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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花边非遗的“花式”守护
[发布日期: 2025-12-31 ] 本文已被浏览过 624

2025.12.15《人民法院报》3版 花边非遗的“花式”守护_01(1).jpg

导读:

丝连古今,锦绣琴川。时光里的针脚织就世界惊叹的瑰宝,在传承与创新之间,司法如何让“永不凋谢的鲜花”绚丽绽放?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颇受关注的“花边”案——被誉为“永不凋谢的鲜花”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常熟花边”,经历了一场不正当竞争诉讼的“风吹雨打”。在司法智慧的平衡之下,既让传统技艺的根脉深扎,又让创新发展的枝叶舒展。一份31页、包含4份插图和9页说理的判决书,加上一次“非遗工坊”的判后走访,生动诠释了司法在非遗保护和群众利益中寻找最大公约数的生动实践。这将激励更多的非遗传承人积极投身于非遗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在坚守与突破间,织就中华文明生生不息的锦绣长卷。

风雨:转型中的花边技艺与记忆

墙壁上,一张数十名女工正在虞山脚下树边镂雕钩针的黑白照片诉说着江南水乡的人文风貌。这张照片记载的,便是常熟花边传统技艺。

20世纪70年代,常熟花边制品常被用作当地女子的定情物或嫁妆。常熟花边被誉为“永不凋谢的鲜花”和“传播东方文化的工艺大使”,2007年还被列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它在艺术欣赏、技艺交流、民俗学研究以及生活实用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价值。可以说,常熟花边映射着常熟匠人源远流长的文脉记忆。

然而,这张定格历史的黑白照片,竟成为了一桩诉讼案件的证据材料。“永不凋谢的鲜花”将经历一场诉讼的“风吹雨打”。

1983年3月编写的厂史已经泛黄,但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常熟花边老厂的光辉历史:老厂作品荣获国家金质奖的风光无限、老厂绣娘敬绣毛主席纪念堂巨幅窗帘的一丝不苟、绣花妇女团结工作的真挚热烈,都是老厂最真实的历史记忆。

“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国际市场的变化,传统的常熟花边生产逐渐衰落,绣娘队伍老化,甚至已多次出现一块花边未及完工,绣娘便已去世,需由他人接替完成的状况。”《常熟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里这样描述。

为了让花边技艺能够更好地活化传承,曾经从事花边刺绣的张绣娘开办了线上网店和线下“非遗工坊”。为使花边产品更加贴合年轻人的喜好,张绣娘不断吸收最新的文创做法,在网络上卖起了茶艺桌布,同时,在“非遗工坊”的展厅中,对常熟花边的历史和经典作品进行了展示。张绣娘的生意越做越红火,来“非遗工坊”参观的人越来越多,其中就包括了过去老厂的匠人。然而,张绣娘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她收到了老厂的一纸诉状。

对峙:在传统与创新之间的博弈

一场关于常熟花边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拉开序幕。

老厂认为,张绣娘“非遗工坊”展示的宣传材料中使用了常熟花边老厂的宣传材料,例如在“非遗工坊”里宣传老厂的获奖情况,会使消费者误以为“非遗工坊”与老厂的荣誉、成就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提高其知名度;另外,张绣娘在网店中宣称其商品采用了“常熟花边制作技艺”,但实际上所售产品并未使用该技艺,误导了消费者。老厂认为上述行为均构成虚假宣传。

张绣娘则认为,自己的宣传文字只是在客观描述“常熟花边”的历史,其在宣传和销售的商品上均标注了自己的商标,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也没有虚假宣传的动机,自己是在为传承创新“常熟花边”制作技艺而努力,不存在侵权行为。

历史、情怀、愿景或许可以讲好一个故事,但对簿公堂,还是得看事实和证据。

常熟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胡越介绍说:“这个案件,原、被告可以理解为一方是守正,另一方是创新,案件的焦点其实在于非遗作品在当代传承与创新中的法律边界,判决不仅关系到非遗文创的合规运营,更直接关系到常熟花边能否在常熟这片土地上继续绽放。”

查明:花边工艺之外的别样情结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不仅技术性强,且本案因涉及非遗传承还交织着复杂的心理、情感因素。

“案件易判,心结难解。”常熟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军说道,如果不进行现场调查,很难设身处地了解当事人内心的诉求。所以在审理过程中,承办团队对原、被告均进行了走访调查。

老厂,真的老了。

办公设施还停留在20世纪80年代的格局。档案室里的座座奖杯、本本证书记载着曾经的辉煌。仓库里还有一些尚未卖出去的花边作品。“历史”二字,成为了法官对老厂最深刻的印象。

