纪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在其异议请求被驳回后,法院曾约谈该经纪公司委托代理人,要求其根据事实维护自身权益,如继续以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方式恶意拖延或阻碍执行程序,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惩罚措施。但该经纪公司依然提出异议之诉,在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进行上诉。最终,其主张被二审法院驳回。该经纪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司法拍卖程序长期无法启动,执行标的达6700余万元的案件长时间未能执行完毕,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8月18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对该经纪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0万元的决定。该经纪公司不服该决定并提出复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经纪公司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 损害相对方当事人合法权利,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权威,故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罚款决定。目前该罚款决定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执行异议制度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决不允许滥用异议权达到拖延或阻碍执行的目的。本案中,案外人某经纪公司在明知其与被执行人系委托经营关系情况下,又以双方存在租赁关系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不顾法院善意提醒,仍滥用异议权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上诉,严重拖延执行进程、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对此应予以重罚。该案也告诫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主张权利,滥用异议权利拖延或阻碍执行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案例九



某电影集团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执行中预重整  让百年影城重放光彩

案  号:(2021)苏0508执恢328号、(2022)苏0508破69号

承办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顾建华、徐欣


基本案情

某电影集团公司成立于1980年,名下主要资产为苏州大光明影城。该影城建于1926年,至今已有近百年历史,是江苏省第一家立体电影院。受到新型媒体的冲击,加之公司大额对外担保,某电影集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多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先后有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评估价值约2.2亿元,而其负债约5亿元,其中担保债权高达1.2亿元。如果直接将不动产拍卖,资产价值将大幅贬值,普通债权预计受偿率为0%,大光明影城这一“百年老店”可能不复存在。该院“执破融合”团队审查认为,通过破产重整可以更好地挽救该公司。2022年7月,本案启动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间,破产管理人依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提前开展资产处置与招商引资准备工作,并成功招募到某投资公司为重整投资人。投资人注入投资款后,普通债权清偿率由0%上升至4.52%。经“执破融合”团队与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及投资人沟通、释明、召集联席会议,预重整方案得到了多数债权人的分组表决通过。法院对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书、预重整方案审查后,于2022年11月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正式进入重整程序。2023年2月,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某电影集团公司重整成功。


典型意义

某电影集团公司旗下大光明影城扎根古城已近百年,具有鲜明的人文价值。因多起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清偿,若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公司将面临退市风险。通过重整,引入投资人和专业经营团队,大光明影城这一“百年老店”的历史品牌、口碑价值则可以得以延续传承。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托“执破融合”机制,通过适用预重整、重整程序,有效发挥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在提升企业挽救及时性和有效性方面的作用,实现困境企业的挽救和古城记忆的传承。






























































案例十



某租赁公司与某饭店、某咖啡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创新“执行监管”机制 为个体户赢得“自愈期”

案  号:(2022)苏0591执4373号

承办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朱文峰




基本案情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某租赁公司与某饭店、某咖啡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现场调查发现,该饭店、咖啡厅均正常经营,只是前期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营业才导致企业资金紧张,未能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同时维持饭店和咖啡厅正常经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企业的餐饮设备和用品,允许该饭店和咖啡厅继续使用已查封的餐饮设备和用品,但不得实施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


法院对已查封的餐饮设备和用品进行初步估价后,发现其市场价值较低,处置难度也较大,而且如果强制处置,两家被执行企业将彻底无法经营。两家店员工有40余人,如果不当处理造成企业倒闭,则会衍生就业问题。法院将财产调查和预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不愿意垫付财产处置评估费,并希望法院能将该案导入破产程序。然而,本案被执行企业均系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破产企业范围,不具备破产能力。


为了解决本案面临的问题,执行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参照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序,引入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执行管理人”,对两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执行监管。该“执行管理人”经法院遴选,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聘请,监管内容、审查权限、工作报酬及饭店、咖啡厅利润分配与支付办法等事项,均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执行监管五个月内,扣除维持经营、工人工资和支付管理人报酬所需,被执行企业已产生利润15.4万元,是被查封财产评估价格的两倍多。最终,被执行企业通过执行监管争取到“自愈期”,经营活动恢复正常,案涉债权也得到有序清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借鉴破产理念和方法化解执行难题的一次创新探索。该案执行中,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通过引入“执行管理人”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管,既为个体工商户赢得“自愈期”,满足企业持续经营的需求,又保证债权人顺利提取企业经营利润实现债权,真正变“双困”为“双赢”,取得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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