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为债务困局点亮重生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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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1-14 ] 本文已被浏览过 51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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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一项能让诚信创业者摆脱无法承受的债务枷锁、重获经济新生的机制。自2019年10月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改革试点以来,江苏省苏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817件,结案473件,已对31名经过诚信审查的债务人予以债务减免,对63名不符合条件者依法驳回申请,凸显“诚信”作为程序适用前提的核心价值,提升了社会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知。今年以来,苏州两级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数较去年增加201%,通过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市场氛围,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动力。
一体清理“公司﹢个人”债务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燃希望 2021年8月,蔡某公司的员工阿俊因沉迷网络博彩,冒用公司印章骗取被害人任某购房款68万元被判处刑罚,蔡某公司及作为唯一股东的蔡某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时的蔡某刚购置了房产,需还房贷、装修贷,并抚养两个孩子,手头无积蓄。案件执行过程中,蔡某公司已歇业,蔡某为维持生计,重新做回房产销售工作,并主动申报其名下房产和银行存款等资产。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某科技公司以被拖欠佣金为由将蔡某公司诉至法院,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任某得知上述情况并全面衡量蔡某还款能力后,与蔡某达成和解:债务减免至40万元,蔡某先行支付15万元。蔡某借款履行后,拟卖房偿还剩余债务,但因市场波动未能售出,且即使房屋按市价售出,所得房款也已不足以覆盖银行抵押债务。蔡某面临和解失败、重新进入执行程序的现实危机。 蔡某与其公司就这样被牢牢束缚在债务危机中,无法通过常规执行路径化解纠纷,难点在于: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高度混同,公司资产微薄,蔡某个人财产被抵押,公司与个人均陷入债务泥潭,若依靠传统手段执行,债权预期清偿率极低;公司和蔡某同时面临多起债务纠纷,若分别处理将难以统筹解决,影响债务清理效率和实际效果。 2024年底,因蔡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某科技公司申请蔡某公司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在案件推进期间,2025年,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法官在对执行案件和破产案件常态化梳理中,注意到蔡某的案件存在化解可能,建议将公司破产程序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一体推进。随后蔡某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其陷入债务困境系公司负债所致,且其在以往的诉讼和执行中均积极配合、诚实守信,遂裁定受理蔡某的申请。 法院依托“一体推进企业破产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协同工作机制,将蔡某公司与蔡某先后移送破产审查,指定同一管理人统筹负责两类程序,并引导共同债权人分别申报债权。 “若直接拍卖债务人唯一住房,不仅影响其家庭基本居住权益,资产实际变现价值也低于预期,对担保债权人并无益处。”王率先法官解释,允许债务人保留唯一住房并约定还款计划,可以实现多方利益的实质平衡与困境主体的有效救济。 “我绝不推卸责任!”在债权人会议上,蔡某作出郑重承诺。会议一致通过企业和个人的两个和解方案:任某债权由蔡某分期再付15万元,免除剩余10万元;某科技公司债务减免至2万元一次性清偿;蔡某个人130余万元抵押贷款按原合同分期还款。 清偿计划完成后,蔡某的限高措施即可解除,待普通债权6个月内分期清偿完毕,剩余15万元债务将获免除。 让因企负债的诚信创业者从头再来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法官 王率先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带动商业发展的核心要素。但基于债权人扩大责任财产范围的需求,或是一人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混同,现实中企业主大多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义务。 蔡某正是这样一位因企业负债的被执行人。通过前期调查,他对于偿债的执着与坚定,在我心中初步形成了“个人诚信画像”。我核对其申报的债务以及破产企业涉诉清单后发现,部分债权人并未向蔡某主张人格混同责任,此时再另行提起诉讼显然不是最好的选择。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我们将蔡某导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与公司破产一体推进,全面清理债务圈链。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过程中并未径行处置蔡某名下的不动产,而是采用“继续履约﹢保留住房”模式处理。此种做法既考虑了贬值资产拍卖对担保债权人并无益处的后果,又兼顾了债务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益。 本案另一特殊之处在于,蔡某与其所经营公司虽然财产高度混同,但直接将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与企业破产案件实质合并审理尚缺少明确法律依据。我们通过指定同一管理人、同步召开债权人会议、统一制定清偿方案等方式,将担保债权、普通债权、无抵押金融债权整体纳入债务清理框架,以协调审理的思路,达成了实质合并的裁判效果。 尽管本案充分运用破产、执行的现行法律规范,使蔡某与其公司获得挽救,但一体解决企业主因企负债问题,仍有赖于个人破产制度获得立法上的支撑。在近期备受关注的修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同步化解企业债务及其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成为一大亮点,有望为一体推进工作提供直接法律依据,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全面高效的债务纾解途径。