工坊,真的新潮。

展馆里用现代化、艺术化的展示方式陈列着“常熟花边”等苏州手工艺制品的历史荣誉。

出口处,便是张绣娘精心设计的非遗文创作品,“这样游客在家里也可以用非遗作品进行装饰。”张绣娘介绍道。

整理完案情之后,承办团队又来到了常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通过府院联动的方式,了解“常熟花边”的保护情况,获知该非遗已于2017年被列为濒危项目。“这个案件在依法裁判之外,更需要启示传承人如何通过守正创新把非遗发扬光大。”常熟市文旅局工作人员建议道。

裁判:既要保护传统也要保护创新

一方守正、一方创新,如何找到平衡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非遗工坊”经政府机关依法认定为常熟市首批非遗工坊,其使用“常熟花边”制作技艺开展宣传具有依据。“非遗工坊”中对于“常熟花边”的介绍和实物展示等,系出于介绍、弘扬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观需要,加之被告在宣传中明确标注了商品的品牌等足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并不会引发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虽然对于荣誉奖项的表述存在不精准之处,但结合“非遗工坊”成立时间,并不会使消费者将该项荣誉与之联系起来,也不会产生误导消费者的效果与可能。因此并不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

法院还特别指出,为了更好地进行区分,尊重客观事实,被告应当对其展出的产品进行相应的文字说明,对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改、调整,使其更为恰当。

当这份31页、有着4份插图、说理占据了9页的判决书送达给原、被告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结果也不那么令人难以接受了。

判决书中,法院既肯定了原告在传承常熟花边中的重要作用,也指出被告应在尊重文化内涵的基础上,合法合规经营其工坊,并鼓励双方共同致力于常熟花边的传承与发展。

判决后,原、被告并未上诉,但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不是终点。判决生效后,承办团队和原、被告一起到“非遗工坊”,对工坊内展示的文字进行了修改。

【裁判解析】

寻求非遗衡平保护的最大公约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据此,在认定“非遗工坊”关于“常熟花边制作技艺”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时,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满足“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这一核心要件。结合“非遗工坊”的成立时间、张绣娘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上述宣传文字并不足以造成公众误解,故法院依法判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该条充分考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贡献者对传承发扬非遗的重要地位。因而,张绣娘“非遗工坊”上的文字说明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确实存在不当之处,应当予以修改,以实现非遗技艺与现代社会的融合发展。

该案裁判诠释了如何在非遗保护和群众利益中找到司法衡平的最大公约数。这其中,既有着对传统文化产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保护,也有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主体权益的保护。这将激励更多的传承人对非遗开展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在坚守与突破间,织就中华文明生生不息的锦绣长卷。

“真正的非遗保护不是冰冷的裁判,而是智慧的平衡——既让传统技艺的根脉深扎,又让创新发展的枝叶舒展。”承办团队总结道。

 

【专家点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守正与创新之治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炳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本质上是历史贡献者与创新发展者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竞争利益产生的冲突与博弈。一方面是历史贡献者为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的长期投入,另一方面是创新发展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与弘扬,两项利益各具保护诉求,形成内在张力。常熟法院准确把握这一核心问题,通过严格的法律要件审查与深刻的文化价值洞察,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守正”与“创新”的法治协调。

法院对虚假宣传的三项构成要件进行了严格适用,通过系统考察被告“非遗工坊”资质、被告注册商标、“常熟花边”历史记载、展示目的等关键事实,认定被告在案涉网店及“非遗工坊”内的宣传行为尚不足以引发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因此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同时,法院并未止步于法律要件的形式审查,而是更进一步关切商业传播真实性与文化表述准确性,对被告有关商品信息的非准确描述、“常熟花边”历史的介绍偏差予以司法指正,责令其优化宣传表述与展陈方式。

常熟法院的这一裁判,超越了简单的个案侵权与否的认定,而是承担起保护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治理功能。法院既认可历史贡献者基于过往投入形成的合法权益与商誉积累,要求被告尊重原告的劳动与智慧,避免原告的文化贡献在市场化进程中被不当淡化与边缘化;也明确创新发展者在诚实信用基础上有合理行为空间,通过认可“非遗工坊”及衍生开发行为的合法性与积极性,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创新传承中延续生命力。

数字时代,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型技术必然深刻重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进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本案裁判正是以上法律精神在新时代的深刻体现:一方面,要求创新发展者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技艺,尊重文化内涵,是“真实性”与“整体性”的表现;另一方面,要求历史贡献者对他人合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予以充分支持与肯定,是“传承性”的坚守。整体上,本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文化保护”的单一维度提升至“文化创新”的新高度。在此,传统与现代、保护与发展、守正与创新实现精妙平衡,共同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代的可持续发展生态,促使非遗技艺在数字文明中焕发新的创造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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