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ert title here
当前位置:首页 > 减刑假释减刑假释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5-26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2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汤晓露减刑一案的公示

本院于2026年5月19日—2026年5月24日已向社会公示(2026)苏州司矫减建字第1号江苏省苏州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汤晓露的减刑建议。现因苏州市司法局于2026年5月25日作出(2026)苏州司矫减建字第1-1号对社区矫正对象汤晓露的减刑建议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本院重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2026年5月26日—2026年6月1日。

序号

提请单位

姓名

出生年月

原判罪名及刑期

历次减刑情况

减刑意见及依据

1

江苏省苏州市司法局

汤晓露

19891017

走私普通货物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首次减刑

社区矫正对象汤晓露自入矫以来,能严格最受社区矫正管理的各项规定,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公益活动,积极主动接受监督和帮教。2026214日下午16时许,社区矫正对象汤晓露在太仓市浏河镇东海一村惠民超市送货时发现附近一户居民家中着火,在得知室内仅一名年幼儿童的紧急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用自己工作服沾水打湿并捂住口鼻,冒着刺鼻浓烟,在邻居协助开锁后,独自冲入房内救出年幼儿童。太仓市公安局经核实,202636日认定社区矫正对象汤晓露的火灾救援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为其颁发《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决定书》。汤晓露在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汤晓露予以减刑九个月,减去剩余缓刑考验期。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与本院审判监督庭联系(电话0512-68552946/68552953)。

 


 
 
 
 
Insert title here
法院地址:苏州市解放东路488号  邮编:215007
版权所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ICP备102195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