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基金,也逃不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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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3-01-04 ] 本文已被浏览过 531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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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尚欠100多万元债务,但其名下已经一无所有,除了在基金公司账户里的100多万元封闭式基金。法官不远千里奔赴大连,强制将封闭式基金全部赎回,然后全部执结到位。昨天,吴江法院创新执行方式,顺利解决了这起“骨头案。 2003年4月,吴江建工集团和连江公司签订一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工集团承包连江公司位于吴江市芦墟镇大连工业园的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06年竣工,但工程款一直拖欠。吴江建工集团多次催讨均无果。2008年,吴江建工集团将连江公司和其股东王某等人告上法庭,后经吴江法院判决,连江公司应给付吴江建工集团工程款508万元,被告王某等股东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发现连江公司已被汾湖开发区拆迁,拆迁款并未进入连江公司名下,而是进入大连金州区连江采石场名下。连江采石场为潘某个人开设的个体工商户。因此,案件的焦点转移到几名股东身上,还有追查拆迁款的去向。吴江执行法官先后三次去大连查找相关执行线索,但几名被执行人都躲避执行,拒不配合。执行人员通过银行查询,强制扣划400余万元执行款,但尚余100余万元无法落实。 后来,执行法官通过基金公司查到,潘某在招商基金公司有100余万基金,但这笔基金是封闭式基金,是不允许赎回的,执行法官与当地银行与基金公司交涉多次都没有结果。 此后,法院和招商基金总部联系,询问法院强制赎回的方法,得到“可以强制赎回的答复后,法院随即冻结潘某在招商银行大连开发区支行的基金专用账户,然后,法官立即前往深圳的招商基金总部把基金强制赎回,所有的钱回到招商银行大连开发区支行的基金专用账户,然后再回大连实施强制扣划。100多万元执行款顺利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