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受理首例“执行不能移送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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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1970-01-01 ] 本文已被浏览过 472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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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法院受理首例“执行不能移送破产案件
5月27日,常熟法院民四庭裁定受理首例“执行不能移送破产案件,此案系执行局根据该院5月7日刚刚出台的《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规定》文件,移送至民四庭进行破产审查的案件。根据规定,在“执行不能移送破产之前,法院必须充分尊重执行当事人的选择权。此案执行局在向破产申请人告知执行移送破产后债权清偿率进一步降低的风险、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才向该院民四庭移送破产审查。而民四庭迅速组成破产合议庭认真对照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实质和程序审查,并在七天之内依法裁定受理该案,充分体现了常熟法院执行部门与破产业务部门的高效衔接,也为将来类似“执行不能移送破产案件的审查积累了经验。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民四庭 蒋先锋 5280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