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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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04-13 ] 本文已被浏览过 3807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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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经研究,决定重新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在苏州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执业,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服从人民法院监管,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报名: 律师事务所:现有注册律师10人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现有注册会计师8人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合伙人、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者不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受理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七)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申报材料故意弄虚作假; (九)其它不予受理或者不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情形。 特别提示: (1)原已入选苏州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均须重新申报。 (2)本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3)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必须提供总所愿意对该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请书; 2、执业证书、依法设立文件或者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执业人员基本情况; 4、业务和业绩材料; 5、三年纳税证明; 6、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荣获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奖励、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8、行业自律组织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机构三年内有无被行政、行业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9、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 10、其他材料。 所提交材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营业执照及各类证书须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书及有关表格可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www.szzjrmfy.gov.cn)“本院公告栏下载。 三、申报 申报人应于 四、评分标准 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基本情况(20分)、机构规模(10分)、清算或破产案件经验及社会责任度(15分)、执业能力(15分)、纳税(20分)、行业影响及荣誉(15分)、法院综合评价(5分)、三年内机构及个人惩戒情况等择优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郑四龙 68553692 68552640(传真) 地址:苏州市解放东路488号 如有问题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加入管理人名册编制临时群(每家机构限1人加入)进行交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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