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ert title here
当前位置:首页 > 减刑假释减刑假释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5-19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1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6)苏05刑更206号

江苏省苏州市司法局报请罪社区矫正对象汤晓露减刑案件,建议对上述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我院已于2026年5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2026年5月19日—2026年5月24日。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与本院审判监督庭联系(电话0512-68552946/68552953)。

序号

提请单位

姓名

出生年月

原判罪名及刑期

历次减刑情况

减刑意见及依据

1

江苏省苏州市司法局

汤晓露

19891017

走私普通货物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首次减刑

2026214日下午16时许,社区矫正对象汤晓露在太仓市浏河镇东海一村惠民超市送货时发现附近一户居民家中着火,在得知室内仅一名年幼儿童的紧急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用自己工作服沾水打湿并捂住口鼻,冒着刺鼻浓烟,在邻居协助开锁后,独自冲入房内救出年幼儿童。太仓市公安局经核实,202636日认定社区矫正对象汤晓露的火灾救援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为其颁发《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决定书》。

社区矫正对象汤晓露自入矫以来,能严格最受社区矫正管理的各项规定,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公益活动,积极主动接受监督和帮教。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汤晓露予以减刑。 


 


 
 
 
 
Insert title here
法院地址:苏州市解放东路488号  邮编:215007
版权所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ICP备102195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