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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监督内容及举报途径
[发布日期: 2021-06-04 ] 本文已被浏览过 64062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规定”的要求,司法人员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案件。

根据“三个规定”内容,严禁法院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

一、违规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违规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四、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

五、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而不回避;

六、违规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七、违规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八、违规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九、违规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十一、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十二、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如发现本院工作人员有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请拨打本院监督举报电话0512-68552513,我们将认真核查,严肃查处。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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