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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仿冒品傍上国际品牌 苏州中院作出行为禁令
[发布日期: 2021-02-23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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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诉讼禁令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权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国际知名品牌BURBERRY)申请,依法对某商贸(上海)公司、某服饰(上海)公司、彭某某、昆山某服装店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即“行为禁令”),禁止被申请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开展经营。

原告涉案权利商标“BURBERRY”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客观上具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尽管被诉侵权标识“BANEBERRY”亦为注册商标,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存在被认定为属于对涉案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模仿并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

同时,被诉侵权产品中大量使用的图案亦涉嫌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此外,被申请人在经营中使用与BURBEERY品牌高度近似的标识,并宣称品牌“起源于英国杰明街,其最具象征的‘英式格子’是时尚界的经典元素”等宣传用语,上述行为亦存在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很大可能性。

从本案现有证据显示,被诉侵权商标持有人使用与BURBERRY品牌相同的特殊字体标注其“BANEBERRY”商标,造成混淆的实际效果。

过去一年,被诉BANEBERRY实体店铺呈快速扩张态势,已实际开设店铺40余家,数量直逼博柏利公司在全国的专卖门店。并且,被诉侵权地域范围覆盖上海、南京、杭州、苏州、长沙、南昌等众多一、二线城市,广泛开设于各地大型商场或奥特莱斯中,与博柏利公司的销售渠道亦高度重合,极易导致混淆和误认。此外,被诉侵权商品还通过越来越多的网络渠道进行销售。博柏利公司的相应市场份额被持续大量挤占,削弱其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被诉侵权产品如构成侵权,不仅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还会牵涉大量第三方商场、电商平台等,耗费不必要的公共资源。从本案证据显示,目前被诉侵权行为已经事实上引发大量消费者投诉。故而,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综合以上考量,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申请,及时出具了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各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商标标识,并停止相关涉嫌不正当竞争的宣传用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次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近年来,基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普遍具有隐蔽性、易扩散性以及损害后果常常无法用金钱予以事后弥补等特性,使得行为保全作为一项预防性和禁止性兼具的救济方式,在知识产权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适用。

本案中,苏州中院兼顾了及时保护和稳妥保护的精神,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从权利稳定性、侵权可能性、保全的必要性,以及现实紧迫性、保全行为对双方权益可能造成的损害和对公共利益的平衡性、原告是否足额提交担保等方面进行了审慎审查,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同时明确,在本裁定执行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停止涉案行为造成更大损失的,法院将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担保。

目前,本案实体争议仍在审理中,苏州中院将秉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后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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