打破“执行不能”债务僵局 为当事人按下生活“重启键” 上世纪90年代,老吴经营的油脂企业是华东地区最早从事蓖麻油精加工的企业之一。2013年企业停业后,老吴因为公司提供担保陷入债务困境,结欠银行、小贷公司400多万元,自然人200多万元。 2023年10月,老吴名下房产的司法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他每月靠养老金和零工收入维系生活,还需长期负担身患重病配偶的医疗费,再无其他财产,被生活压得喘不过气。 “最艰难时连基本生活都难保障,但做人要讲诚信。”面对年事已高、债务沉重、家庭困顿等种种压力,老吴一筹莫展,但始终积极配合法院处置财产。 也正是老吴的诚实表现,让案件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下迎来转机——鉴于未发现老吴有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不诚信行为,执行法官袁晓鹏引导老吴向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经审查,昆山法院确认老吴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经营、生活中形成,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且其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符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对债务人“诚实而不幸”的基本要求,债权人对此也予以认可。法院裁定受理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对老吴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在债务清偿方案磋商阶段,昆山法院指导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多次沟通,结合债务人负债原因、年龄、家庭情况、可供分配的财产状况及债务类型等因素,寻找各方可接受的“最大公约数”。 在此基础上,管理人拟定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获得全票通过,最终形成多方认可的重整计划:房产拍卖款中属于老吴个人所有的部分由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老吴向亲友提供打零工劳务,由亲友提供7万元额外清偿资金,分四期向10名非金融机构债权人支付。在老吴按期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后,免除其剩余全部未清偿债务,老吴每月基本养老金及其余零星收入作为豁免财产予以保留。 2024年12月,昆山法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2025年2月,在亲友的帮助下,老吴通过预支劳务收入提前履行完毕,其中金融机构债权人清偿率为19.44%,非金融机构债权人清偿率为22.36%。 “现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免除你在重整计划载明的债务范围内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法官郑重地将民事裁定书交到老吴手中时,令老吴百感交集:“以前根本不敢想什么时候才能还清债务,现在才对生活又有了盼头。” 老吴500余万元的剩余债务终被免除,昆山法院解除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2025年春天,73岁的老吴,这位曾背负巨额债务的“诚实而不幸”创业者,迎来崭新生活。
以法治途径让诚信债务人重获新生 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 苏军伟 本案实现了多方利益平衡的良好效果,一方面降低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成本、保障了同类债权公平受偿,另一方面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无休止的债务清偿和执行程序中拯救出来,防止债务人因负债而陷入绝境。对于像老吴这样陷入债务困境的创业者,我们将继续深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探索,系统化解债务矛盾,以法治途径为诚信债务人提供重新出发的机会。 “养老金终于不用全部还债了,老伴的药费也有了着落!”2025年8月再次回访老吴时他感叹道,“以前看到陌生号码就手抖,怕是催债电话,现在不担心了!回想当初生意失败,600多万元的债务像山一样压下来。”房子拍卖那天,他觉得自己“这辈子完了”,直到听到全体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老吴当场红了眼眶。限高措施解除后,老吴带老伴去上海看病也不用一次次向法院申请,出行方便多了。 在审查老吴的申请时,我们重点关注了几个关键问题:债务形成的真实性、债务人的诚信度以及清偿方案的可行性。老吴虽年事已高,但仍通过打零工等方式积极创收,这种“不等不靠”的态度让我们看到了他重获新生的希望。 看到老吴收到债务免除裁定书时的神情,我更加坚信这项工作的价值,也更深刻地体会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不仅是一套法律程序,更是一种充满人文关怀的司法实践。
司法观察: 构建债务清理大格局 筑牢诚信防护网 苏州是经济大市,2024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67万亿元,位列全国城市第六。庞大的市场主体和活跃的民营经济,对债务清理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截至2025年3月,苏州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达286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55万户,占比54%。此外,还有大量电商、微商、主播等自由职业者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此前,这些商事主体或自然人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责任,无法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 苏州法院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自2019年10月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改革试点以来,逐步构建起独具特色的债务集中清理大格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沈丽指出:“我们始终坚持以诚信为核心价值导向,将因企负债的民营企业家作为优先适用对象,帮助他们走出债务泥潭。” 在探索过程中,苏州法院形成了系统化的诚信甄别机制。江苏省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人”周某的成功案例就是明证——因其主动配合拍卖唯一住房还债的诚信表现,最终获得债务免除,并通过两年信用考验期后恢复信用。与之形成对比的是陈某案,因其存在拒不配合调查等不诚信行为,法院立即裁定终结程序,并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绝非逃债温床。”沈丽强调,为防范假破产、真逃债,苏州法院聚焦“诚实而不幸”这一核心要件,将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以及因重大变故致使生活困难的自然人作为适用对象,充分发挥法院、债权人、管理人的调查作用,构建事前筛查、事中审查、事后监督三重筛选机制,严格甄别债务人诚信度,防范逃废债行为。 今年5月,苏州中院在总结全市实践基础上,制定关于一体推进企业破产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经验入选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典型案例。9月,苏州中院联合发改、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10部门出台苏州市关于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标志着这项工作从法院“单打独斗”迈向多方协同的新阶段。 苏州中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朱劼纯表示,一体推进企业破产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揽子化解困境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债务问题,有利于实现债权人财产权和债务人生存发展权的平衡保护,对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苏州法院将继续深化改革,努力为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实践样本。 |